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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孔10年变换背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09:13  南风窗
法官面孔10年变换背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南风窗2009年第7期封面图

   法官变脸?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获得与会代表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2票;反对票与弃权票的总数比去年均有所增加。跟踪观察近年的“两会”,不难发现,反腐败的成效、力度与代表们对高法报告的评价密切相关。

  但究其实,高法乃至高检系统其实为中国全局性的反腐工作承载了不能承受之责。众所周知,反腐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官员群体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些不容乐观的薄弱环节,法官既然同属公务员、同样要讲政治,其自身的队伍建设出现与整个群体的基因类似的局部病发,并不令人吃惊。只是,“黄松有案”为代表以及舆情提供了正当而合适的表达窗口。

  所以,对司法腐败的根源、形势与批评,应该有清醒而理性的认识。如果社会舆情盲目发泄,不做分辨,对广大司法工作者缺乏最基本的理解,客观上就会激发并鼓励被批评方急于寻找其他管道,分散压力,疏导民意。如果司法改革很难避免在实施中被扭曲、被打折的宿命,那么终有一天,这种被扭曲、被打折的改革所造成的恶果,将反之成为拒绝改革的理由。在眼下这场争论正酣的对过往10年司法改革的反思中,人们已经窥出了一些迹象。

  无论是披袍拿槌,端坐高堂;还是深入田间“两腿泥”,就地办案;在法官面孔的10年变换背后,更深层次的矛盾,改革并未触及。“变脸”之余,更要“变心”,或许这就是重提“司法为民”的初衷所在、价值所在。

  回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上任伊始,就提出要“解决法院自身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差距”,“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可以说,果断地抓住了改善工作的关键。一些地方高院已在推行的审判和判决公开的尝试、积极化解群众矛盾的努力,值得总结。而在建立社会评价制度方面,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强、民众普遍缺乏相关知识,因此台湾地区让律师与法律学者参与类似工作的经验,或可聊备参考。(策划:本刊编辑部 统筹:赵义   宁二)

   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张千帆

  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譬如,一些地区的法官违规经营入股企业,竟雇佣职业经理人作为“替身经理”帮助打理。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广东代表当场揭露某市副检察长到处滥用检察权为自己捞好处,被老百姓称为“打捞队长”。

   责任归谁

  10年改革不能说没有成就,但是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问题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却见仁见智,而不同的归责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向。

  一种归责方式,是将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简单归咎于司法改革本身,认为过去10年主张的司法职业化造成法官高高在上、照搬法条、脱离群众,致使司法判决不能“让人民满意”,主张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回到“田间地头”、深入群众办案。

  河南省高级法院就是推行“司法大众化”的急先锋,该院院长的一句名言是“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据说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一项措施是推行“马锡五审判”,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目标,同时重视调解和接访,“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这类改革不乏新意,但基调是回到改革前的司法政治化状态,强调司法不仅不能独立,而且需要加强政治控制和监督。

  另一种归责方式则针锋相对,认为司法不公和腐败恰恰是因为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保障,而在权力干预无孔不入的制度环境下,司法腐败只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必然体现而已。

  10年司法改革确实产生了一些可见的成效,譬如警服换成了法袍,法官头上大盖帽不见了、审判桌上多了个法槌。但是说实话,改革的形式多于内容,不仅司法人员的思维和素质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司法系统内外的权力结构都基本保持原样,甚至因为司法改革引入法官的“三六九等”、业绩考评等制度而加剧了权力干预的制度化。现在走“回头路”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质问题,而且将葬送本来已经举步维艰的法治进程。

  其实两种主张都有各自的道理,而许多道理光说是说不清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论个人认同哪种主张,笔者都赞成放到实践中去试试。一方面,笔者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确实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在这种状况下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归咎于司法改革,显然是根据不足的——司法根本还没有职业化,职业化之弊从何谈起呢?

  因此,笔者曾主张建立“司法试验区”,给司法职业化一个真正的机会;到那个时候再论司法职业化的利弊,应更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即便反对职业化的人士也应该赞成这种主张,因为既然你们坚信职业化有害无益,那就等着看“洋相”好了,到那个时候你们会有更实在的“子弹”,而不只是像现在这样放空炮。

  当然,司法大众化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试验田”。笔者很高兴看到河南省似乎已经成了这块“试验田”,并期待若干年后它能为我们评价大众化的利弊,提供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河南试验确实可以被定性为“大众化”的话。

  不过在此之前,仍有必要保证这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而非假问题上。

   什么才是真问题

  什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问题?

  实质问题显然不在于法袍或法槌这些外在形式。那些当初认为只要一穿上法袍、一拿起法槌,法治理念就从审判人心中油然升起的主张显然是太天真乐观了;假如那样,服装设计师和裁缝就能帮我们批量生产合格的法官。同样,“放下法槌、脱下法袍”也未必意味着法官就不“脱离群众”了;如果不健全的审判制度还是给审判者留下太大的腐败空间,那么即便我们的法官都成“两腿泥”,也照样“吃完原告吃被告”。

  虽然某些外部条件的改善或许是必要的,但笔者从来不认为司法职业化就是脱下警服和大盖帽,更不在于造起外表气势恢弘的豪华法院大楼。一个称职的法官当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只知道背法条的书呆子,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因为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确实不在于逻辑,更不只是名词解释,而在于经验,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司法职业化从来不是要免除法官熟悉社会、体察民情的义务,而是要将法治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

  事实上,如果说马锡五模式的就地开庭、田间办案有什么好处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保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百姓公开平等参与的机会。就地开庭也许可以节省一点成本、增加一点便利,但是这些好处似乎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法官可以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处理案件,中国的诉讼成本其实并不高,笔者也不相信农民等弱势群体就没钱去法院打官司。

  问题是对他们来说,法院“门槛”太高,法院的“水太深”,他们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的幕后交易太多,这样的官司他们确实打不起,更赢不了。如果我们的司法改革不能从制度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不妨试试就地开庭,这样至少可以把法官从深不可测的法庭上拉出来,到外面“晒晒太阳”,或许有助于减少幕后操作。不过如果这招不灵,法官还是当着双方的面说一套,背着某一方又做一套,或者不管各方怎么说,最后还得听领导的,那么看上去再“草根”的审判(或调解)方式,也无助于司法廉洁。

  换言之,关键不在于审判或调解在哪里进行,或法官穿不穿制服,而在于审判程序是否能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做到基本公正;如果不能保证程序公正,如果当事人缺乏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无论哪种形式改革都不能防止司法腐败。因此,司法改革的真问题既不是法官究竟应该高高坐在堂上根据法条判决,还是下到田间和群众共同断案,也不是法官是否应该“脱下法袍、放下法槌”,而是如何实质性地落实审判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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