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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仪三:历史名城保护理念认识仍很模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9:48  中国社会科学报

  古建筑除了亭台楼阁、古塔之外,宫殿、庙坛、寺观、桥梁等莫不有着丰富的内涵与文化。诗赋辞章交融结合,可歌可咏。如帝王宫殿坛庙的内外都有各种乐器,在上朝、祭祀时与建筑物和人的活动融为一体,呈现出壮观、严肃、和谐的气氛。如唐大明宫上朝时,击鼓鸣钟,香烟缭绕,有声有韵。

  城市是各种建筑最为集中之地,不仅有起伏昂扬的建筑音符,而且有点、线、面组成的建筑篇章,可以称得上是最豪华庞大的交响乐章。我国古代城市的规划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建筑点、线、面群体的韵律安排。如北京7.8公里中轴线上标志性建筑的高低错落,两旁建筑群的布置,仿佛吹奏出了起伏而又和谐的韵律。

  文物是有形的,它包含或承载的内容是活泼的、活生生的。在评介一件器物或艺术品时,中国有一句老话,往往称之为“形神兼备”,至哉斯言。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罗哲文)

  历史名城保护理念认识仍很模糊

  作者:阮仪三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23 期特别策划 “ 保护文化遗产 守住民族之根 ” 系列文章之一

  当前,从古城整体的保护形势来看,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20世纪80年代,大家都不知道古城是个好东西,在不知不觉中就毁掉了很多古城。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古城的认识逐步有了提高。但是到了2000年年初,古城的开发利用偏向于旅游和振兴经济。在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在理念上比较混乱,造成了很多破坏性的建设,建设了很多“假古董”,比如一些地方要建标志城等等。

  这些情况在2000年年初大量出现,现在已有改观。从历史城镇的保护成果来看,我国在1982开始确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个;1986年第二批38个;1994年第三批37个;现在又增加了11个,一共110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确立了这么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目的并不是要像一般城市一样拆掉旧城建设新城,保护和新建不能等同。

  历史名城是非常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它不光是单个的历史建筑,一定有很多城区内容、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的11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个省级历史名城以及143个历史名镇和108个历史名村,无论是国家级的、地方级的或者是还没有被确定为名城的,这几十年来的建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城市建设对它们造成了非常大的破坏。

  到目前为止,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入选第一批历史名城的昆明,它原来有青云街、文明街和碧鸡坊三条历史街区,现在它们都已经不复存在。目前保护比较好的只有平遥和丽江两地,但是丽江周围的环境也已经遭到了破坏。可以说,能够留存并保护较好的历史名城有其特点:一是保护了历史古城、开发了新区,比如平遥、丽江、苏州及江南的一些古镇;二是保护了历史地区和街区,比如扬州、绍兴、上海、韩城等。

  保护历史名城是有明确原则的。首先,保护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存,那就是一个个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其次,保护能够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历史地段和街区,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及其城市机理。最后,保护下来的东西对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对每一个历史名城来讲都要求做好保护和规划。

  就目前来讲,一方面我们在历史名城保护上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正确的历史名城保护理念仍未形成。其中有三个重要原因。

  首先,在历史名城的保护理念上,没有看清楚留存这些历史名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只是将其看成旅游的资源,没有看到它留存的中华文明重要文化遗产、城市精华。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决策人保护的理念。他们认为古城保护下来后就是发展旅游,而发展旅游是适合人们的需求,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理念。

  比如以民居为主的保护区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上海的石库门没有保护区,北京的四合院也没有保护区。民居是传承文化的重要资源,是反映地方特色风情和传统风貌、凝聚地方传统文化的区域。这个特色风情的背后是它的民俗文化传统,是它重大文脉的留存,我们在保护时就缺少这种理念。如果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就能改变古城遭受破坏的现状。

  其次,古城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缺乏。在国外,1840年法国就制定了《历史建筑保护法》,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城镇保护法》,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虽然,我国在2008年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或法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将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混为一谈,难免造成古城保护的弱势地位。

  最后,古城保护缺少资金。在德、法等西方国家,政府都出资修葺古建筑。在我国,房地产商只看重古城下地皮的价值,而忽视了古城本身的价值。近年来,我国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非常好。但是,我国的民间保护力量与其他国家相比几乎为零。在全世界范围来讲,民间保护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民间保护组织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阮仪三)

  慎避非遗社区化保护误区

  作者:王亚南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23 期特别策划 “ 保护文化遗产 守住民族之根 ” 系列文章之一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常见的误区是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混为一谈。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所谓“文物”实质上只是逝去文化的物化遗迹,其保护方法即所谓“博物馆式的保护”,讲求“原封不动”,“修旧”尚需“如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存活于社会现实里的某种文化事象,即存活于特定人群内的文化传统,其保护方法只能是“社区化的保护”,而保护的目的则是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囿于国外引进概念的原有表述,对文化的社区化保护谓之曰“生态博物馆”其实有误。正是这样一种沿袭自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有可能在存活状态文化传统的保护与开发中导致错误的实践。

  在人类社会中,文化的传承载体是人群而不是器物,一种文化只能存活于社会共同体之中,这种社会共同体大至一个民族,小至一个社区。至于物的层面,就现实而言,器物只是当下文化传统存活状态的物化表现,而不是文化传统本身;就历史而言,文物只是既往传统文化逝去形态的物化遗存,也不是传统文化本身。需要特别强调,当下的“文化传统”指存活状态的文化,即“现在时”的有生命的文化形态,而既往的“传统文化”指逝去形态的文化,即“过去时”的已死亡的文化遗迹,两者有本质区别,切不可混同。现在常见提及“传统文化保护”,这也是目前文化保护研究中的一个误区,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理论上是没道理的。所谓“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包括了历史上已经死去的一切文化事象,其间有许多显然是无需也无法再加以保护的,需要而且能够保护的应是于今尚存并有可能继续传承至未来的“文化传统”。

  简要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化保护的基本方法可援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栖息地原则”,这也是设立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本义所在。原则上,只有对原生栖息地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才能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在实验室和培育中心进行人工繁殖,扩大种群以后仍须放归大自然,使之在原生地复原天性。

  归结起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原生地存活状态的社区化保护主要原则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涉及保护本身及相关文化资源开发这两个方面,当今,背离这些“禁则”而陷入误区的情形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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