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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的命“握”在谁手

张明宝的命“握”在谁手
法律与生活杂志2010002期封面

  张明宝的命“握”在谁手

  因为醉驾背负5条人命的张明宝逃离了死神的怀抱。从群情激奋,到无期徒刑,其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是什么,让张明宝逃过死刑的威胁?一名亲历报道此案的记者,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了答案。

  从网络第一案网站的败诉,到孙伟铭案舆论的突变,再到张明宝案的曲折,这些大案作为标本无不体现了传媒与司法的微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意图规范媒体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但在这个“人人都是记者”的信息时代,谁可以被左右呢?

  无论对于媒体,还是审判机关,事实都已经给出了一个合理的答案:各司其责,互相砥砺。

  一名记者眼中的“张明宝案”

  文/李克诚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南京的“6·30”特大醉酒驾驶肇事案、张明宝、5死4伤、无期徒刑……这些词语将成为过去,如同人们轻轻翻过的日历一般。

  但是,当2010年的新年日历翻开的时候,仍有一些受害者家属在为此案量刑的轻重奔走与呼喊。作为一名报道此案的记者,我也无法把这一页轻轻“翻过去”。

  触目惊心的车祸现场

  案发的当晚,我并没有进入“6·30”车祸现场目睹整个事件。作为一名外地媒体驻江苏的记者,我们对选题筛选的相对苛刻的要求,及获知某些突发事件线索的相对滞后性,使我并未在事发当晚获知这么一个日后会被人屡屡提起的“大事件”。

  我认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值得报道的选题,是在次日。那天,不仅当地报纸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前一天晚上发生在江宁的这起车祸进行了报道,连周围的老百姓都在谈论它,从他们中不少人夸张的手势和语气——“那个场面,惨啊……”——就能揣摩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车祸。

  此时,当地的网络论坛上,惨烈的车祸已是最热的话题,被置顶在首页。我开始阅读网民的大量跟帖及图片,希望从中找到有用的线索及潜在的采访对象。随后,我就不敢继续往下看了:那些惨烈的车祸现场的图片简直让人窒息!你能想象得出如一个疯子、疾速前行的大块头铁家伙,将一个即将临产的母亲的肚子撞裂,已满7个月的胎儿血肉模糊地从母亲肚子里生生掉落下来的场面吗?

  这次车祸共造成了5人死亡(尚不包括尚未出生的小生命)、4人受伤。网民们用“畜生”、“该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激烈的字样表达他们的态度。如果回顾这个事件经过的话,或许人们也不会埋怨网民的偏激:这个疯狂的肇事者在短短数米内撞了数个人,最后还是在一个的哥及路人的帮助下,才把他拦截下。从车上拖下来的,是一个烂醉如泥的“酒鬼 ”。

  人们希望知道,这个肇事者是谁?事发当天,又发生了什么?他为什么喝了那么多酒?他是否是故意逃逸才酿下如此惨烈的后果?

  民众的质疑与及时的澄清

  事发当晚,当地媒体迅速介入对该事件的调查,当地一家报纸甚至还打听到了这辆“苏ATH900”别克轿车车主的身份:王某,江苏省检察院一名干部。这位王姓车主则告诉当地记者,车的确曾是他的,不过已经转手给了张某某(当时尚未知道张明宝的姓名)。

  对于这起车祸,这位官员还说:“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有的是钱。”蹊跷的是,当晚11点多,当该报记者再次连线王某时,对方却称:“开着别克撞人的并不是张,而是张的一位男性朋友。”如今,我已无法核实这一细节的真伪,但案发第二天的报纸上是这样写的。

  人们都在猜想:这个驾车疯狂撞人的男子到底是谁?他有什么背景?是一位公司大老板?还是某位公职人员肇事,却由张某来“顶包”?

  幸运的是,在当天晚上,各大报社即将截稿前夕,南京警方还是迅速地向当地媒体发布了一份有关此事故的通稿。在这份简单的通稿里,警方交代了肇事人的姓氏(张某)、年龄(44岁)、家庭住址(江宁区金港花园,距事故现场不远),系酒后驾车。

  尽管如此,有关肇事者真实身份及背景的揣测仍在民间流传。事发第二天,7月1日下午,不仅江苏省高层对这一事件作出批示,南京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也联合召开会议,通报江宁区“6·30”重大交通事故情况。

  同时,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了肇事者的准确信息,张明宝第一次“亮相”。此外,人们还知道,肇事者张明宝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高尔夫国际花园某工程施工。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称,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4倍多。

  也是在这天下午,肇事别克车“苏ATH900”的登记车主王某所在的单位——江苏省检察院,也特地召开媒体通报会,并让“王某”——王云刚参加,以澄清社会上的一些不实传言。记者才得知,该车辆的确曾是江苏省检察院王云刚的,购于2008年7月份,2个月后,以27万余元的价格把车转手卖给了张明宝。车祸发生时,王云刚不在现场。王还说,张明宝是他朋友,但两人“关系一般”。

  此时,有关肇事车的真实身份的传言终于平息。我个人感觉,南京警方和江苏省检察院的“动作”确实很快,迅速公开真相、解答媒体疑问,社会上的各种谣传自然也烟消云散。这使人很容易联想到所谓危机公关“黄金24小时”的说法。如果再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则从另一个侧面也验证上述说法多少有点靠谱。因为很多事件都是在“ 拖延公布真相”中酝酿大的。

  法庭外的“审判”与角力

  南京的媒体较发达,仅以报纸论,每天早上就有5份都市报同时出现在报摊上和地铁内,而南京的市民又有看报的消费传统,因此,南京的媒体竞争也较为激烈。

  这从“张明宝案”的报道上就可以看出。7月1日报纸尚还是一个版,到了7月2日及接下来的几天,多份报纸都是用三个版甚至更多篇幅来跟踪报道此案。

  人们也通过媒体了解到受害者令人同情的情况。而同时媒体查询张明宝的行车违章记录发现,在3年不到的时间里,他的一辆车就有79次违章记录!

  网上喊“杀”之声顿起!人们似乎在情感上无法原谅一个醉酒的“刽子手”(张明宝自己评价的撞人行为)所犯下的这么大的罪行!

  在感性的人们在议论着车祸及遇难者的同时,理性的人们也在反思着这起空前的车祸。 人们开始关注,张明宝会被以什么罪名追究责任?因为有律师表示,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性的话,即使认定张明宝存在着肇事后逃逸,其最高量刑也只有7年。

  一周后,南京江宁区公安分局向江宁区检察院送达了《提请批准逮捕书》,张明宝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一周后,检方正式用该罪名批准逮捕张明宝。

  在采访中,我还了解到一个细节,最初,南京警方内部对以何罪名提请逮捕张也存在着争议,最初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后才更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后来,提起公诉的机关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变更为南京市检察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一般而言,若是由区级检察院起诉,则被告人通常只会被判处15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由市级检察院起诉,则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对张明宝判处重刑的概率在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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