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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对违法行为的规训应是心灵的说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1:11 新京报

  对于长期听惯了严罚、重罚的人来说,邯郸城管实施的“首违免罚制”(《新京报》12月11日),还真是一件新鲜事。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将其看作一个事件,则可能低估、甚至是遮蔽了其具有的意义。

  早在1996年,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运用,《行政处罚法》即规定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制度。但在处罚实践中,我们似乎很少听他们被适用。相反,更多见到
的却是“能不罚的给予处罚”、“能轻罚的尽可能重罚”,似乎惟此,才能有效提高所谓的执法效果。尤其是一些部门在罚款“指标”的督促下,罚款“提成”的诱导下,形成了外在的罚款“压力”和内在的罚款“冲动”。

  然而,正是在这种行政理念支配下,“罚”字当头、以罚代管,“有惩无教”等做法,充斥在某些政府部门的活动之中。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是,“你违法了,能不罚吗?”“不严罚,你能记住吗”,而没有注意到,有些违法往往是因为不了解有关规定(熟悉全部现存的处罚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些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此种情况下进行处罚的最终结果,轻则引发抵触情绪,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愈趋紧张;重则带来冲突,频仍的“暴力抗法”事件即与此有着割不断的联系。由此看来,邯郸城管的“首违免罚制”,就不应仅仅看作是对行政处罚法的遵循,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的行政理念中注入了“理性的成分”。

  中国社会正处于重大的转型期,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秩序的迁移。一种新秩序的塑造当然离不开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则者的处罚。在知识谱系中,惩罚权属于一种对人的规训权力。作为一种规训权,处罚权本身首先要受到规训,否则,处罚权就会异化成赤裸裸的暴力。一次不义的处罚无异于一次暴力的演示。“旧的司法以非人的方式来对待非法的人”(福柯语),因此,理性的处罚意味着在处罚中要注入更多的人道主义。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从来没有得到过认真思考与检讨,尽管它已成为无处不在的手段。

  翻检我们的行政处罚实践,大多围绕着处罚权力的重组,如制定法律、确定违法行为、确定处罚尺度,制定程序规则,确定行政官员的职能,等等。但对于事件中心的“违法人”却关注不够。事实上,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到许多“变量”: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初犯还是累犯,等等。一个理性的处罚,并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是要根据极其精细的变量来进行调整。这就要求:首先,行政处罚应当尽可能地不带有任意性,而是根据客观事实,也即“违法人”的违法情节轻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大小,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处罚应当尽可能地与违法行为一致。“由于处罚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后果,就不会显得像是某种权力的武断后果”。

  其次,行政处罚权应当从一种征服的权力变成说服的权力。对违法行为的规训不应是肉体的征服,而应当是心灵的说服。虽然一种力量只能用另一种力量来对抗,但违法的行为只能用公正的对待来处理,而恶劣的情欲也应当用良好的习惯来克服。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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