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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民诉法修订,以程序完善促进权利完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05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根据该建议稿,民诉法修订呈现出几大引人注目的“亮点”: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中国青年报》11月28日)

  之所以将上述几个修订称之为“亮点”,首先是因为,这些修订预示着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的重大完善———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改进,使民事诉讼程序更加透明、严密、完整,而这种程序完善之所以又如此重要,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它是公民权利不断走向完备的制度基础和前提。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如今人们都熟悉的一条法律谚语、法治原则,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救济或者虽有救济但救济的程序、渠道不充分不完善,那么,所谓“权利”也就失去了其内在完整性乃至变得似有若无,成为一种虚幻的“纸面上”、“名义上”的权利。而诉讼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以其严密全面的程序设计,来维护和捍卫权利救济渠道的充分和畅通。基于这层意义,我们可以说,虽然与实体正义相比,程序正义是一种似乎更为低调、形式化的正义,但却是一种更为基础根本、也更加“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它,一切权利将失去赖以根植、生长的基础。

  这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需要修订,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权利救济方面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完善,影响乃至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健全和完备。比如,现行民诉法设有立案审查制度———一项民事诉讼是否被认可立案,要事先接受法院的审查。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无形中为许多权利的伸张制造了往往难以逾越的程序障碍,如有地方法院就曾据此给立案设定种种范围限制,以“涉及面广、敏感性”等为由,拒绝受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案件的诉讼。而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大量的基本公民权利失去司法救济的可能,如“集资纠纷、土地纠纷”的财产权,“职工下岗”中的劳动权等等。

  再看公益诉讼。依据目前的民诉法,对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存在这样的诉讼资格限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很明显,伴随这样一个有关诉讼门槛的程序限制,许多没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的公益性侵权(如环境污染)带来的权利侵害,必将诉讼无门,而这一切背后对应的,同样又将是大量重要人权———如环境权、健康权的流失。

  其实,如果我们从更深入的权利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程序完善所能带来的权利完备价值,不只包括上面所说的这些基于程序完善之上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程序本身所寓含的权利。比如,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当事人在一些法律基本程序问题上的听审权”;至于建立“三审制”“公益诉讼制度”,即使只在程序层面上看,同样也是对公民诉讼权利本身的一种重要扩展和延伸。这诚如美国法律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言:“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的观点看,个人的权利都是由正当程序保护的,正当程序包含了实质性和程序性双重内容”。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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