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新农村建设必须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1:18 新世纪周刊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日本财务省综合政策研究所于2006年12月7日在三亚共同举办了“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有关财税政策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及日本的30余位官员、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就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财税政策、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中央地方关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公平性和协调性不够,例如,尽管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以流转税、所得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有待提速。例如,在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还缺乏有力的协调配合。

  有专家从更深层次的体制角度提出,我国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根源在于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滞后,财税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例如,各级政府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融资的渠道和支出去向不规范、不透明。其中相当多资金直接投入公共服务以外的盈利性投资项目,既使公共服务缺乏资金保障,又对投资过热和低水平扩张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有专家指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入。首先,归并整理各种支农项目,把大部分支农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县、市级政府;同时完善资金管理,使这些资金能专项用于支农项目。其次,进一步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恢复其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初始目的。第三,切实增加转移支付的量,不断强化县乡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财力基础。改革当前税收返还制度,使中央政府能够集中使用财政资金,更好地支持落后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也有专家认为,应当从“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与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取消税收返还与原体制补助”三个方面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当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该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盘活相关的金融资源。有专家指出,日本在农业发展进程中就充分发挥了金融的积极作用。以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农业改良资金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等三种形式为主的日本农村金融,主要定位在扶持农村收益低、回收期长、风险高的事业、无信用能力等事业。这些资金期限长(最长可达25年),利息低(农业改良资金为无息贷款,其他两种的资金利息最高为1.6%),上限比较大(个人可贷资金最高达5亿日元)。这些农业资金之所以能提供如此优厚的条件,根本原因在于日本财政对这些资金实施了财政补贴(包括财政贴息等)。这些补贴过去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途径,现在则逐步改为一般转移支付,经由地方政府进行支付。尽管日本农业金融有优惠的条件,但它也有严格的使用途径。例如,农业改良资金仅限于扶持农业新作物、新技术等培育与开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日本的农村金融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专家探讨了我国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农业保险的可行性。历史经验证明,试图在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建立农业保险,难以成功。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尊重其“准公共品”属性,建立一个有明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体系。目前我国在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方面,有几种方式可以利用,包括向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建立财政巨灾风险基金等。而经过初步测算,当前我国建立农业保险的资金仅需50亿元左右。我们完全有能力,而且也应该把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起来,以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新农村建设必须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其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是与会专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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