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开瓶费是个市场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6:32 新世纪周刊

  乔新生

  随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的一项

  判决公布,社会各界在开瓶费这个问题上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这个判决认为,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退还开瓶费。海淀区法院绕开合同法的 规定,适用侵权规则作出判决,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但本案到底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属于侵权纠纷呢?

  在产品质量纠纷或者消费安全纠纷中,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 中,消费者向法院起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在垄断条件下,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譬如在一个垄断行业,消费者如果缺乏选择的权利,或者缺乏公平商定权利义务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 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铁路运输行业,由于消费者不能选择其他铁路公司,所以,法律明确规定铁路公 司的运输价格必须由国家确定,国家通过直接定价或者确定价格浮动幅度的方式,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一 定程度上得到补偿。

  但是,在客运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购买硬座车票,不能要求铁路运输部门提供软卧车厢所提供的服务,更不能直接 到软卧车厢取用卧具。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餐饮行业属于垄断行业,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价格,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 受损害。但问题就在于,餐饮行业属于典型的自由竞争行业,只不过由于餐饮行业竞争水平不高,经营的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 ,经营者普遍降低饭菜的价格,通过提高酒水价格的方式来实现盈利。如果消费者拒绝到谢绝自带酒水的餐厅用餐,那么,这 些餐厅必然调整利润结构,从而满足市场需求。

  所以,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餐饮行业如果用店堂告示或者格式合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那么,经营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到菜市场买菜,摊主答应小白菜价格降低,但白萝卜的价格提高, 那么,如果消费者强行购买低价的小白菜,而放弃购买白萝卜,买卖是否能够成交?在若大的菜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 ,但是唯独不能要求经营者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

  餐饮行业片面追求酒水高利润,当然值得商榷,但这是市场博弈的问题,与法律无关。如果消费者认为饭店的酒水价 格过高,已经构成暴利,可以要求价格执法机关进行查处,但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消费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

  这场讨论突出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经营者在对市场进行细分的前提下,锁定了部分客户群体,但由于 没有进行良好的市场公关,从而导致消费者群起而攻之;消费者意识到自己具有消费权利,但因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 面准确理解,做出错误的判断。社会民间组织出于维护本阶层群体利益的需要,强调问题中合理的部分,掩盖不合理的部分, 而新闻媒体的全方位介入,则使这个问题无限放大,成为社会公众话题。

  法律是公众的普遍共识。在共识没有形成之前,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谨小慎微。如果打着保护消费者权 益的旗号,允许消费者不履行合同,那么,就会助长一种不良的消费文化,从而不利于

和谐社会的建立。在餐饮行业市场竞争 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市场博弈而不是法律博弈来解决其中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认真思考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且了解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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