华夏时报:禁止二房东凸显人性化管理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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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0:33 华夏时报 |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该意见稿将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民意见。 对于北京这样一个外来流动人口多达数百万的大都市而言,房屋租赁市场既是一片供需两旺的“热土”,同时因各种现实原因,亦不可避免成为行业管理和规范的难点。鉴于市场规范和促其良性发展的必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该市场租赁活动予以明晰的界定
以此视角来审视这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免发现仍有一些条款充满了“闭门立法”的单一和粗疏,甚或是有着明显的法规冲突嫌疑。以该法规所突出强调的禁止“二房东”行为为例,其显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冲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照《立法法》的相关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很显然,这一针对“二房东”行为的禁令本身便有着不合法嫌疑。 事实上,民间俗称的“二房东”现象的出现,是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除了以前较为常见的整体性转租房屋的“二房东”行为,在像北京这样房价高企的大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迫于生存现实,而无奈选择的房屋合租者。在这一群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市场之手自由组合和架构而起。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选择熟人合租亦或陌生人合租,都必然会出现一名“二房东”。这不仅是基于契约规则的必须(只可能由一人以承租人的身份,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出面履行各种日常性交涉活动。)二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可能便在于居室租金的些微差异。可能很少会有人注意到,在这样一个自由组构的合租群体中,“二房东”担负的已不仅是某个契约规则的履责者,其实还是一个自治空间内的责任人。设想一下,倘是偌多的合租者中“群龙无首”,必然导致此自治空间内的秩序紊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