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人大代表约见基层官员制度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52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日前,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据悉,该办法在四川省尚属首创。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保障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权力,首先是对人大代表个人自行监督政府部门工作方式与作用的肯定。我国《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一直以来,少数政府部门及负责人对人大代表的单独监督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代表个体性监督行为不够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的现象。其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在行使监督权力,人大代表个人进行监督同样是在履行职责。

  因此,保障人大代表单独视察时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权力,是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的重要措施。人大机关事务繁杂,人手有限,难以做到对所有需要监督的事项“事必躬亲”,因而对于需要人大监督的一般性事项,可以交由人大代表个体行使监督权力予以解决,而这就需要落实代表包括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内的诸多监督权力。同时,人大机关出面进行的许多监督也要建立在代表的先行监督基础上,因而落实代表包括随时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监督权力,也有利于人大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保障人大代表单独视察时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权力,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功能。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只有人大机关组织代表或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召开时的集体监督,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大日常监督工作出现空白。反之,人大代表有权随时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这种及时而有效的监督就能尽早将一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消弭于萌芽状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对于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力而言,“约见”更符合人大及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如果说少数政府官员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要求还可能视而不见的话,人大代表约见权力的落实将使他们再也无法拒绝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台《办法》保障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也是对人大代表监督者角色与监督权力的彰显与强化,有利于人大代表监督职能的有力发挥,有利于政府部门工作的改进与百姓利益的维护。

  我国法律明确了人大代表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权力,但是对于人大代表日常与单独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形式缺乏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出现人大代表日常、单独行使监督权力有时难以落到实处,因而需要通过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关办法,使人大代表单独行使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办法》,无疑是朝着这一方向的一种努力,笔者希望这样的强化人大代表监督权力的“首创”能在其他地方得到“复制”,诸如此类旨在落实人大代表监督权的举措能更多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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