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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田亮事件里被虚化的制度契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0:36 红网
昨日(2日),是参加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重庆代表团报到的日子,韩德云代表刚刚在所住宾馆放下行李,便开始整理他和其他20多名代表合写的建议案《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让田亮尽快返回国家队为国争光》。他们将提请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人才保护机制,对“打压”人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月3日《重庆商报》) 如果跳开那些举国体制、运动员产权归属等耳熟能详的争议点来再次审视被“旧话重替”的“田亮事件”,从田亮由跳水明星向娱乐明星“转型失足”的2005年直至现在,中国体育人才管理机制似乎并没有借力反省,“田亮事件”从开始到结束都被搁置在一个虚化制度契约的诡异语境里被一边倒地考量:一直在说“你错了”、“你不悔改”、“你该退出”——但问题是:我们除了知晓田亮错在“不打招呼”、“态度不好”等主观因素和空泛的“违规”之外,似乎打量不到一个奥运冠军行为的明晰边界,那么,在看不见边界的地方说“你越界了”,这种自我裁量的话语霸权难免让人心生犹疑。与其说重庆代表的一腔热情是对自家孩子权利归置的义愤,不如说这份提案更是我们对一个政府部门重大行政作为经不经得起契约化考量的一次警醒。 与田亮一道奔跑在市场与娱乐中的明星冠军,从其被开除的2005到眼下,似乎并没有一应地稀少起来,且不论体育明星的举国成本与商业价值博弈究竟是不是潮流所趋,但凡“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那么多人安然无恙、偏偏田亮就得退出呢?这里的游戏规则显然不是“契约社会”的推演、恰恰是“熟人社会”的缩影。而我们冀望的法治社会,某种意义上应该是一个“契约社会“,在“契约社会”里,从来没有所谓“杀鸡给猴看”的荒唐逻辑,社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积极公民概念的产物,这种契约关系是显性的是量化的,或者是成文规定的,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所推崇的平等的“自由枷锁”。有契约,才有相对公平和正义可言。换句话说,譬如代表提案中类比的王治郅,其犯错的时间比田亮长、且错误比田亮严重的多,可是王治郅回国之后,篮球管理中心没有将他打入冷宫,而是积极帮助他改正错误--显然,一种灵活度让人瞠目的“潜规则”决定了不同运动员的权益与命运,有失公允。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曾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称﹕“不断深化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育体制势在必行。”其实,无论是怎样的运作体制,作为举国帐单下的人才管理制度,计划也好市场也罢,都不能成为“一言堂”的“主观裁判”。“田亮事件”的症结所在,恰如计算机中“个体升级”与“主板配置太低”的矛盾,一应地抛弃“升级的软件“去适应“不换代的主板”,再加上丧失了起码的程序正义,用所谓“检讨不深刻”、“社会影响不好”来作为人才甄选的理由,就好比说“我觉得质量不好”于是就判你“质量不合格”一样荒谬。 抛开复杂人事纠葛的臆断不说,重庆代表或者坊间民意在“田亮事件”上的郁闷,怕倒不是让不让其归队的问题,而是“进退何度”的拷问。“田亮事件”里似乎只有被不知道谁逼着去反思的一个运动员,却看不见有理有据的制度契约,而更让人迷惑的是:“田亮事件”的价值似乎早就被此后不可比对的中国体育人才管理现实所忽略所抹去。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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