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蜀:自由是产权交易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9:52 南都周刊
笑蜀:自由是产权交易的前提
笑蜀

  本名陈敏,1962年11月生,198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历史系。现为媒体从业者。著有《刘文彩真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背上十字架的科学——苏联遗传学劫难纪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

  新伦敦案不可效法

  最近江平老师几度接受媒体专访,强烈批评“将私人产权绝对化”,并反复例举美国新伦敦案,以佐证其观点。以江平老师在法学界的崇高地位,他的观点不可能不对理论和现实操作产生巨大影响。那么新伦敦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就很有厘清的必要了。

  所谓新伦敦案,案件原告是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一位叫做苏赛特的老太太,被告是当地市政府。市政府为振兴经济,决定征用河边住宅区,改建为辉瑞制药公司的研发基地,老太太的小屋恰在征地范围,但她死活不肯搬家。官司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征地源于发展城市经济,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合法。

  看起来江平老师说的似乎没错——即便为了商业开发,私人房产也难逃强拆厄运,可见美国对私人产权的保障确实不如我们通常说的那么严格,美国的私人产权同样要为“发展权”让路。但稍加推敲不难发现,事件的本来逻辑其实并非如此简单,而要复杂得多。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新伦敦案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案例。当地经济一直靠军事基地拉动,1996年军事基地关闭,经济一蹶不振,两年后失业率即猛增为州平均失业率的两倍。最高法院之所以判决辉瑞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主要就基于这个因素。但最高法院同时也注意到了新伦敦案的独特性,因此特别声明,其判决并不适用于其它因公征地的情况。可见新伦敦案只是一个例外,不具有普遍意义,不可能从新伦敦案本身演绎出什么普遍适用的原则,用以解释或者指导当下实践。

  其次,新伦敦案在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争议激烈。判决不过以一票之差而获通过,就结果而言未必公正,虽然在程序上无懈可击。美国社会之所以接受这个判决,并非因为它多么英明伟大,而仅仅是因为美国司法有尊严,即便是人们认为可能是错误的判决,只要经过了公正的程序,人们也愿意接受它。但接受并不妨碍反思,并不妨碍以实际行动修补制度上可能的漏洞,把错误判决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美国社会对新伦敦案的反应正是沿着这样的路线展开。判决必须执行,但对判决的检讨乃至抨击也一直不见减弱。原告苏赛特则因对抗政府征收征用而成了英雄式的人物,到处演讲,甚至被请到美国国会作证,声讨新伦敦案的种种弊端。

  然而,新伦敦案的独特性,以及美国公众对新伦敦案的检讨和抨击,江平老师并无提及。可见江平老师推荐的新伦敦案,其完整性、准确性是值得考问的。新伦敦案不过是美国法制进化史上的一个戏剧性细节。通过这个戏剧性细节,美国公众切实体验到,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如果限制不力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多达34个州为此修改法律乃至修改宪法,限制公用征收。这里反映的显然不是限制私人产权绝对化的所谓新动向,而恰恰是在“发展主义至上”时代,给私人产权进一步扎紧篱笆,使新伦敦案难于重演,使私人产权有力量抵御“发展权”可能的侵犯。

  新伦敦案的是非对错还可以争论下去,但新伦敦案不可效法则是没有疑义的。

  公用征收的制度前提不可忽视

  当然,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发达国家,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产权是绝对化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但纵然是对私人产权一定程度的限制,人家也是有严格的制度前提的。

  征收征用的头一个制度前提,是有限政府。这种体制之下,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营利性政府,它只能用经过纳税人同意的固定的税额来支付其运营成本,此外不得向社会或公民个人多拿哪怕是一分钱。“清水衙门”这个本质属性,保证了政府对私人物业的征收征用,不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切断了政府征收征用的利益纽带,政府不仅从征收征用中一无所得,反而可能招致巨大的争议和冲突。如此利弊权衡,注定了政府对征收征用不可能不持消极立场,尽量不捅马蜂窝。从而杜绝了征收征用滥用的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私人产权的安全。

  偶然的征收征用,在美国往往是不得已,至少主观上确实出于公益目的。即便如此,也还要经受公共程序的层层过滤。即如新伦敦案,征收苏赛特的私宅到底是不是不得已,到底属不属于公益,这个最关紧要的问题,当事双方说了不算,任何单边说了不算,只有真正中立的第三方,即独立的司法说了才算。要到独立的法院一级级地激烈辩论,一级级地反复博弈,直到联邦最高法院终审裁决,才算尘埃落地。没有严格的公共程序就没有公共利益,没有基于严格的公共程序的公开博弈就没有公共利益。

  征收征用的最后一个制度前提,是公平补偿。这里的公平补偿,当然包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并不限于市场价格。即如新伦敦案而论,苏赛特所获补偿就高达160万美金;即便如此,她的粉红色小屋也并没有被拆除,而要按照她的愿望保存下来,原封不动地迁移到位置更好的地区。160万美金无疑远远超出市场价格,而超出的部分,以及将小屋迁到位置更好的地区,其实都属于精神补偿。换言之,征收征用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产权置换过程。但这里置换的不是纯粹物质化的产权。住久了,草木都有情,况乎房子。所以,征收征用私宅,除了物质补偿外,还有一个精神补偿的问题。如果补偿总价高于市场价格,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也惟有这么做,才体现对人的尊重,才是真正的公平补偿。

  无论是江平老师推崇的新伦敦案,还是美国限制私产的别的什么案例,无一例外都具备以上三要素。这就注定了它们纵令失当,但不可能超出最低限度的公正,不可能挑战社会的底线共识,因而能够为美国社会所容忍。纵令失当,其于美国社会非但不能构成大患,反而有如种痘,而使整个机体增强免疫力,使同样的错误难于重复发生。但是,如果把很可能失当的特殊个案当作具有普遍意义的范例,在一个自我纠错能力尚付阙如的社会推而广之,在限制私产的制度前提尚不足的情况下急于限制私产,在论证公共利益的公共程序尚欠缺的情况下强调公共利益优先,这就无异于把

天花当奇葩。

  到底是什么“公共利益”?

  江平老师强烈批评将私人产权绝对化。但是,私人产权绝对化当真是中国的主要问题吗?只要真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征收征用私人物业,这个逻辑在中国一直都是公认的。中国的主要问题,始终不是什么私人产权绝对化的问题,不是什么私人产权保障过头的问题,而始终只是私人产权缺乏保障的问题。而对私人产权的最大威胁,则始终主要来自不当的公权力。不当的公权力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先化私为公,再经由种种幕后交易化公为私。如此“公共利益”之痛,在一般平民来说早已是刻骨铭心。

  当然,真正的公共利益无疑是需要维护的。但问题在于,到底是什么“公共利益”?江平老师例举新伦敦案,就是试图说明,即便是商业项目,只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私人物业也必须为之让路。如果这么宽泛地理解,我倒要问江平老师了,还有什么商业项目不可归于公共利益?几乎所有商业项目都能增加财政收入,都能增进就业,那么区别商业利益跟公共利益还有什么意义呢?

  写到这里,不禁想起一年多以前江平老师对新京报的一篇讲话。江平老师那时大声疾呼:要警惕公共利益的滥用。“世界各国也都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但国外是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需要的。现在往往将商业需要也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只要城市发展、城市需要,哪怕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

  昨日今日,奈何如此悬若天壤?白纸黑字犹在,读来真令人感慨万千。

  当然,江平老师今日的判断,也并非全错。任何商业项目,确实都程度不同地含有公共利益。但部分包含公共利益,不应该成为商业项目享有公用项目权益、可以因而征用原住民私人物业的理由。只有公用项目才可以征用原住民的私人物业,商业项目与原住民的关系,如江平老师一年多以前主张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征用问题,只有产权交易问题。交易的前提是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交易。将强制拆迁适用于商业项目,则是从根本上取消交易,构成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剥夺。

  对中国当代的法治进程,江平老师的贡献有目共睹。在我眼里,江平老师始终是

泰山北斗。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事关原则,不敢不为之一辩。倘有不敬,尚祈江平老师鉴谅。

  (本文有删节,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南都周刊稿件 转载请注明 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