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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份申请与18份回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09:53  瞭望

  这些回复绝大多数是“无效”回复,没有一份回复完整地公布了王清申请公开的信息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秦亚洲 程义峰

  河南省南阳市市民王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南阳市上至市委下至一个区的蔬菜办公室共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但只有18个部门按期给予了回复。《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走访发现,当地政府虽成立了专门机构,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政府信息公开看来像是“空架子”。

  18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12月30日,南阳市市民王清向全市181个行政部门递交了包含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这些部门上至南阳市市委下至一个区的蔬菜办公室。7项申请内容是:

  1。公开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名称、履历、分工,以及各部门具体职能、通信地址、负责人名称、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

  2。公开2007年和2008年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情况。

  3。公开2007年、2008年,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车辆费、固定资产购置费,购买小汽车费用、公款出国等具体信息。

  4。公开单位领导同志2007年以来实际接待群众人数。

  5。公开2007年至今用于联系群众、办理公共事务的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实际答复次数。

  6。公开公务车台数,专车台数、车辆维护费用、燃油费用、专职司机工资支出数额。

  7。公开机关编制数额,实际在岗人数,是否有超编情况。

  此前,供职于南阳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王清,于2008年8月7日曾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南阳市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局和建委,提出申请公开一家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这四个部门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回复。随后,王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四部门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予答复。

  收到18份“无效”回复

  王清此次递交的18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只收到了18份回复。这些回复绝大多数是“无效”回复。记者不久前在王清家中看到了这些回复函: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寄给王清的信中,只有一份空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一、关于第1、2项信息,请你到南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部门信息”获取;二、关于其他信息,没有公开依据。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答复:一、对您申请书第一项的申请要求,我局已通过南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网站予以公开,请自行查阅;二、对您申请书第二项至第七项的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无公开依据。

  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答复:关于您申请提出公开的第3、6、7项政务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类信息,未列入政务公开范畴,暂不予公开。落款是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连单位的公章都没有。

  南阳市民政局的回复,是这18份回复中最为详细的。但这份回复的落款,只有日期,没有单位公章。

  “凡是在回复中提到的网站,我都多次登录,根本就没有我申请的内容,有的网站甚至连页面都打不开”,王清告诉本刊记者,“这些回复没有一份完整地公开了我在申请中要求的信息,特别是涉及财政资金花费、人员超编、单位车辆及司机支出的第3项、第6项和第7项。

  为递交这些申请,王清称花费了超过1000元的纸张、邮寄费用,而他每月的收入只有836元。但将这些书面申请函寄出后,王清却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压力。

  具备人财物 缺乏勤政观

  南阳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潘建国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南阳市政府投入200万元专款,建设政府门户网站,专门成立了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配置了设备和人员,负责指导、规划、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南阳市所属的县级部门也都建立了一整套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潘建国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谁的信息,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查。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后,会否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由本单位决定。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网站,这是他们公开本单位信息的主渠道。”

  本刊记者在潘建国的办公室,和他共同打开了南阳市教育局的网站。在“南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栏目下,共有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记者点击后看到,里面的内容都是教育局的各种活动通知。第二项是“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点击后是空白,没有任何内容。

  记者又打开了南阳市卫生局的网站,在信息公开目录下,共有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要会议、医疗机构服务信息和依法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7个栏目。其中医疗机构服务信息和规范性文件栏目中,没有任何内容,其他栏目中的内容,落款时间均为2008年5月4日。

  有关“法律瓶颈”待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的协调也有待加强。

  在条例实施中,一些政府部门倾向于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有关信息。此类案件反映到法院后,由于保密法的效力等级高于条例,法院莫衷一是。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保密部门确定;在确定密级前,有关机关、单位要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只有把保密的问题解决好,才能彻底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分析说,保密法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实施的,有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有必要修改。当前保密工作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行政机关定密过于随意,定密权过大;二是虽然保密法规定有解密期,但“保密终身制”广泛存在。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单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需要保密法、隐私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商业秘密法等配套。目前,保密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华说,各国立法对“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信息;他人商业秘密和贸易金融信息;政府机关获取的个人信息;妨碍执法和司法的信息,如申诉信息、询问笔录、执法记录等;行政机关对内文件、内部人事规则等信息;行政过程尚未确定的信息,如各类待讨论事项等。除此之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尽最大可能予以公开。

  本刊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遇到了申请公开历史政策文件的问题,其中包括申请公开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房地产政策等。刘华认为,规划、房地部门较早时期所形成的政府信息,存在供地方案、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手续缺失、市政重大工程报批、规划调整等手续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引导群众的是,这里强调的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而不是重新审查以往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公开不规范的政府信息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该承担责任的还是应该承担。正是这一过程最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还有这样的案例:一些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政府部门告知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公开。一些当事人行政诉讼到法院后,也有法院以这样的规定为根据,不予立案或者判决原告败诉。

  比如,上海律师严义明曾多次申请与自身无直接利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4万亿投资走向。“如果对申请人身份加以限制,将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丧失意义”,在他看来,“事实上也很难设立门槛,政府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人们都会说与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有关。就拿4万亿来说,可以说它跟每位中国公民都有很大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的做法,就印证了严义明的说法。沈岿曾在2008年5月,与另两位教授一起,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他说:“我们特意在申请书里写明,我们经常经机场高速前往首都机场,并提供了收费票据,说明这和我们的生活有关;同时,作为法学院教授,这也与我们的法学科研有关系。”(作者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程义峰 秦亚洲 陈冀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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