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姓甚名谁真需要法律干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1:17 东方早报

  作者:志灵

  据《南方周末》昨日报道,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对此,有专家认为条例方便了社会生活和公共管理,但也有专家表示质疑,认为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

  在姓名权问题上,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一项行政法规的《姓名登记条例》,是否有限制姓名权的“资格”。目前对于姓名权的明确规定见于《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原则,在姓名权相关规定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既然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都没有对姓名权进行任何法律限制,那么作为下位法的《姓名登记条例》也同样不能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任何限制。

  《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有关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人格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姓名权作为人格权中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当然也受这一法律原则的约束和规范。在自然法的视野范围内,人格权属于“天赋人权”,而这样的权利在自然法学家看来,是无法通过法律进行正面规定的,只能从反面进行积极的保护,因为这些权利只能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深入被“发现”,而不能凭借人类现有的理性“事前穷尽”。

  正如人的主体资格不能被随意限制一样,作为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素的人格权,也同样不能被随意限制。以姓名权为例,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使用生僻字取名、取过长名字的现象,但对于这些看似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法治是不能“除恶务尽”的,因为在不涉及重要的宪政原则、重大紧急的社会公共利益时,法治要对人格权保持足够和必要的谦抑。要知道,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的自由和权利,其合法性来源并非法律规定,甚至也不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的恩赐,而仅仅是人与生俱来的成其为人的主体资格,这恰恰是一个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宪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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