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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案与四川高院

  2008年12月14日,30岁的孙伟铭在成都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媒体随后披露,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是孙伟铭的“专利”,他的别克车在购买后的半年里存在10次交通违法记录,“劣迹斑斑”。至此,在公众印象中,孙伟铭成为了一个飞扬跋扈、蔑视社会规则的“社会败类”和“马路杀手”。媒体纷纷报道转达公众声音称“建议严惩”。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2009年7月28日,孙伟铭上诉。

  之后,被孙伟铭资助的范小琼找到媒体说“孙伟铭其实还是个好人”的报道面世,然后是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孙林四处奔波筹款,妹妹孙小媚在父亲手术后不得不带着怀孕之身,继续一家人的营救之路。这些情况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关注,一个父亲和一个家庭为拯救儿子性命所做出的努力,让许多人开始同情孙家,希望改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成都几大网站和报纸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市民支持改判;而在这之前,却是支持判死刑的人超过六成。

  一个多月之后的9月4日,孙伟铭案二审开庭当日,能容纳100余人的审判庭早早被旁听者坐满,为了让前来采访的众多媒体在第一时间知晓庭审的即时情况,四川省高院特意在旁边一个审判庭临时开设了庭审直播的观摩区,一些未能进入庭审现场的媒体被安排到观摩区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蒋敏认为,如果说孙伟铭案是四川法院史上最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毫不为过。孙伟铭案二审开庭之前,省高院就制定了应对预案,所有审判人员信息全部上网,满足所有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的要求,就是为了统一口径。

  二审法官王静宏成了媒体追逐的对象,每天找到省高院宣教处要求采访他的记者络绎不绝。9月4日二审开庭当天早上,王静宏直接从法官通道走进审判庭,法院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事后告诉他,法院大门口人山人海,普通市民和媒体记者几乎切断了半条街。

  案件宣判后,在法院的安排下,王静宏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我(宣判前)不接受采访,是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允许在案件终结前对媒体发表意见,但我会了解民意。”从孙伟铭一审宣判后,王静宏养成了每天回家就浏览网页的习惯,看看网友们说什么,关心什么。王静宏说:“我想从争论中发现公众关心的真正内涵,因为孙案已不是简单的个案,表明公众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深恶痛绝,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审判不能忽视民意,但不能随波逐流。”

  他透露,因为孙伟铭案是媒体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法院很重视,指派了两位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阶段,合议庭成员首先对孙伟铭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交叉阅卷,每个成员都需要把案卷看完,并写出较为详细的书面审查报告;其次对案件中出现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合议、研究;最后在开庭前,依法提审了被告人孙伟铭,并向他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尽管社会关注度高,但王静宏表示出作为一个法官所具有的冷静和理性,他从自己的职业眼光来看,“它仍然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的职责就是把案件的相关事实审理清楚,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外界的舆论不能也不应该左右法官对案件的分析与判断。但同时,法官也不能完全无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媒体和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有利于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其中具有法治精神的内容,作出更加全面的、恰当的判断。”

  王静宏说:“司法和民意的双重要求更加考验着法官的审判能力,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法官不能仅仅根据证据和法条机械适用法律,应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当天,判决书被上载到四川省高院网站上,当天点击率就达上百次。之前质疑“花钱买命”和“定罪不准确”的声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孙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而逐渐消失。

  其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无论是网络第一案还是孙伟铭案,法院都是按照法律来审判的,跟舆论关系并不大,但结果之所以感觉让公众信服,是因为无论是北京朝阳法院,还是四川省高院都采取了公开透明的态度,给人开诚布公的良好感觉。有人感叹,如果当年的张金柱案也能如此“开诚布公”,大概就不会有如今仍然存在的“舆论杀人”的质疑。

  链接:12年前的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8月25日,河南的《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僵局豁然开朗。

  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

  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死刑。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此案虽发生于12年前,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

  然而一名曾经报道该案的记者透露,如果当时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因为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趋势: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恐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三缄其口,怕受报复。司法机关给出的一致是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司法权威与舆论监督应当互相砥砺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而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六项公开的承诺,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这不仅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如果这六项公开的承诺能够有效落地,司法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说,具有深远而又现实的重大意义。毕竟,要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要实现法律教育公众的终极目的,首先就要保证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该规定还明确划出了五个“禁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以诽谤法官与当地人的名誉;接受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禁区”的设立初衷应该是善意的,但如果执行不当,却很可能会走向司法透明的反面。对此,应该未雨绸缪。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倾向性”?什么是“严重失实”?如此种种定性,应该由谁界定?法院作为被监督者,自己来界定显然不合适。而且,不管谁来界定,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只是笼统的概念性规定,以致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毕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从实质上讲并不矛盾,而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恶意”、“倾向性”,恐怕应以是否违背法律、有悖于公序良俗,为最起码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质疑甚至批评了具体法院在具体个案上的做法为标准,也不能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是否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为标准。尽管新闻媒体必须以“客观报道”为圭臬,这也是新闻媒体的职业准则,但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法院,以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标准衡量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新闻媒体既是一种苛求,也是一种现实不可能。

  所以,对什么是“严重失实”,“失实”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就要有严格限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即便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要其没有触犯法律,司法都常常“网开一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这样一个常识判断: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堡垒,法院是独立审判的,它只需要从法律的理性出发,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必因报道失实甚至“严重失实”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追究其责任者不在法院,而在相关案件当事人。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转型期的中国,舆论监督的力量不仅不应该被削弱,反而更应该被增强。事实上,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承诺六项公开的显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是互相砥砺,而不是对立矛盾。为此,新闻媒体其实和公众一样,都期待六项公开承诺能有效落地,使得司法更透明,让公平与正义的阳光,温暖每一个信任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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