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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栖:美国穷人吉迪恩与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53 东方网

  “东方大律师”评比活动正在本市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这次评比活动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作为“东方大律师”标准之一,各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也多涉这一内容。弱势群体身居社会底层,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但又囿于经济拮据而打不起官司,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为完善我国律师形象添上了精彩的一笔。

  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笔者自然而然地想起了吉迪恩。

  吉迪恩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穷汉。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而被捕。吉迪恩一贫如洗,雇不起律师,庭审时,他请求法院免费提供一位律师,遭到法官拒绝。无奈,开庭后,吉迪恩勇敢地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由于不谙法律,辩护自然无效,结果被判了5年徒刑。服刑期间,吉迪恩勤奋自学法律,向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声称佛罗里达州法院不为贫穷者免费提供一位律师是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因而判决是不公正的。1963年3月,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裁决,贫困阶层的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裁决书中指出:“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制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被告,如果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经最高法院重新受审,吉迪恩被判决无罪释放。

  吉迪恩案开了美国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的先河。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民权组织纪念这位勇于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穷人,还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作出功绩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是吉迪恩《赤贫人申诉书》中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吉迪恩虽已是故人,但他为自己也为贫困阶层力争“免费律师权”的意义却在美国宪政史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不可泯灭。其意义何在?笔者以为有以下三点----

  一是为贫困阶层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升斗小民,无论是显赫政要还是黎民黔首,虽说经济地位有贫富之别,政治地位有卑贱之分,但其法律地位都是一律平等的。这是法律所以被普遍信仰的核心价值。依仗经济财富抑或凭借政治特权剥夺穷人在法律上的话语权都是一种社会不公的体现。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经济财富和政治特权并非至高无上,可以肆无忌惮地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当穷困阶层受到来自经济财富和政治特权的威胁时,他们受到法律援助,正是为社会公平和正义树起了一道屏障。

  二是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政治博弈中,为贫阶层提供法律援助,是达到社会和谐的题中之义。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在司法和其他方面的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贫困阶层的“弱势”体现是全方位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将使他们失去人权的底线。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以司法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那么,贫富两极分化会愈演愈烈,强暴势力依靠财富和权势会日益嚣张,弱势群体因得不到做人的起码条件会沦为罪犯,从而使整个社会成为滋生反社会和反人类的破坏行为的温床,“和谐”两字从何谈起?

  三是穷人享有“免费律师权”为律师介入法律援助提供了一条通道。

  1963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对吉迪恩案的裁决书中有句名言:“律师是必需品,而非

奢侈品。”如上所述,律师对贫困阶层尤其“必需”。有学者认为,“东方大律师”的标准是“为国护法,为民
维权
。”这里的“民”泛指一切享有合法权益的公民,其中自然包括无数的“吉迪恩”们。在具体的民主政治运作中,公平正义并非拱手送人的“免费午餐”,不可能自动降临于缺乏话语权而又缺乏主动性的弱势群体身上,因此,律师的主动介入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吉迪恩”们都在法律援助下,挺起自己的腰板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诉求,那么“

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在即可望了。


作者: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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