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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动车事故赔偿不应按铁路部门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9日14:32  国际先驱导报
7月25日,32岁的杨峰披麻戴孝。在这次事故中,他失去了5位亲人,包括怀孕7个月的妻子。巨大的悲伤显然是任何赔偿都难以平复的。   7月25日,32岁的杨峰披麻戴孝。在这次事故中,他失去了5位亲人,包括怀孕7个月的妻子。巨大的悲伤显然是任何赔偿都难以平复的。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铁路部门的条例来对乘客进行赔偿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金微发自北京“妈妈,你去哪里了?我还以为你不要我了。”7月25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重症监护室,2岁半的项炜伊半梦半醒间,把护士当成了妈妈,在其怀里低低自语。

  她的父母,都已经在7月23日晚上的动车追尾事故中遇难。即便是万般不舍和不放心,他们留给年幼女儿的,只能是铁道部的赔偿。

  按照26日达成的首个赔偿协议标准计算,将会有两个50万元代替他们,在此后的岁月里陪伴项炜伊的成长。

  这显然已经高出铁道部的赔偿标准——每个人17.2万元——很多,但是,“一条人命50万”,依然引发质疑无数。

  “这个额度太低了,现在工资物价都在涨,赔偿额度并没有相应提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说,他认为此次事故死亡者人均获赔至少应有一百万。这个额度也获得不少法律界人士的认同。

  票价涨,赔偿金不涨

  最先签署赔偿协议的是遇难者林焱的家属。其母透露,同意签署协议是“希望尽快把死者的骨灰带回老家,入土为安。”谈判官员向他们承诺,如其他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将补偿差价。

  在林焱的赔偿协议达成的26日当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也公布了赔偿的统一标准。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按照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而按照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这两部分总计17.2万元,是此次赔偿标准的基数之一,也是最被质疑的部分。

  质疑集中在这些年来,尽管票价翻了N倍,但是已包含在车票中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额却始终未有提高。不仅如此,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也过低。

  “现代人出行,一个手机、一个照相机就上千了,加上随身的包、衣服和大件行李等,一套下来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说。他认为,这个赔偿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一大缺陷,“精神损失费至少需要10万。”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呼吁此次赔偿标准参照伊春空难,“虽然铁路票价和航空票价有差距,但生命面前不分贵贱。”但是,这个呼吁并没有被采纳。

  去年的伊春空难事故中,航空公司对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为96万元人民币,依据是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而伊春空难的责任方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根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进行了增补,将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另外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最终达到96万元人民币。

  赔偿额应充分考虑法律和现实

  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这次事故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乘客进行赔偿。

  张起淮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而不是《条例》来对乘客进行赔偿。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进一步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条例》,仅仅是一条例,并非“法律”。

  “我查阅了相关法律,并未有任何法律规定赔偿限额,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限额,故该《条例》本身的合法性是存疑的。”尹富强说。

  尹富强和张起淮两位律师均认为,这次事故赔偿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虽然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不同,但基于《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同命同价,就高不就低”,这意味着“7.23”动车追尾事故中遇难的人应该获得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张起淮介绍,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死亡补偿至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

  “如果按照事发地温州的标准计算,201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01元,共20年就是624020元。”张起淮说。

  对于死亡旅客的赔偿数额,最基本的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后几项分别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一人计算17893元/年×20年=357860元;丧葬费3134元/月×6个月=18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万。上述几项的合计金额最低为624020元+357860元+100000元+18804元=1100684元。

  按照张起淮的计算方式,每位死亡者获得赔偿至少应有百万元。

  “这样的赔偿结果有充足的法律支撑,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冲突。”张起淮说。

  其实,无论是“96万”,还是“110万”,数额究竟如何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充分地考虑现实的人均收入、物价因素等等,以及充分地依法办事。

  一对一的“贴身”谈判

  目前,由各街道、镇组成的32个谈判组正在与死难者家属进行谈判,谈判力争在7~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

  据了解,谈判组与家属的谈判方式都是一对一,这与4.28胶济铁路事故的谈判一致。法律学者郝劲松曾透露,当年事故组就派出众多工作小组贴身做死难家属的工作,不让死者家属互相联系。

  经历过那场谈判的受害者家属曹川(化名)对此深有感触:“谈判急于达成协议就是希望平息事端,我非常明白这些家属面临着什么,我不希望我的经历在这些不幸的人身上重演。”

  曹川介绍,当年4.28事故的赔偿方案是17.2万再加上铁道部的额外补偿3万。“早期有些人按这个协议签署了,但是大部分人不同意这个结果。”曹川也拒绝接受这个方案,随后双方的谈判开始了。

  “谈判是个互相博弈的过程,有的人最终赔了30万,有的赔了40万,有的赔了50万。不过我们签的协议上统一写的是20万。”曹川回忆说,当时地方政府组成的谈判组多次和他进行谈判。

  艰难的谈判过后,曹川他获得了40多万的赔偿,而他也是少数几个坚持到最后的人。

  “其实我也不希望这样,亲人的尸体在事故20多天后才火化。”他说。

  张起淮告诉《国际先驱导报》,遇难者家属争取赔偿这么难,关键还在于国家没有一套细致的赔偿方法和对风险的承担意识。“每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出面和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实际没有什么标准,完全是靠协商,如果协商好了就现场签字,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对于铁路事故的赔偿远远低于航空事故,通用的解释是,飞机出问题的风险要大于火车。

  “现在动车、高铁速度很快,这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风险增加,理赔的标准却未增加,目前火车失事的理偿标准尚未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而在学者看来,铁道部依据的《条例》已经不适用于赔偿,需要提高事故赔偿标准。

  张起淮认为,铁路事故的赔偿标准没有反映实际生活水平的增长,没有体现动车乘客,高消费、高支出,应得到高回报和高赔偿的特点,更没有与航空赔偿标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工伤事故等赔偿标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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