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用郑筱萸做鼠药商标是南辕北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0:04 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落马局长郑筱萸,名字被申请耗子药商标。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这一申请。据悉,以贪官名字注册耗子药商标在我国尚无前例(据3月1日《现代快报》)。

  据报道,抢注“郑筱萸”耗子药的是曾被国家药监局查处的“中国伟哥”生产者沈阳飞龙制药公司,飞龙公司在第5大类的“鼠药、灭鼠剂、杀害虫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郑筱萸”商标,申请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称,如果注册成功,“郑筱萸”将成为首个以贪官名字命名的鼠药商标。

  人们愤恨贪官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对贪官的制裁毕竟是法制的任务。这里,我先给沈阳飞龙制药公司泼瓢冷水:将“郑筱萸”名字注册为耗子药商标,将会南辕北辙,大帮其倒忙,不会成功的。本人衷心期望我国商标史上的这个“第一”不会出现。

  首先,这种抢注与我国法制精神相悖。尊重人格,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格的内容包括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人身等。在我国,公民的人格权是受宪法和法律切实保护的。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目前,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了具体规定。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注册商标不得侵犯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尽管郑筱萸目前已被“双规”,即使将来被刑法处罚,但其依然享有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利害关系人可及时主张自己在先权利,防止“郑筱萸”鼠药商标被正式注册。

  其次,这种抢注与社会道德风尚相悖。容天下难容之人,忍天下难忍之事,以德报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生的一种很高的境界。如今,贪官郑筱萸确实“栽”了,完全是咎由自取,法律必将对其作出严厉制裁,但申请者的做法,是不是也多少给人以“落井下石”之感呢?笔者注意到,对于记者“是否出于报复心理”的提问,飞龙公司有关负责人姜伟并未否认,他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提醒郑筱萸原局长:商标是可以依法抢注、合法使用的,不能找个理由随便查处。”1999年初,飞龙公司曾抢注“伟哥”中文商标并以“伟哥开泰胶囊”号称“中国伟哥”,当年4月,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在全国查处该药品。虽然在2000年得到“平反”,但该公司从此一蹶不振。由此可见,申请者借机报受罚之仇,将郑筱萸“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动机已显露无异。我们姑且不论当年“中国伟哥”受处罚的原因,就具体操作而言,恐怕也不能简单地全部归结到郑筱萸的头上。他不仁我不义,以怨报怨,无论是与公与私,都同社会文明道德风尚背道而驰。而且我国《商标法》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也注定商标局在审查和核准时是不会轻易放关的。

  第三,抢注后的效果与申请者初衷相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飞龙公司的抢注,是一个地道的南辕北辙之作。按照申请者的逻辑,贪官污吏常被人们形容为“硕鼠”,为世人愤恨唾弃,飞龙公司用贪官的名字来命名鼠药、杀虫剂的商标,也是给大大小小的官员敲个警钟。但是,申请者却忽略一个最基本的、“地球人都知道的”常识:耗子药也好,杀虫剂也罢,尽管其名不受听,可它们却是人类生产生活实实在在的“卫士”,切身利益的保护者,都是用来除害利民的,是一种日常必备药、功劳药,将这种功效安到郑筱萸身上,恐怕是找错了庙。再退一步说,假如这个商标被批准注册,假如“郑筱萸”牌耗子药、杀虫剂效力很好,市场占有率极高,甚至成为驰名商标,享誉中外,那么,贪官郑筱萸不就是家喻户晓,人人皆之,个个喜爱的除“四害”大英雄了吗?这不就等于变相地为郑筱萸作广告、树碑立传了吗?结果只能是初衷与效果完全相反,最终帮了贪官的大忙。

  名字只是符号,“病根”在于申请者“派给”郑筱萸的那个可能使其“遗臭万年”的“任务”——方向一开始就指错了。可以说,“郑筱萸”牌耗子药、杀虫剂效力越好,市场越广泛,岂不越南辕北辙?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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