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陈杰人:彭水诗案留给我们的三点教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13:33 新京报
广为关注的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因编写时弊讽刺短信而遭逮捕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重庆市为此专门组织的调查组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当地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的结果,据此,彭水县委书记被免职。 此案的结果令人欣慰。 不过,县委书记被免职不应作为最后的结局,对于其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但基于现有的阶段性结果,有关方面有必要总结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践踏公民权利。 从根子上讲,此案的发生,源于一些地方党政官员非法干预司法,个别领导漠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甚至敌视公民的善意批评,随意动用暴力打压公民的异己声音。 毋庸讳言,这种思维实际上仍然在很多地方和官员身上广泛存在,“彭水诗案”只是一次典型的表现而已,要消除这种思维习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从技术的角度而言,“彭水诗案”之所以一错再错,司法被人随意摆弄则是直接的原因。总结该案存在的司法工作教训,有助于在具体的司法环节公民对“暴力思维”的抵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教训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在刑事司法环节中处于侦查员的角色,而对于这种侦查结果的判定,则由法院来独立进行,对于公安和法院的一切司法和准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则行使监督权。 然而,在“彭水诗案”中,县公安局长首先根据县领导指示抓人,然后召集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提前以内部讨论方式为秦中飞定了罪。在身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一手指挥下,所有的法律监督都被抛至九霄云外。 教训二,当地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将本应对政府和人民的忠诚与服从,变异于对政府首脑个人的忠诚。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在《沁园春·彭水》散播期间,彭水县公安局长承认,看到这首词讽刺了地方政府领导,公安机关抱着一种“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公安局长把县长当成了自己的父亲,把本应依法进行的公务变成了封建孝道般的愚忠行为,焉有不背离法律的可能? 教训三,当地人大在关键问题上未能及时作为。 当该案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全国引起较大轰动后,绝大多数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相信,这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对公民正常批评的非法打压,并由此引起了舆论对彭水县当局的激烈批评。遗憾的是,就在这节骨眼上,甚至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们始终未听到彭水人大的声音。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宪法的尊严,体现公民的意志。当公民的正常权利受到如此践踏之后,如果彭水县人大一直沉默,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行为。可以想象,如果彭水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代表依法对公检法机关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督,也许事情不会那么糟糕。 上述三个方面,其实都体现了个别地方一把手无视法律尊严和宪法原则,通过制度安排或者强权,将本应发挥监督作用和代表作用的宪政架构破坏殆尽。这是我们必须总结的教训。 □陈杰人(北京学者)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