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邱兴华案之争为程序正义树立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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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5:16 长江商报 | |||||||||
备受瞩目的邱兴华杀人案二审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大审判庭开庭,二审的辩论焦点,将围绕邱兴华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展开。上午11点30分,二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宣判时将附带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一个细节是,邱兴华本人认为无需精神病鉴定,但辩护律师坚持要提请精神病鉴定。
在法庭之外,一场有关是否需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争议”也在展开,一直关注此案的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在断定邱有精神病的前提下,要求“枪下留人”。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李玫瑾教授则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依照以往的思维惯例,或许邱兴华早已被“从重从快”枪决。“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最大公平”思想,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但此次对邱兴华案件的审理,公众舆论却开始发生转向,不少人呼吁要对邱兴华案审慎处理。我以为,围绕邱兴华案的种种争议,是从法学家、精神病专家等精英人士、到参与讨论的普通民众,已经逐渐形成了对自然正义的基本理念。人们对法治社会中,一个案件的司法程序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进行了广泛思考与探索,并且基本形成了价值共识——程序正义,既是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又是对法律程序的现实评价准则,是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终极根据。 程序正义应当包括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因此,即使邱兴华本人认为无须精神病鉴定,辩护律师也有权提请精神病鉴定。同时,人们对邱兴华须做精神病鉴定的坚持,也是基于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以反驳对己不利观点的机会。所以,希望二审能够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已成为维护程序正义的必经途径。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严格制定程序、严格执行程序,已经被西方法学历史证明其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利益,不管他是个人还是群体。所以,中国的法学倡导者们一直在呼吁建设程序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带来结果正义,越过程序正义去追求所谓的“结果正义”,什么也得不到。 中国司法机关正越来越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 我们应当把程序正义,作为依法治国的底线。如此,中国才会获得法治的长治久安。而邱兴华案的有关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程序正义之争”标本。 毕舸(广东深圳 资深评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