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聘用制,从业新闻最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1:03 光明网

    作者:李季平

  中国贸易报驻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1月9日因到大同一煤矿采访,被煤矿雇佣的人员殴打致死。对于兰成长的身份,有关各方说法不一。但出事的第二天,一项旨在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的专项行动在大同市正式启动。根据此次行动配套的相关规定,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的人员均被认定为假记者。(中国青年报1月17日)

  同样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看了这条消息感到特别郁闷。兰成长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为了采访非法煤矿而被自己的采访对象殴打致死,这对其本人、家庭和社会本来就是一件不幸的事件,然而,更加不幸的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竟以兰成长属于“聘用”人员,而不承认其记者的身份,“聘用”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因公致死,难道就该遭受这样的境遇吗?

  退一步说,如果兰成长不是“聘用”的,而是体制内的一名记者,是不是就要被宣传为“因公殉职”的典型人物?是不是就要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如果是的话,那么,同样一个人,同样的一个采访事件,同样的倒在工作岗位上,为什么只因“聘任”的缘故,就在政治声誉上有如此大的区别?这样的结果,兰成长在九泉之下会瞑目吗?

  必须承认,新闻从业人员的“聘用制”,是符合有关政策的,“聘用”人员在报刊、电视等新闻系统占有相当大比例。衡量新闻从业人员是否记者的标准,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具体提出,而不能由地方的某个城市来认定。由国家人事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主编的《2005年中国人才黄皮书》显示:全国各类新闻从业人员总数为75万人,而到2005年底,全国核发的新版记者证只有14万多件。可见,持有证件的在总体新闻从业人员当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值得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们一些合法的新闻机构,工作在一线的多是“聘用”人员,这部分人员中,确有一部分因多种因素没有能够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如果把这部分人员都认定为假记者,实属冤屈。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们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聘用”人员的制度并非只是在新闻系统存在,而数量更大、群众反映更强烈的还有公安、环保、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等。

  在公安部门,我们对“协警”现象似乎已经习惯,从城市街头的交通“协警”,到公路检查部门的“治超”、“罚款”等不少环节,本应由体制内的执法人员才有资格做的岗位,现在有不少都有“协警”去完成。对此,公安部曾于2004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行清理,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清退工作,结果,这种“协警”并未减少多少。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同样存在“聘用”人员。有一次我到某县环保部门采访,一负责同志讲,全县那么大面积,那么多需要监督的企业,光靠有执法证件的几个人,怎么能管的过来?在一些乡镇,大多都长期聘用多名工作人员,去专职搞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这样的“聘用”行为可以说太普遍了。

  但是,中国的现实就是这么奇特:当被“聘用”的“协警”去检查你的驾驶证等证件、或开据罚单时,很少有人敢去查验“协警”是否有执法证件,很少有人称这样的“协警”为假警察;当环保、税务、国土等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时,也很少有人去核实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证件;至于一些乡镇聘用的计划生育执法队,更没有人去质疑这样的方式是否合法?可惟有对新闻系统的“聘用”人员下去采访,不仅官方要对你“验明正身”,而且不少有背景的被采访对象也敢于公开的嘲弄、蔑视、甚至实施人身安全的威胁。所以我要说,在所有行业的“聘用”人员中,从业新闻的最受气、最受伤。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结果?原因很简单:其他行业的“聘用”人员“工作”对象,大多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们不感得罪这些负有“执法”使命的“聘用”人员,更何况司机与警察、企业经营者与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农民与政府等,在日常生活中都是“管制与被管制”的“猫鼠”关系,即使是“聘用”人员,即使其不具备法定的执法资格,也不去揭露、也不去反抗,只是选择顺从。

  而从业新闻的“聘用”人员就不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不是政府就是有政府背景的违法企业,两者的利益通常都交织到一起,新闻行业的舆论监督职能,使那些本来就不属于体制内的“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在权利面前,自然会受到伤害。

  我想,目前一些地方的新闻舆论监督,经常遇到阻力重重,甚至正不压邪,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但却连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在一个法制制度不断健全的国度里,这种状况不应当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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