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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引关注:15年间争议不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7日10:54  大河网

  记者_黄昌成  综合报道

  今年5月以来,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嫖宿女生案先后曝光,加上近年频发的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不少激烈言论直指“嫖宿幼女罪”为恶法。

  在上海刑辩律师张培鸿看来,“嫖宿幼女罪”名称固然不雅,但仍有存在之必要。

  6月12日,他在网易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刑法是一柄双刃剑——兼析嫖宿幼女罪》的文章,“建议将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

  很快,他接到朋友短信,说“网易那边有一万多条评论,绝大部分都在骂你”。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张培鸿在该文的开头中引用了《圣经》中名言,并说,“类似的争论至少在十年前已经发生过”。

  如今,他自己也成了被卷进争议旋涡中的一员。

  法学界争议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孰料13天后,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的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篇报道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中透露,在当年的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受到了重视”。另一位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修改刑法时,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用词,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但是,自从这个罪名诞生的那天起,争议就开始了。在最近的一次论坛中,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汉军教授回忆,在1997年讲授刑法时,当学生问“嫖宿幼女罪”是什么时,他就已经觉得自己的解释是在替立法者辩护。

  “14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没有性的决定权,即使授权也是假授权。立法者对失足少女有歧视在先,所以对她们的保护不那么坚定。”李汉军说,“我只能这么推测,不然想不通。”

  更大的争议发生在6年之后,随着一系列性侵幼女案件逐渐曝光。由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的裁判结果与储槐植教授等所理解的立法精神并不完全重合,司法专业群体中意见渐趋分歧。

  2003年1月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则批复,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同年3月5日,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以《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为题发表演讲,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朱苏力认为,那些“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国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国外或境外游客,还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但刑法学界的不少学者大都遵循传统刑法学“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认为根据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区别不同情况界定行为人的责任。

  “当年争论的激烈程度并不亚于现在,只不过因为网络的普及程度不高,争论主要发生在学术圈内,缺少民众的直接参与,显得不够热闹。”张培鸿回顾说。

  阵营的分化

  2009年,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发。官员买春,再加上幼女被性侵,一时群情汹涌。

  当年4月1日,时任习水县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回避问题”,因为那些涉案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

  但也是袁云勤在接受采访时透出“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冯支洋等8人已被逮捕,并由习水县检察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的消息,让公众又一次愤慨起来。

  有网友指出: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只是15年加罚金,而习水案的性侵幼女的主犯必须被判死刑。

  最后,该案提高到了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则“临阵脱逃”,声称“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但最终的判决并未能对有关公职人员以强奸罪论处,而是以一度激起公众不满的“嫖宿幼女”定罪。

  在司法实践与立法精神的落差之外,公众期望与本案判决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另一个落差。判决结果出来后,陈兴良在《贵州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从习水嫖幼案看司法逻辑与个案公正》的文章点评该案。

  陈兴良在文章中回顾了“嫖宿幼女罪”的由来,并说“无论这一修改是否合理,司法机关只能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处理嫖宿幼女案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在文章的最后,陈肯定了“这一判决结果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是在现行刑法条件下所能获得的个案公正”。

  与陈兴良一样,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因为认同习水案的判决,而遭到网民痛斥。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2009年之后,虽然不少刑法学者对“嫖宿幼女罪”仍持肯定态度,但网络的普及,使得习水嫖幼这类恶性案例的传播效应急剧放大。在这个便利的公共讨论平台上,“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逐渐成为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强烈的社会情绪投射的对象。

  2010年7月,在天涯社区一个名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有女儿的家长都顶进来!》的热帖里,有网友将高铭暄点评习水案的文章翻出来,并骂道:“查到一个力挺嫖宿幼女罪的砖家叫兽!”

  习水案后,另一个群体也在逐渐浮出水面。包括一些女权组织、维权律师在内的特定人群利益代表,也加入到“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中。

  前媒体人、知名女权主义者李军在接受《南都周刊》采访时反问道:“事实上这条罪的客观效果是保护了加害人,而不是保护幼女。此起彼伏的幼女性侵案还不能说明这一点吗?”

  根据她的观察,近三四年来,在贵州、浙江、福建、云南、陕西等地都发生过幼女遭受性侵犯案件,而在“全国”两会上,几乎每年都有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

  李军的朋友,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公益律师郭建梅也极力主张废除该法。郭服务的众泽中心近年来干预和代理了十几起幼女性侵案件,受害人多为14岁以下的中小学女生,涉及的罪名往往有强奸、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强制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

  “其中,唯有嫖宿幼女罪是处罚最轻的。”她这样总结说。

  在过去两年时间里,郭建梅和她所在的机构曾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但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有关部门的答复。

  即使明知道今年的全国“两会”才对《刑法》作出修改,短期内再作修改几乎并不可能,但郭建梅仍打算继续递交这个议案。

  “如果社会各界呼声很高,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很可能最高人民法院会出一个内部的审判指导,暂停特定罪名的适用,这在历史上有过先例的。”郭建梅说。

  微博时代的争论

  更大的争论浪潮掀起于今年的5月28日之后。

  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学生事件里,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涉及其中。“人大代表”和“嫖宿学生处女”等字眼再一次刺痛了网友们的神经。在几天之后的六一儿童节,作家韩寒在他那访问量超过5亿的新浪博客上撰文,说“必须要取消嫖宿幼女罪”。

  “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强奸完,塞点钱,你就从强奸犯变成嫖客,人家幼女从受害人变成 妓女了?”韩寒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呼应。在被很快删除前,这篇博客很快得到暴风扩散。

  《南方周末》那篇名为《嫖宿幼女被指“恶法”有点冤》的报道出来后,也遭到不少网友的非议。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在微博上炮轰说:“这篇报道,标题就下结论!太差了!”

  他制作了“一张图读懂为何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图片,并在微博上推广,一下子就达到20万转发量。

  在微博上,以为公众代言为己任的意见领袖以巨大的传播力在放大这种投射。据新浪网的微博调查“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有7万多人参与投票,90%以上的人赞成废除。

  张培鸿透露,其“兼析嫖赌幼女罪”的文章发表后,张向东曾通过助理对其进行邀约,一起来探讨相关分歧。

  “这一轮的争论,其实未必是冲着法律规范的细节而来。”张培鸿拒绝了这个邀约,他说,“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毕竟谈论法律存废会相对安全些。这样,事实上等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被放大了。”

  但郭建梅并不完全同意张培鸿的分析:“这既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其危害性不容回避,无需放大。”

  上星期,她所在的机构通过微博发出了一个“召开专家研讨会,探讨嫖宿幼女罪议题”的邀请,其主要探讨的议题是近两年社会上频发的典型的嫖宿幼女案件/事件,“欢迎各位同仁及各位朋友关注参与”。

  更多的网友只能围观。“未成年人没有交易的完全能力,那么幼女何来交易之说!你身为刑辩律师我对你无话可说!”一位江苏扬州市的网友在张培鸿的文章下跟帖说。更有网友直言“只是看了标题就直接进来开骂”。

  其实,在引起争议文章的最后,除了建议将“嫖宿幼女罪”改名,张培鸿还有其他的两个建议:一是将现行强奸罪分解为强奸罪和强奸幼女罪,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予以严惩;二是恢复奸淫幼女罪,将其界定为幼女自愿而未收取对价的性行为,并规定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类似行为适当从宽处理。

  “我也恨那些利用权势性侵幼女的王八蛋,但是药方不能乱开,要就法律论法律,”张培鸿说,“但你看看网络上批评我的那些人,有10个是看完文章再说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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