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程序公正看上去只是一个“形式”,但是落实程序有形式和实质之分。笔者认为继续纠缠于表面形式是徒劳无益的。司法职业化强调程序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显然不等于法袍、法槌这些外在形式,也不等于法官高高在上的表面权威;司法民主化侧重实体效果,但是这种效果显然也不可能在形式上反其道而行之就能实现。
归根结底,如果我们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机会,如果法官不能履行避免单方接触和幕后交易的基本职业规则,那么无论哪种形式主义改革都不可能实现司法廉洁与公正。
何谓中国特色
在司法大众化和职业化之争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宏观的“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的立场分歧。那些主张大众化的部分人士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盲目崇拜西方主流模式,丢弃了中国过去几十年形成的据说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主张抛弃“西方崇拜”,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
笔者不得不说,这种主张在本质上是要退回到人治时代,不仅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和30年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崇尚法治不是崇洋媚外的结果,而是中国人民和政府在饱受人治和政治运动之苦后达成的一致共识。假如革命时代形成的某些政治传统确实如某些人主张的那样对于治理当代社会行之有效,那么中国当年为什么还要改革开放?为什么还要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
这种主张的根本错误在于将民主、法治、人权这些中国宪法明明白白规定了的东西作为“西方崇拜”,而将人治、政治控制、权力干预等中国宪法明确反对的东西作为“中国特色”。既然混淆了基本是非并早有前车之鉴,这种主张在中国的失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河南高院院长之所以主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据说是因为“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下级法院“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很可能是事实,但上级监督是否能排除干扰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上级法院就一贯正确吗?难道上级不同样可能“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只不过进入这个关系网的台阶更高了、有能耐“干扰”的人更少了而已。
权力确实需要监督,但并非任何事情只要加上“监督”二字就变得清白乃至神圣起来,因为“监督”也是同样会被滥用的权力,有些腐败正是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就拿那个“打捞队长”来说,他捞钱的资本正是他作为检察官所掌握的监督权。原来最高检察院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派人前期介入许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而正是这种“全程监督”方便了甚至可以说造就了检察院中的某些贪官,就连那个本来和预防犯罪没有关系的“打捞队长”也来插一手。
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监督虽不失为一种控权方式,但是绝非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万全之策;完全依赖上级监督非但不能消除腐败,而且只能改换腐败形式并将产生新的更大的腐败。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廉洁自律,只能依靠上级领导的个人品德、觉悟、能力和魄力,那么这不是从法治向人治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如果河南省的各级司法机构只能靠加强上级监督才能维持基本廉洁,最终整个司法系统的廉洁都维系在一两个领导身上,那么即便我们可以假定该省的高院院长不仅能够保持个人廉洁,而且也有能力有效监督省内每年成千上万的司法行为,这位院长过几年退休之后河南司法怎么办?如果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就是“再找一个好院长”,那么这不是赤裸裸的人治又是什么呢?
在这种司法监督模式下,我们难道没有理由为河南法治的前景担忧吗?如果正是这种忧虑让我们10年前就在宪法中明确加入“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基本共识,为什么10年后的今天反而有人出来公开质疑这个基本点甚至反其道而行之?
河南司法试验的真正价值
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不在于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而在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事实上,河南高院院长在这方面的作为值得大书一笔;笔者甚至现在就可以断言,到这位院长退休的时候,他会发现这才是真正值得骄傲的造福河南法治的制度遗产。
据报道,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河南高院的裁判文书已在去年底全部对外公开,不少中院的判决书也已经公开,据说所有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到下半年也都要上网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和判决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制度。“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判决有猫腻,那么任凭判决者巧舌如簧,判决书中必然会留下不能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腐败判决必然逃不过社会大众和法学界的检验。
这样,无需上级劳神,司法腐败通过正常的上诉和纠错过程就基本消除了。这才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长久之计。当然,在法治基础相当薄弱、人治依然相当严重的现实环境下,上级监督和指导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位有远见的领导都不应以延续人治的方式行使权力,而是应该利用难得的机会建立推动法治进步的长效机制。公开判决乃至其中的反对意见,是司法改革早已应该做也完全可以做的事情,不这么做只能算是各地法院领导的失职。
司法改革虽然已进行了10年之久,但是实质性改革尚未起步——换言之,现在正是地方司法试验大有可为之时。至于具体措施及其形式究竟利弊如何,一是需要时间检验,二是也未必存在统一的标准答案。调解也许能妥善解决河南大部分案件,但是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法院很可能还是得以判决为主,或至少发现调解并不具备绝对的天然优势;某些县城或乡镇的法官也许可以到田间地头和群众一起断案,但是大城市的法官很可能还得穿着法袍端坐在审判席上判案。
因此,让我们不要再为穿不穿法袍、拿不拿法槌之类的表面形式争来争去,也不要总是用“西方崇拜”、“本土国情”之类的标签代替实质性论辩。河南高院正在推动的判决公开制度想必是河南乃至全国的法院一直都没有的,判决不公开难道不一直是“中国特色”吗?现在实行判决公开不正是典型的“西方崇拜”吗?这种贴标签、扣帽子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回避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让我们的争论变得徒劳、无谓甚至扭曲、误导。
和经济改革一样,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仍然是“猫捉老鼠”的一场比赛。这场比赛曾经淘汰了计划经济,让我们发现了市场经济这只“好猫”;同样,各地司法试验的竞赛和淘汰也将帮助我们发现最适合中国或至少中国某个地方的法治模式。
笔者最后只想强调,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解放思想,而且也需要建立客观、公正和公开的评价标准。任何改革的成效都不是改革者自己说了算的,人民永远是改革的最终决定者和推动者。经济改革是如此,司法改革也是一样;地方司法改革的成效显然不能只由当地高院院长说了算,而是应该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让全国的媒体、学者、当地的法官和老百姓等多方共同参与决定。
在一个基本公正的评价体系下,中国司法改革虽然举步维艰,但前景依然是光明的。(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