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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案被告认为卡脖子等系正常执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06:22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11月19日电 (记者龚瑜) 11月19日,张晖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案开审。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

  2009年9月8日,张晖驾车载客在闵行区被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已于10月26日撤销了对张晖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处罚的1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当时张晖车中的“乘客”(即“钩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纵容、奖励“钩子”通过“胃疼”的方式骗取原告的同情,进而对原告进行栽赃陷害。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对张晖进行人身攻击并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原告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并在庭审中两次向原告表示歉意。

  而对于原告表示在被告执法过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为,被告认为,在制止“非法营运”过程中采取的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在对原告进行询问时,确实让其滞留了一段时间,但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

  被告在陈述阶段表示,将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常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胜诉后的张晖,一脸平静,甚至和开庭前一样有些严肃。他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张晖的代理人郝劲松表示,此案是近年来“钓鱼执法”案件中第一起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将来其他案件有重要的判例价值。

  宣判结束后不久,张晖带着此前收到的两封恐吓信,匆匆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上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市民等80余人旁听了今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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