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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打击为香港发展“立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4:15  瞭望

  《瞭望》文章:以精准打击为香港发展“立则”

  廉署成立36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不仅走上荧屏,成为廉署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多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

  经典案例一:通过持续打击公共建筑中存在的贪污现象,有效杜绝了“公屋”、“居屋”等补贴型住房中的偷工减料和质量低劣问题。

  上世纪60~70年代,是香港大规模建设“公屋”(相当于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关键时期;90年代中后期则为大规模建设“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以帮助中等收入者解决住房的关键期。这两类建筑都具有政府补贴性质,加上建筑领域向来是匿藏腐败的温床,所以这两个阶段的建筑领域腐败,成为廉署的重点打击对象。

  比如较为有名的是“26幢公屋贪污案”。1982年廉署接报发现一座公屋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有关部门随后在1983~1984年对香港所有5年以上公屋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发现在1964~1973年间(廉署成立之前)建筑的公屋中,有26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全部是因贪污导致的偷工减料情况。廉署在进行了2.2万个小时的艰苦调查后,成功地将贪腐分子绳之以法。

  居屋问题同样如是。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庞大的公共建筑计划,包括解决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居屋计划。由于刚回归不久,建筑数量又很庞大,一些人认为回归后廉署作用可能不复如前,由此产生系列偷工减料及“短桩”工程。廉署“无惧无私始终如一”的反贪作风,使其在1998~2000年的三年间,共检控了142宗涉及建筑不符合规格的贪污和诈骗案,其中包括沙田圆洲角两幢居屋因“短桩”至沉降,并最终被拆除的案例。

  廉署对于公共建筑贪腐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有效打击,通过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深入到政府、社会乃至建筑商的内心,有效地威慑了贪腐分子,并为此后这一领域在设计、招标、建设及监管等诸多环节立下了规矩,杜绝了建筑领域贪腐问题的大规模集中爆发。

  经典案例二:通过打击曾被认为是“灰色地带”和“润滑剂”的商业潜规则,廉署使香港商界认识到,没有“回扣”的商业环境一样可以赚到大钱,而且全社会都可因之节省成本。

  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潜规则”,比如“回扣”等,曾被认为是经商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香港廉署持续地向侵犯公众利益的商业“潜规则”开刀,这其中,前有上世纪80年代的“联交所新股上市案”;后有“谢瑞麟回扣案”。

  1980年代,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合并成一个香港联交所时,到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曾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即需给联交所的几个高层主管以“优先配股权”,以换取对其上市的批准。这个规矩,虽然以损害公共投资者利益为前提,但在当时几乎被认为“天经地义”。

  廉署通过秘密而艰苦的调查,终将当时联交所的主席送进监狱。尽管此后因新的法律的颁布使另外几个罪者免于起诉,但这一经典案例,已足以瓦解这一“潜规则”;再加上此后针对“佳宁诈骗案”等上市公司的持续追踪,廉署成为香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护航者。

  在有效打击零售业“潜规则”方面,“谢瑞麟回扣案”对内地更具启示意义。

  2005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将在内地开店超过百家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儿子谢达峰等11人拘捕,并在2008年将包括谢瑞麟、谢达峰之内的5人成功检控,投入狱中。

  这一案件,在香港乃至内地业界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因为这种以向导游提供回扣吸引其将游客带入店中购买高价商品的做法,一直是旅游零售业公开的秘密。有香港金饰业人士透露,部分金铺甚至有九成营业额来自旅行团,返还给导游的费用达到首饰手工费的五成,这些当然最后都由游客承担。

  廉署的这一行动,对香港业界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敲山震虎”作用,一些商界中人庆幸之余,惊觉原来习以为常的“商业回扣”,竟然是侵犯普通消费者利益、属廉署打击之列的商业贿赂行为,香港的营商之道,亦由此为之一变。

  而这种针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而进行的精准打击,使廉署成为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

  《瞭望》文章:社会成功反贪需四大要素

  香港成为目前全球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廉署的作用毋庸置疑。但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廉署并非香港迈向清廉的全部答案,一个社会要想成功反贪,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和法制环境必不可少,但同样重要的,还有高层的反贪决心,以及对贪腐“零度容忍”的社会氛围。

  法治是基石,

  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表现在其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更有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这一方面可敦促廉署反贪调查必须更严谨周密;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法治固化反贪成果,推动社会的反贪倡廉。

  但即便如此,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仅靠法治并不能遏制腐败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鉴于贪腐盛行,香港1971年又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条例》,扩大了反贪机构对贪污的调查权,加重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但新法实施后仍收效甚微。

  这意味着,要想成功反贪,仅靠加大法律规管范围和司法处罚力度不足以解决问题。反贪需要与其特点相应的肃贪机制和持之以恒的努力。也因之,上世纪70年代初的香港社会,将肃贪希望聚焦于建立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上。

  独立的反贪机构必不可少

  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来自廉政公署的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香港整个警务部门每年从社会上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款可达10亿港元,以致让当时赢利颇丰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

  1971年对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420万港元贪污案的调查,就是在这种“内部反贪”机制下展开的,整个调查过程缓慢低效,受到多方掣肘,直到1973年葛柏潜逃出境。也恰是因为这种状况激起民愤,催生了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

  廉署因其所具备的四大独立性,即行政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调查权独立,很快在香港打开反贪局面,树立了廉署“无惧无私”的形象,重建了公众之于反贪的信心,以至于在1977年香港爆发大规模警廉冲突时,支持廉署的公众信件雪片般寄到廉署,显示了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强烈需求。

  很多人倾向于将香港的清廉归因于廉政公署,而本刊记者调研发现,尽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非全部。

  调研资料显示,香港1971年出台《反贿赂条例》,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某种程度上是受到新加坡60年代卓有成效的反贪实绩影响。而曾在英国治下140余年的新加坡,早在1952年就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但直到1960年代以前,新加坡的整个贪污状况都非常严重。

  改变源自1959年新加坡独立后决心铁腕治贪的总理李光耀。这方面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86年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指控受贿100万新元,事发后,郑想向多年好友李光耀求情,但李拒绝与其会面,结果郑章远在被侦讯后的第12天自尽。新加坡反贪机构的公信力,便在这样的高层决心下得以确立。

  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

  与新加坡反贪成功类似的是,香港廉政公署在1970年代的成功,某种程度上与上世纪70年代香港总督麦理浩肃贪的决心密不可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并在社会贪腐普遍的背景下,接受了百里渠“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试行更为严厉的反贪污法”的建议。推动成立了直接对港督负责、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廉政公署。这意味着,除香港总督之外,任何人都在廉署的调查范围内,且不会受到干预。麦理浩本人也必须廉洁自律,而且要做到亲友遇到廉署调查时不徇私枉法, 否则廉署的公信力便无从谈起。

  高层决心还体现反贪实践中。在1977年因廉署铁腕调查警队集体贪污案引发了大规模的警廉冲突中,麦理浩为维护社会稳定虽签署了“局部特赦令”,但在警队人员得寸进尺试图进一步解散廉署时,麦理浩坚决地站在廉署和公众利益一边,规定“任何警官如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制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强化了廉署的地位和威信。

  采访中张仁良也一再向记者表示,高层的肃贪决心非常重要。

  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如前所言,麦理浩到任香港的上世纪70年代(麦1971至1982年在任),香港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一方面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开始积聚,中产人群也开始增多;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增长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由此导致贪腐盛行。为缓和社会矛盾,麦理浩主政期间推出了缓解社会矛盾举措,如为低收入者兴建公屋(相当于内地的廉租房)和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推行9年制免费教育、兴建地铁和新市镇等。

  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公众对自我利益的维护、对公共服务廉洁透明的要求都不断高涨,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九龙总警司葛柏贪污420万港币并在被调查期间脱逃出境后,香港社会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游行,而香港媒体为满足公众需求日复一日的追踪报道,则与整个社会一起,组成了对贪腐分子的巨大外部压力,同时也成为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动力之源。

  一个对贪腐“零容忍”的社会,也就意味着任何贪腐行为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这,正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廉署走向成功的环境土壤。事实上,无论是催生了廉署的“葛柏”案,还是令廉署一役成名的对油麻地警察集体贪污案的调查,抑或是八卦爱好者津津乐道的谢霆锋“顶包案”,都是在媒体和公众穷追不舍之下得见真相的典型案例。

  张仁良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国内地的社会状况,某种程度上与香港上世纪70年代有一定的相似性,即经济迅猛发展,公共服务供不应求,中产阶层大量增加,社会对贪腐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在他看来,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善用民意民声,特别要重视网络反贪,以此为契机,加快反贪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在建设一个清廉的社会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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