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重大立功情节应让公众知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01:06 新京报

    作者:志灵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案已审判完毕。据悉,由于石发亮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被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及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3月9日新华网)。

  法院根据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判处当事人,无疑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合法裁决”。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程序正义、个案之间的自由裁量权要大体一致等约束,因为这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关键因素。

  回到石发亮的个案上,在没有证据证明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违背程序正义的做法之前,我们必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无罪推定”。不过,问题是,好像网友们并不买“无罪推定”的账,总是在质疑何以自由裁量权总是“官员受益”,而没有保护一个个弱势个体卑微但却同样值得尊重的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需要通过自身的公平公正性,以赢得自身权威和声誉的方式,去一点一滴地塑造这个社会公平的制度环境和可预期的舆论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从轻判决”官员的“法定原因”,诸如“自首”或者“重大立功情节”等因素,应是比“从轻判决”本身更应该让公众知晓的事实。

  让司法的理性在丰富的数据和雄辩的事实中鲜活起来,成为公众可感知的“具体正义”,司法才可能在对怀疑不断地澄清之中“独立”起来,这才是当下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命题。

  □志灵(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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