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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上调背后经济博弈:对冲财政减收压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0日09:59  三联生活周刊

  “寓禁于征”:烟草税的提升空间

  烟草业的利与弊,就像硬币的两面。国家财政是“烟草税利”的最大受益者,而公民健康则是“烟草危害”的受损方。作为一种“寓禁于征”的经济手段,烟草税所体现的,自然是政府在两种压力间寻找到的平衡点。具体到中国,面对“拥有5000亿元资产、6000万从业人员、每年给国家贡献近1/10的财政收入”的烟草业,烟草税的平衡点究竟在哪里?

  记者◎王鸿谅

  静悄悄的“加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烟草税调整的消息是6月19日,距离《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5月1日的正式生效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可是市面上香烟的零售价还是老样子,站在消费者角度,迄今为止,依然感受不到任何变化。原因是,这一轮的烟草税调整,依旧集中于生产和批发环节,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在国家烟草总局没有做出明确调价决策前,生产和批发环节的成本变化,无法相应地传递到零售终端。

  这一轮的调整,仅限于烟产品的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涉及15个税目,除了香烟外,酒、化妆品、成品油等都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从政策本身看,在卷烟生产环节,同时调整了计税价格和从价税税率。新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而从价税税率方面,甲类香烟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分界线从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还首次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醒本刊记者注意,这一轮烟草税新政的特殊背景。“结构性减税是指对现行税制实施双向的、有选择的、着力于体现税收公平和发挥税收市场引导作用的调整,根本目的不在于减少或扩大财政收入,而在于提高税收调节中的公平与效率。”

  这一轮的烟草税新政,在贾康看来,体现的是“因势利导和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就像《通知》中明确说的,“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作为特殊的商品税,烟草税收在设计上存在“寓禁于征”的意图和导向。“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看重的是其调节作用。”贾康说,“当前这种税收的作用,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能够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为财政减收压力下我国税制的结构性调整提供必要的缓冲空间。”

  烟草税下的产业变局

  就在烟草税新政静静实施之后,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有官员明确表示,烟草税率的上调目前并不会直接作用到零售环节。对于烟草零售价以后是否会调整,官方说法则是“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物价部门联合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在终端零售价得到相应调整前,这一轮的烟草税调整,依旧必须由烟企和批发商们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内部消化”。这显然是烟草行业新一轮变革的讯号。自1994年以来,此前中国的烟草消费税已经进行过4次调整,这是第5次。从过去的经验看,任何一次烟草税的调整,都会带来行业的重新“洗牌”。

  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这是烟草业的第一次税收调整,统一税率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这一税收政策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到了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我国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将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而高档卷烟产家比如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小烟厂的关停并转也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这段时间也被业内研究者形容为中国烟草的“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到了2001年6月,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

  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以及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则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烟草企业对产品结构的调整、提升,对“中高档卷烟”的争夺所带来的结果,是2007年全国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同比增长25%,增长近千亿元。成为新政5年来,烟草业税利增长最快的一年。

  2009年的烟草税新政又将带来怎样的变革?答案需要时间来呈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张中秀向本刊记者分析说,“消费税是随行就市而定的,这种调整并不会伤害产业筋骨”。

  烟草经济的平衡博弈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陈树勋这样向本刊记者描述中国烟草业:“拥有5000亿元资产、6000万从业人员,每年给国家贡献近1/10的财政收入。”陈树勋20多年前就开始关注烟草经济,1985年社科院承接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我国烟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的课题时,陈树勋就是课题组组长。他和许多专家一起,历时两年,完成了《建立专卖税是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和解决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关键》的课题报告。

  “从1991年《烟草专卖法》颁布,到2005年,烟草行业实现税利累计1.67万亿元。按照当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的预算,这笔巨款约可建9座,或者按当时的投资额,可以建50条青藏高原铁路。”陈树勋说。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逐步取消了烟草专卖,但在中国,这项制度还在继续。2008年初,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姜成康在有关会议上也明确表示,“只要烟草税利每年还在1000亿元以上,烟草专卖制度就会继续存在”。在这种烟草专卖体制中,烟草业作为中央财政纳税大户的地位,依旧显而易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中国烟草行业2008年生产卷烟4200万箱,比2007年同期增加220万箱,全年利税总额同比增长15.7%,达4500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而在2008年2567.80亿元的消费税中,烟草业占了2/3。

  仔细分析烟草业带来的税收,除了特殊的烟草消费税之外,还包括更多复杂的名目,它们包括:从1994年起,在烟叶收购环节按31%(1999年后改为20%)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从1994年起按低于一般企业一半的税率(1.5%)征收教育费附加;从1996年起,对烟草商业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烟草专营利润收入”;以及对烟草企业征收17%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从税收的负担和分享情况看,卷烟税是烟草税收的主体,也是烟草主产区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目前我国卷烟税收的分享关系为:增值税与一般商品相同,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消费税是中央税,但一般情况下,中央每年需将一部分消费税额转移给地方政府,以推进烟草生产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企业所得税则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在农业税中唯一保存下来的烟叶税,全部归属地方,“但在主要产烟省区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不大,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万分之一”。

  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烟草税政策下,烟草税利的得益者,包括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尤其是在那些烟叶主产区,更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烟财政”和“烟经济”。比如云南、湖南和贵州,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至于安徽、湖北、河南、江西等省的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也都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10%以上。

  那么,在目前的烟草利税分配体制中,烟草税新政显然将更加考验财税体制的平衡术,如何在烟税增加、烟草业利润减少的情况下,来调节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的新矛盾?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认为:“在财政支出上,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主要靠转移支付来弥补。去年,中央就转移支付了2.8万亿元给地方,基本满足了地方需要。”目前,整体的财税体制改革还没出台,在收入划分上,中央收入是适当降低,还是扩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苏明看来,“要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肯定不能光靠烟草,征收物业税和财产税既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又可以调节收入差距,是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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