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贱卖判决书现象令司法失信于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02 法制与新闻

  傅达林/文

  交通肇事者撞人后逃逸,受伤者不治身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肇事者赔偿13万余元的判决。但肇事者至今逍遥法外,死者家属因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便在当地贴出6折贱卖判决书的公告,期望能尽快拿到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

  这种贱卖判决书现象,恰恰证明司法机关自身的无比尴尬。因为摆在法院面前的只有两条路:禁止买卖意味着当事人拿到的将是彻彻底底的“法律白条”;而视而不见或是允许买卖,则意味着判决书可以打折买卖,这将是对法院自身的一种嘲讽。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里,判决书向来是法院运送正义的载体,是司法向社会输送法律精神的渠道。法律的最终实施,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判决上,更落实于对判决的执行中。人们之所以相信司法,之所以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根本原因是相信法院能够秉公决断并能给予权利救济。无论是纠纷的解决还是权利的救济,都只有通过执行生效的裁判才能使司法的根本任务画上圆满的句号,否则,一纸判决交给当事人手中的只是权利“画饼”。所以,任何得不到执行的判决,某种程度上都是司法功能的流失,都将造成司法失信于民,最终造成民众对司法权威缺乏信仰。而贱卖判决书现象的发生,正是司法失信的典型征兆。

  很显然,贱卖判决书现象让司法机关处于一种难堪的境地,最高司法当局也对此十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就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买卖判决书行为。一些学者更是从法理上探讨“买卖判决书”的性质,以期望从执行难的症结中为民众找出一条挽救权利的“次要的道路”。但这对法治发展来说是一件坏事。它不仅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挽回,反而会造成法院执行功能的萎缩,慢慢消解了人们仅有的司法权威和公民心中的信仰。

  执行难,固然“难于上青天”,但并非无药可医;而司法公信力的失去就不是那么好重塑了。因此,笔者以为,根治“贱卖判决书”现象,在于认认真真地强化法院执行。一般认为,“执行难”的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被执行人一方的公然对抗,而忽略了法院内部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立法上的漏洞。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往往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执行会战”来应对“执行难”的顽疾,注定是“治标不治本”,难以取得持久的功效。只有将执行改革纳入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范畴,在法院执行体制上取得深层次突破,并通过加强执行立法,对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执行主体权限、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期限、执行监督、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等作出可操作的有效规范,借此加强法院

执行力量建设,增大执行强度和对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攻克执行难,杜绝公民贱卖判决书现象。

  当然,解决“执行难”并非法院一家的事。除此之外,对于那些确无能力执行的案件而言,还需要国家在司法系统之外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设立赔偿“基金”,以吸收社会力量共同攻克“执行难”,让公民打消贱卖判决书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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