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强: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01:42 新京报

  名人、富人的超生近日以来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日前,媒体报道了湖南计生部门对一超生的矿长开出“三湘第一罚单”的新闻。这位矿长从1987年到2001年间生育了三女两男,被当地下令征收社会抚养费130万元。(《湖南经济报》5月10日)在不少人看来,要杀去超生“新贵”的牛气、霸气和戾气,加大处罚力度是自然的事。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按资产开罚单,资产超百万的罚10%,“要罚得他们心疼!”(《新京报》5月11日)

  不独湖南,重庆、广东、吉林等地也都在为名人、富人的超生问题求解。这些地方计生部门在遏制名人、富人超生上无一例外地倚重“重罚”。从网络民意来看,“重罚”与“治理”也颇受一些认同。

  然而在现行法上,对超生者开征的“社会抚养费”并不能称之为“罚款”。所谓“三湘第一罚单”,也许只是媒体的误读,而一些计生干部口中的“重罚”,却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并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18条规定的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即便不听从国家所“鼓励”与“提倡”的生育政策,法律也只是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收费”,而非“行政罚款”。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法律义务就是如此———就像有车一族每年缴纳“

养路费”或我们每次乘坐飞机都要缴纳“机场建设费”一样,“社会抚养费”丝毫不带有处罚的性质,称之为“罚单”实在有违立法的本意。

  在超生问题上,重罚富人和轻罚穷人都没有法律依据。问题的核心其实并不在于富人超生没有受到重罚,而在于穷人和富人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否公平。计生政策要改变的,正是一些地方对穷人相对过重的行政征收,变相的罚款,以及粗暴的执法。超生者固然没有响应国家的“提倡”,但并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惩治。就像环境保护也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生活中举凡滥用化肥、乱扔垃圾、浪费用电,都是违反这项国策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并没有处罚这些行为的规定。更何况,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连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都有其不容侵犯的人权,作为一项行政收费的相对人,“社会抚养费”的核定、征收,仍然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超生者无疑也享有自辩和申诉的权利。而如此庞大的一笔行政收费,其后续管理,尤其是最终用途都应置于包括超生者在内的公众的监督之下。

  新华社日前有报道称,安徽有关部门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富人名人超生现象进行治理。其中虽也强调了“严格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但与媒体上喧嚣一时的“重罚”论不同的是,这则新闻中凸显出了遵循“现有法律框架”,无疑更值得肯定。

  □张永强(山东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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