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瞭望:行贿者幸运在于得到社会心理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7:24 廉政瞭望
廉政瞭望:行贿者幸运在于得到社会心理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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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行贿者戏弄和玷污严肃的法律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催发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比率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处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者:“没事”偷着乐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2002年国际透明组织贿赂指数排名中,中国的行贿指数排名倒数第二(得分越低,行贿发生率越高),可见一斑。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主体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或私营业主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的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掺杂进了政治利益等因素,如买官保官、私营企业主谋求政治地位等。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在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之利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其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各级、各部门官员数百人;黑龙江马德卖官案,涉及官员265人;襄樊“官场地震”层层买官,使政府几乎到了瘫痪状态……不是导致了局部的“覆舟”吗?

  但现实中,受贿者与行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囹圄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毫发无损平安落地甚至继续作恶。有人很形象地说:“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菌的蔓延,继续去感染健康人群。”

  查处受贿案与行贿案比例的高低印证了这个问题。总体上看,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受贿案与行贿案平均之比约为100∶7。如1998年至2002年间,某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受贿案1569件,而行贿案件只有35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贿案件1762件,而行贿案件只有280件;法院判处受贿案件1071件,而行贿案件只有39件。在一些重大贿赂案件中,受贿方被判以重刑甚至上了断头台,而行贿方却没有得到相应惩处。远的如重庆綦江虹桥案,受贿11万元的副县长林世元被判死刑,而行贿者工程承包人费上利却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近的如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因受贿236万余元、21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处死刑,其行贿名单高达71人,只有13人被判刑,其中领导干部12人、包工头1人,而且这些被追究刑责的人均还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而更多的行贿者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甚至毫发无损。前不久,因受贿而落马的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司法:利剑为何难出鞘

  “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一位反腐人士对当前治理行贿问题的状况深表忧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无法可依。但这柄法律利剑为何在现实中光芒黯淡呢?

  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发展”、为了“争取项目”、为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对涉及争取资金、项目,搞活地方经济的行贿行为不准查,对涉及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和企业稳定的行贿问题不能查,对涉及当地民营企业家、知名人士和品牌企业的行贿问题不便查,对涉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引进外资、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等的行贿问题更是不敢查。以当前司法体制的独立性来考量,执纪执法人员对行贿人“亮剑”难免不受掣肘。

  在司法实践中,执纪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轻重”迥异。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依靠因素。目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受贿的查处还主要依赖于行贿人口供,依赖于行贿人做“污点证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为突破受贿犯罪,通过许诺免除或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配合是常见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追根溯源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翻转腾挪的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趋于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修改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刑法为例,法律首先是把受贿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以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因此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小于受贿。比如,在定罪数额标准起点上,行贿两倍于受贿,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而个人受贿在5000元或者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党纪政纪条规对行贿受贿的规定通常是比照刑法,因此对行贿的处理范围和力度也小于受贿。除了在人身自由刑上对行贿人“手下留情”,经济制裁的力度也跟不上。刑法虽然对行贿罪设置了没收财产,但法院判决中并处没收财产的少。对行贿行为的非刑法处罚手段中,也缺少经济制裁型的手段,对行贿行为的处罚难以做到“釜底抽薪”。

  对行贿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行贿人逃避惩处的“挡箭牌”。常见的情况是,在项目招标、干部提拔等过程中,资质、能力等各方面符合竞争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通过行贿获取了项目或职位,其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理论上争论不定,实践中无所适从。

  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也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当前贿赂犯罪的手段、方式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出一些新形态,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却没有与时俱进,致使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惩治。如对行贿“标的”的范围规定过窄,立法规定只能对行贿“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对行贿犯罪和馈赠行为的界定不明确,致使行贿与礼金、“红包”之间难以区分,定罪处罚争执不休;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定不明确,如此种种,都易被行贿人所利用成为逃避惩处的“盾牌”。

  社会:东郭先生的恻隐

  行贿者的“幸运”不仅仅在于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还在于得到了社会心理的宽容。相对于对受贿官员的切齿痛恨,民众对处于“同一腐败链条上”的行贿人的心理,要“复杂”得多,“暧昧”得多。有的人认为行贿者自身也是腐败的“受害者”,迫不得已,情有可原;还有的人不以行贿为罪,反而视行贿为办事的“敲门砖”,经营活动的“润滑剂”,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善于行贿、善于“公关”被认为是“有能力”的表现。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无庸置疑,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轻重缓急来说,对受贿者的惩处重于行贿者,是符合客观公允和民众心理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行贿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和部分行贿人的主观恶劣程度。

  有人说过这样的话:“人啊!一是用针刺自己的肉很痛;二是从自己口袋里掏钱给人很心痛。”行贿者表面上来看是第二种人。但如果善良的民众只知其“心痛”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主观恶劣的一面,无疑是犯了“一叶障目”的作用。现实中,一些人完全是出于谋取私利的考虑,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去贿赂官员,让其为己所用。一个行贿者是这样谈他“搞定”官员的“心得”的:只要是人,他就有弱点,他就有喜怒哀乐,投其所好,没有摆不平的。要么他爱财,要么他贪色,要么他还想继续升官,要么他怕老婆,要么他家中有病人,要么他的孩子不成器……如果所有这些他都不必面对,他还有上级、同僚、同学、战友、朋友的面子、关系需要照顾,拉住他周围的这些人,也能让他就范。实在不行,还可以来硬的,把他的上级拉下水,把他必须打交道的部门拉下水,让他们制约他、说服他……这是多么可怕的“内心独白”啊!

  为什么一些行贿者要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去“付出”,因为,最后真正笑得最欢的往往是他们。从经济角度上来说,受贿者因为受贿而让渡的巨额国家资财最终都流入了行贿者的腰包,这远远超过其行贿的成本。如前不久曝光的四川原犍为县委书记田玉飞巨额受贿案中,东能集团老总王德军一出手就是1500万元。但这起权钱交易的另一面却是王德军用4000万元买下了川犍电力国有股,从而拥有了9.6亿资产的(2005年川犍电力的评估值)实际控制权,并在两年的时间里从川犍电力划走各种资金高达3.69亿元。其间,田玉飞还指使犍为县财政借给王德军1500万元。可见,到头来行贿成本最终“买单”者是国家和人民。行贿者做的是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生意,这就是他们前赴后继锲而不舍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对这类行贿人,如果还要来“理解”、“宽容”,岂不成了东郭先生?

  同样,对行贿“买官”者也不能“心太软”。在每一个卖官鬻爵案件的背后,都浮动着众多买官者的身影。这些人即使不是“主谋”,也算得上是推波助澜的“帮凶”。但现实中,这些行贿买官者受惩处的不多,被曝光的更少,就算提到了也多是语焉不详,颇有点“为贿者讳”的意味。我们承认在个别地方存在某种贪官的“磁场负效应”,不排除其中有的人确实是“随波逐流”、“情非所愿”,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对他们是否又太过于宽容?行贿买官者至少有两点是不值得谅解的,首先是行为违法,就像学生考试一样,通过作弊得来的成绩能认可吗?其次是德行有亏,以法律、党性、人格为代价换取“官帽”,本身就能说明问题,更何况少数人还怀着小投入大产出的不良居心。这样的人,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免于了刑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却是无法回避的。有的行贿者本身也是受贿者,用受贿的赃款来“买官”,如马德、田玉飞之流,有人将之形象地表述为“收下送上不心痛,左收右送过道手”,这既是贪官的狡辩之词,但也凸显了“买官”带来的恶劣后果。因此,如果我们只追究“卖官”的责任,而让“买官”者保有既得利益、稳坐钓鱼台,那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除恶务尽,绝不能姑息养奸。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近日指出,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无疑是对行贿“买官”者的当头棒喝。

  从我国当前的反腐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宥,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助长了行贿的滋生蔓延。行贿与受贿,在某种程度上是蛋和鸡的关系,我们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行贿不止,腐败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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