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邹庆案四年司法程序全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10:15  《方圆法治》杂志

  邹庆案四年司法程序全记录

  □     文/本刊记者 张羽

  四年多的时间,邹庆案历经了两次起诉、两次开庭、一次判决,涉案金额从7.4亿增加到15.2亿,罪名由合同诈骗罪变为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后邹庆出人意料地选择了不上诉。

  4月29日,邹庆又一次走进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他对这里已经算相当熟悉了。当审判长方炯宣读完长达62页的一审判决书时,旁听席上有人喊了一声“上诉啊”,但邹庆没有上诉,没有人知道当他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时的想法。

  从2005年1月12日被羁押到2006年4月17日第一次被提起公诉、2008年2月23日再次被提起公诉,直至最后的宣判,一起刑事案件前后持续了四年多。对于判决,该案的主诉检察官用“疲惫”来形容,而邹庆的辩护律师则说“遗憾”。四年的时间相对漫长,其后的故事也是一波三折。

  中行自揭老底无果 审计署介入调查

  在邹庆案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中,中行被审计出有7.4亿的不良贷款,是外界广为流传的说法。事实上,邹庆案浮出水面最初源于中行一次自揭老底的行为。

  2005年4月2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在新闻发布会上坦承:“2002年9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对零售按揭贷款进行内部稽核时发现,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该行申请办理森豪公寓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先后以员工名义,用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套取按揭贷款及重复按揭贷款,并将按揭得到的资金移至外地,致使该项目的工程被停工,形成烂尾工程。经查明,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从中行北京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4万元。”

  “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做了调查,并申请物价部门对森豪公寓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当时该公寓价值6.8亿左右,超出了贷款数,所以只给中行方面出了回复函表示不构成犯罪。”邹庆律师刘汝忠说。这一点,也使他对该案的审理程序不满:“公安机关就同一事实得出两种不同判断,令人费解。”

  既然2002年就发现了问题,缘何到2005年才对外公布?中行方面并没有给出解释。可以确定的是,这时案件已经是第二次进入侦查机关的视野。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财经界一致认为这是中行为准备上市迈出的第一步。为了达到上市条件,中国银行将大量不良贷款转让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专门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同年10月,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对该批剥离资产进行审计时发现,森豪公寓涉及的按揭贷款有虚构嫌疑,并经进一步查实相关问题、搜集证据、明确相关责任人后,审计署以《审计要情》的形式上报国务院。此后,国家领导人作出批示,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具体由北京市公安局承办。

  2005年1月22日,邹庆被羁押,并于同年3月1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刑拘理由中,邹庆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律师称第一次开庭“满意”

  2005年9月29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中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邹庆案,也就是后来媒体上所称的“森豪公寓骗贷案”,当时的案值是7.4亿。

  然而,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之后发现:有问题的绝不仅仅是这七个多亿,当时的一些证据表明,邹庆的行为可能涉及更多的对象和更严重的犯罪事实。主诉检察官很快将这一情况,进行了逐级上报。

  随后该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鉴于当时审查期限到了,我们必须提起公诉。”刘中对记者说。

  于是,2006年4月1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邹庆及其控制的公司的有关员工起诉至法庭,成为“森豪系列案”中的主案,而银行方面的相关人员则被另案处理。“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动机一方是故意的,另一方则属于过失。”刘中解释。

  2006年7月4日至10日,二中院,邹庆案第一次开庭。刘汝忠此刻显然还不知道案件背后发生的一切,“当时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审理很公开,我们对开庭情况很满意”。这一次开庭,引来了媒体的大肆报道,一时间“森豪公寓骗贷案”广为人知。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显然更加“胸有成竹”。就在很多媒体纷纷猜测该案可能在第二年5月进行宣判的时候,2007年6月1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邹庆等部分参与案件的重要人物的起诉,转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当时,主要是想要顺藤摸瓜查清邹庆的资金来源和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刘中解释。

  一位熟知司法程序的人士认为:“从时间上看,司法机关显然正好用尽了诉讼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争取办案时间。”

  在撤回邹庆案的时候,同案的另外几人的审判却没有拖延。2007年9月6日,“森豪公寓”系列案涉案银行职员及律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科员张笑非三名银行职员被判处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以及被判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名律师孔卫东和战军。

  二次开庭与一审判决

  无法准确得知邹庆在公诉机关撤诉后的感受,但从2007年6月到2008年第二次开庭之前,日子最不好过的应该是韩智德。

  韩智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十二街坊,与邹庆的家隔街相望。研究生文化、出国留过学的他是邹庆公司中少数的“高素质”管理人才。2007年7月4日,韩被刑事拘留,同样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涉嫌“信用证诈骗罪”,涉案数额达819万美元,按照中行北京分行资金业务部出具的证明:1998年4月30日美元兑换人民币为1∶8.2781,折合人民币约6780万。

  2008年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一次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同年3月10日,二分院以二分刑诉【2008】0096号起诉书第二次针对邹庆及涉案的相关人员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二中院开庭审理。

  这次开庭再次吸引了媒体的关注,但开庭的第二、第三天,本刊记者前往旁听时,都被法院方面以案件敏感为由拒绝,进入法庭的只有相关涉案人员的亲属。

  事实上,从一审判决书来看,这一次开庭一方面增加了上文提到的信用证诈骗的部分;另一方面主要追诉了邹庆从1994到1998年的骗贷行为,后者数额为8.67亿余元,远远超过第一次开庭时的涉案数,并且将除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之外的另外两家银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后更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以及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也牵扯了进来。

  由于没有媒体旁听,这次开庭没有出现在任何一家媒体报道中。因此,除了检察官携带了三个行李箱的案卷资料和庭审长达数天,其余具体细节不详,可资为证的是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邹庆的辩解:1。没有指使他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其不认识英文,在发票和汇票上签名也被骗了;2。其公司与北京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合法的,公司没有逃避责任;3。在森豪公寓、华庆公寓案中,其公司都是用真实资产抵押贷款,贷款合同主体与其公司无关,房屋销售是真实的。

  针对信用证诈骗部分,刘汝忠的辩护意见则集中于一个方面,即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分行的钱包括利息在内已经偿还完毕,同时他认为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信用证行为不等于诈骗。

  2009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针对邹庆案进行了宣判,邹庆因犯信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个可供思考的细节是:刘汝忠说本刊是宣判后唯一找到他的记者,并且邹庆已经决定不上诉,可是多家媒体报道出的信息却都是除聂萍外其余五人都表示要上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森豪公寓 骗贷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