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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参与腐败另一种行为:洗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11:27   CCTV《东方时空》

  转账套现,金融诈骗团伙的帮凶

  解说:除了行贿和造假之外,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另一种行为就是洗钱。洗钱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方式,在这种犯罪行为当中,常常会出现中介组织的身影。在四川成都就发生了一件这样令人震惊的大案。2006年9月26日,中国烟草四川省分公司的出纳员,在华夏银行蜀汉支行对账时,偶然发现了他们手中一张8000万元的存单是伪造的,而实际账面上仅剩下1500万元,有6500万元不翼而飞。他们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那里才知道,就在几天前,当地一家设计院也来报案,这家设计院也遇到了几乎相同的情况。

  辛晓芸(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成都的一家设计院,当时是在一家银行里面存了钱,存钱之后呢,9月份,他的一个财务总监就觉得,想去查一下这个钱到底怎么样了。去查询的时候就发现,他的账户里面已经是所剩无几了,根本就没有钱了。

  解说:发现问题前去报案的这两家单位,在银行的涉案存款已经超过了一亿元人民币,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开始全面调查。在接下来的侦查过程当中,调查人员陆续发现,成都市还有包括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在内的六家企业存在同样的问题,涉案金额十分惊人,如果不是有受害企业先报案,不少单位还蒙在鼓里。

  王永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从存款单位来看,所有的8家涉及到的存款单位,基本上都是大的国有企业。这些单位一个它资金量大,二个它有一些闲置的资金,就是在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不用的资金。

  辛晓芸:不到一年的时间,所以其它公司都没有发现,就这样通过设计院发现钱不见了,发现这样一个惊天大案,涉案金额达2.9个亿。

  解说:经查,实施犯罪的是一个以四川梅州人杨江风为首的金融诈骗团伙。他们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一些大企业上门拜访,以高额利率作为诱饵,劝说企业把闲置的资金存到银行,之后再伪造企业的意见,伺机把钱转走。但是总金额近3个亿的资金,怎样才能从银行进入犯罪分子的腰包呢?这时本案另一个重要角色出现了,那就是社会上的一些中介公司。

  王永强:犯罪分子跟他们在存款之前有一个许诺,就是高额的回报,一般是在存款的15%到20%的利率。高额回报之下,这些存款单位就放松了对自己存款的监管,因为他在拿到这个款项的时候,拿到高额回报款项的时候,他有一个承诺,也就是说我保证一定时间内不动用、不查询,这些条件的成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作案的机会。

  解说:犯罪分子之所以提出,在一定时间内企业不再动用或者查询相关资金,就是为他们实施洗钱行为争取时间。而把企业存入银行的大笔资金转到可控账户上,再占为己有,仅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能实现,这时他们就需要社会上一些中介公司的帮助。

  王永强:因为钱从银行里面,犯罪分子要直接转到个人的名下,或者直接提取现金据为己有,这种情况现在在银行里操作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对公账户不能私自转到私人的账户上面去,他必须要借助一个平台,就是一个公司。

  解说:杨仕明是成都市两家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经营的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业务。作为投资顾问的中介,他做的最多的就是用自己公司的账户,替别人转账套现,而有转账套现需求的,通常是一些特殊的资金,其中不乏黑钱。这次为了套取中国烟草四川分公司的8000万资金,杨江风以800万元提成为条件找到杨仕明,双方一拍即合。   

  辛晓芸:他实际上是将他这两家公司相关的包括一些账号、它的财务用章等等手续,提供给杨江风等人。提供给他们的目的,杨江风通过克隆印章的方式,把钱转出来的时候,可以转到他公司的账户。

  王永强:真实的他实际上把这些钱骗取出去,实际上他就借用这些名义,比如投资工程款,还有购买设备,这些款项把这些钱,表面看起来是一个合法的,一个正常的经济往来,而实际上就把这个钱,犯罪所得的钱,通过这些中介公司把它漂白,就是我们说的把黑的洗成白的,把钱顺利的转走。

  解说:这种貌似合法的资金转移,完成的就是洗钱的过程。被骗单位存在银行里的钱,被以各种名目的往来为由,转到杨仕明的蜀港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再拆分转移,直到进入犯罪分子的腰包。在四川省这起金融诈骗案件中,杨仕明所洗的钱只是涉案资金的一部分,真正参与到洗钱行为当中的有80多家公司,近300多个账户,而这80多家公司大多都是中介公司。经过公安部门十多个月的努力,本案虽然追回了1.5亿被骗的资金,但仍然有一个多亿的损失无法弥补。在这起案件中,中介公司成了金融犯罪不可或缺的帮凶。

  王永强:如果你实施了上游犯罪,没有相关的这些后面构成洗钱这些单位帮助你洗钱的话,你这个犯罪,最终要把这个款项据为个人所有,他是很难做到的。必须通过这些其它中介公司,一些个人,把这些款项顺利转走,最后才能据为己有,达到他的犯罪目的。

  解说:2008年本案在成都开庭,杨仕明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办案人员指出,在这起案件中,企业对自己存在银行的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管,而银行对客户大笔资金的转移,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上报,这种疏漏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于它所开户的这样的银行,它实际上应该能够通过对它客户的监测,应该能够发现这些可疑交易的存在。按照我们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些银行应该有义务了解它的客户的业务往来,对于跟它客户正常业务无关的可疑的交易,应该及时报告反洗钱监测机构。

  解说:这起案件终审之后,只有杨仕明的公司被认定犯有洗钱罪,而其它几十家参与转账的中介机构,则难以认定洗钱罪。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洗钱数量是通过中介组织完成的,而他们又往往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有关对策已经在研究当中。

  主持人:今天我们分析透视了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三种最主要的行为:行贿、造假和洗钱。要惩治腐败现象,不仅需要中介组织自身加强自律,信用是本,无信不兴,诚信才是中介的生命,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它们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制度,遏制腐败行为。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精神,国务院纠风办把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作为2009年的纠风工作重要任务,力求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好,感谢收看今天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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