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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开征燃油税前还需调整多方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08:44 东方早报
作者:张敬伟 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由国务院印发。根据这一方案,我国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 开征燃油税已酝酿多年,但一直未能落实。内中原因十分复杂:其一,“费改税”将使交通部门近30万人无法安置;其二,征收燃油税是利益重组,是将地方利益收归国家财政,这将引发地方反弹;其三,税率幅度不好确定。 但在我国已成为全球能源第二大消费国,二氧化碳排放又逐年提高的情势下,运用财税手段和适当的政策设计,使我国的车和路在可控的空间发展,不失为明智之举。从方案细节看,燃油税和环境税均为财税调控手段。以1.6升排量的家用轿车为例,按百公里耗油8升计算,若每年行驶3万公里,油钱要花去1.2万元,加上养路费,总计是1.3万元左右。征收燃油税后,如果税率为30%,那么一年的油钱总支出在1.5万元左右,要多支出2000多元。而汽车排量越大、耗油愈多,开支也就越多。因此,这一税种的调控作用将是双重的:一方面将限制汽车消费;一方面会推动消费者选择小排量汽车,这样就能收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更深远的调控作用表现在推动汽车生产商下工夫研究节能技术,同时降价销售以刺激市场。前者能激活中国汽车厂家的创新意识,后者能使汽车最大限度地走向寻常百姓家。因而,燃油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是多方面的,若掌控得当,最终将是多头获利;否则,将可能增加公众负担,制约汽车消费市场的壮大。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在开征燃油税问题上十分慎重。更重要的是,在当前路、车被不同利益条块束缚的情境下,国家还无法将车和路这两个因素盘活到一个有机系统之内。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贸然行事,会造成与民争利的相反效果。 要实现节能、减排,除了燃油税外,还需其他方面政策的配合,这些政策包括: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从生产环节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汽车更新报废标准;鼓励采用新能源的汽车的研发,等等。在此宏观政策平台上实施财税手段调控,才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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