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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法治社会需要人大的刚性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1:02 新华网

  在日前结束的甘肃金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由于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回避问题,表决时赞成票未过半数,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交警工作报告,要求其消除特权限期整改。(11月24日《兰州晨报》)

  原来,金昌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很少谈及交警系统存在的问题。报告注重成绩、回避问题,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调研结果不尽一致,因此遭到否决。

  尽管人大否决工作报告并非首次,但笔者还是情不自禁地为金昌市人大的做法叫好。因为在笔者看来,人大否决工作报告是行使刚性监督权的表现,而现实生活中人大的刚性监督权行使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此它显得弥足珍贵。

  法治社会需要人大的刚性监督。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看,人大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其中被人们称为刚性监督权的就有质询权、否决权和改变或撤销下级人大及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权等。人大的这些权力都来自于它的广泛民意基础和组织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实际上,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适时果断地行使监督权,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表现。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以来,人大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得到发挥,人大也日益实现角色回归。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人大的法定监督权并未得到全面、彻底、有效的实现,在许多亟须行使监督权的问题上,人大不是反应迟钝、充耳不闻,就是视而不见、观而不语,让公众备感失望。比如,数十年来,各级人大从未行使过撤销权,没有改变或撤销过一件下级人大和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是因为没有出现冲突的情况吗?显然不是。近几年来就有多位律师和学者为明显违法的法规、规章或不适当决定命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监督,却多不见回音,也不见整改。显然,我国各级人大对行使刚性监督权还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远没有形成法定制度和工作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权,助长了地方和政府的本位主义。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将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我们也希望各级人大以《监督法》的即将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法律,进一步回归角色,加大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真正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

  也许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对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行使否决权,是《监督法》正式实施前的一次预演,但它却显示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日趋成熟,监督能力不断提高,完全具备了正确实施《监督法》的能力,我们完全可以乐观地相信,在有了《监督法》的保障后,人大将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更有效地实施监督权。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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