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踢水果摊式执法当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4:31 法制与新闻

  沈峰/文

  “凡是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执法人员通过踢水果摊的方式来行使执法权力,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可以向有关政府法制办进行申诉。”这是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第一次对该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丰富了执法监督的内容。

  河南出台行政责任追究制,明文规定“踢水果摊式”执法属违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城市管理的一次良好的制度“转身”。

  审视时下的城管执法现实,不难发现,执法过程、手段、方式的粗糙、生硬、简单,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这样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令人民群众非常反感。

  诚然,一些无证商贩路边摆摊、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生活秩序和环境,成为城市管理中的“痼疾”,非常难于治理。加强对非法经营的小商小贩的管理确有必要,但管理并不等于粗暴执法,有时这种简单的管理方式还会引发不良事端——媒体上关于这一类冲突的报道屡见不鲜。有的城市甚至还为城管执法人员配备了防刺背心、防割手套以防暴力抗法,这恰恰说明了一些地方缺乏科学驾驭城市管理及市容调控的能力和水平。

  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能否行使好这个权力,行政执法部门实质上担负着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期望。而在城管执法中,那种以为纠正违规“师出有名”就可以肆意妄为的执法方式,其自身违法造成的恶劣影响,比一般乱设摊点的小商贩的违规行为更有害。因为,一个执法者对法律权威的败坏,可能比一百个群众不守法的影响还大。

  因此,《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严禁执法人员通过踢水果摊的方式来行使执法权力,可看做是执法承诺与权力来自人民的要求,而这种承诺和要求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执法者首先要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这是法治的要求。

  法律之所以有威严,就在于它的公正、公平,而绝非它的权力大小。公共权力在法治社会中也理应是一种服务群众的权力,在一个法制越来越健全的国度中,野蛮执法的方式本身即为法律所不容。

  城市市容管理的本质是行使公共权力,保障公众利益,是一项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一旦这种公共权力背离了为公众服务的精神,那么,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当受到民众的质询甚至问责。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