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3热点案件:李怀亮等错案纠正提速

2013年12月31日09:36  法律与生活
热案2013 热案2013

  2013,制度大年

  随着本期《法律与生活》杂志采编工作的结束,2013年也已临近尾声。站在岁末这一时间节点回望2013年,有太多的法律大事值得我们去盘点——在法律大事之中,制度的创设和修缮尤为令人瞩目。

  一位有心人在研读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时,发现“制度”一词在所有关键词中出现频率最高。事实上,无论是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集体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制度调整,还是为防止地方干扰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为防止住房腐败而“探索实行官邸制”……都是重大制度创新。

  在法律制度方面,以《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重要法律在修订后实施。在此,我们以《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之“一斑”管窥制度进步之“全豹”。

  因为“追究犯罪”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事实上,在“追究犯罪”方面,“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人利益”也是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生效的“刑事和解”制度便是因此而创设。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第279条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纳入刑事和解范围。这些法言法语被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余波翻译后,就是针对一些“发生在邻里、家庭、朋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为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公、检、法任意一家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最终,法院可以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不久前,余波就作出了一份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余波审理的那起案件发生在两名出租车司机之间,一名中年女司机和一名年轻男司机因为加油产生纠纷。这件小事,后来演变为一场双方亲属助阵的打斗。女司机因将男司机的父亲打至轻伤而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女司机的一名亲属也因被男司机一方打伤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到了余波手里之后,他开始考虑“后果”——如果按照简单的方式处理,两个家庭都会有人坐牢。为了避免这样的不利后果出现,他将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程序并对双方做了大量说服等工作。最终,那起自诉案件以和解结案,而女司机也在合理赔偿男司机父亲之后被免于刑事处罚。

  就这样,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家庭因“牢里没有亲人”而继续着自己平凡的幸福生活。

  2013年度,虽然余波所在法院审理的几百起刑事案件中只有两三起走通了刑事和解之路,但是,至少有一些家庭因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而保有合家团圆的幸福。这样的制度福音,对即将逝去的2013年来说,既是留给未来的财富,也是照亮未来的希望之光。

  热案·2013

  2013年,许多与法律相关的人和事成为舆论场上的主角。热门案件,便是注脚。岁末年终,当我们回味曾经的热案时,流动在字里行间的既有温度和感动,也有理性和反思。

  对于2013年来说,赵艳锦、张氏叔侄、李怀亮……每一个被改判无罪释放的人都是一份提醒,每一起被纠正的错案都是一记警钟。所幸的是,在错案纠正再提速的背景下,虽然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喧嚣的网络空间、日益增加的戾气让一些热案在舆论流转中开始变形、走样,甚至演变成公共事件。但不同于发生在2012年药家鑫案中被淹没的理性之声,2013年,在唐慧案等热案排山倒海的“同情的舆论”中,另一种“求真的质疑”也在涌动——舆论“自我排毒”的背后,是法治精神在公众心中的日益成长。

  民众之上,我们的国家正规划着更高的“法治梦”,反腐的“集结号”已经吹响。

  当然,法治阳光之下仍然有些阴影让人不忍直视。山西被挖眼的男童、南京被饿死的女童……2013年,一幕幕人伦悲剧留给社会的是难以抚平的伤痛。

  作为一个法律大修的年份,2013年,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应的司法活动也变得更接近地气。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尚不满一年时间,那些修改或新增的条款已在司法一线彰显成效,让司法者和维权者更“上手”。

  公义如阳光般普照2013年,也将普照未来的中国社会。

  2013年,无罪释放热案告诉历史,虽然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错案纠正提速——赵艳锦的两次“无罪释放”

  执行记者/杜智娜

  2013年5月7日,记者见到赵艳锦时,她刚刚被宣判无罪释放3个月,尽管其拿在手的无罪判决书是发自2011年5月23日的。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2001年9月24日,因其邻居家5岁的男童赵紫旭被人溺死在村边的河中,赵艳锦成为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后,赵艳锦最终被判无罪重获自由。此间,经历了12年。本刊曾在2010年7月下半月刊在《封面故事》栏目里以《命案十年》为标题关注过此案,文中的乔艳锦即赵艳锦的化名。

  12年审判和迟到20个月的无罪判决

  对赵艳锦的审判之路曲折而漫长。

  2001年10月14日晚上,赵艳锦被带到安新县公安局。第二天,她被刑事拘留。11月7日,她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5年7月12日,被超期羁押4年的赵艳锦等到了第一次开庭。同年12月2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对赵艳锦下达无罪判决。4天后,赵艳锦被释放回家。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07年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再次被逮捕。保定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赵艳锦故意杀人案,并于同年6月12日作出“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

  接到判决后,赵艳锦提出上诉。2010年5月,河北省高院再次撤销了保定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这次,在赵艳锦提出上诉后,河北省高院没有再将此案发回重审,而是直接改判赵艳锦无罪,时间是2011年5月23日。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因为赵艳锦被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所以,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2013年2月6日,距离蛇年春节还有3天时,赵艳锦才拿到她被无罪释放的判决书。这份迟到的判决,距河北省高院的改判时间整整晚了1年零8个月。

  3307天羁押和64万元国家赔偿

  3307天,这是保定中院认定的赵艳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赵艳锦说,她几乎是看守所里待的年头最多的人。也许是因为她待的时间长,也许是因为她性格直爽,赵艳锦在看守所当上了班长。“我是最心宽的,100个人里也找不到我这么心宽的人。要不是心宽,我也挺不到现在。我在看守所里还劝别人呢,我都关了这么多年了还活着呢,你们小偷小摸的咋还想不开?你们谁有压力就看看我,也就没压力了。”赵艳锦嘴上这么说,心里却特别苦涩。2010年8月10日,当她第二次被保定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时,她在看守所的床上躺了三天,“一口饭也没吃”。

  本刊记者到达赵艳锦家时,她正在村里的诊所输液。因为无法安眠,她的美尼尔氏综合征又犯了。她说,这个病就是在看守所落下的。每次发病,她都感觉天旋地转、呕吐不止。在羁押期间,赵艳锦受到的刑讯逼供导致其右耳几乎丧失听觉。坐在记者左侧接受采访时,她必须侧转身体,用左耳听记者的提问。

  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称:“高阳县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宋立伟、赵杏斋、李胜秒出庭作证,赵艳锦入所时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动,腿拐着,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员打的……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的真实性。”

  在赵艳锦接受无罪宣判之前,保定中院的法官曾几次到看守所为其做工作,希望她出去后低调些。赵艳锦对记者说:“我当时就和他们说,只要我家损失不是太惨重,我就不让他们赔什么了。要是太严重,我就跟他们拼了!”结果,走出看守所回到家后,赵艳锦被眼前的一切惊呆了。“家里什么都没了,就连我进去前新买的冰箱也被他(李建军)给卖了,就留下一套空空的房子。”赵艳锦说。

  2001年出事之前,赵艳锦是村里出了名的能人,她与丈夫李建军在村口经营一个水果摊,生活步入小康。自从赵艳锦进了看守所后,坚信妻子无罪的李建军便转让了水果摊,卖掉了家里的值钱物品,倾其所有为妻子打官司。

  12年间,赵艳锦经历了三轮审判和从无罪到无期再到无罪的判决巨变。坚信她无罪的家人是她熬过来的支柱。

  在诉讼期间,曾有中间人提出希望李建军赔李桂兰(5岁亡童之母)点儿钱了事。可是,李建军就是不同意:“如果这事是我媳妇干的,我宁可她挨枪子儿。如果这事不是我媳妇干的,我们为什么要赔他们钱?那不等于承认我媳妇杀人了!”

  2010年8月10日,就在赵艳锦第二次被判处无期徒刑当天,李建军走出法庭,直接进了纹身店。再出来时,他帅气的脸上多了两个大大的黑字:右脸上是“冤”、左脸上是“枉”。除此之外,他的脑门和身上也都刻满了妻子的冤屈。如今,李建军终于盼回了无罪释放的妻子,他也开始洗“冤”。

  时隔3年,记者再见到李建军时,他的脸上终于有了笑容,脸上的“冤枉”二字也浅了。李建军说:“到医院用激光打磨,已经打了8次了,一个月去两次医院。”他主要是怕妻子天天面对他刻了字的脸难受。

  “别说经济损失了,就说建军遭的罪、我遭的罪,多少钱都弥补不了!想起这个来,我就一宿一宿地睡不着觉。”对记者说这话时。赵艳锦的眼泪扑簌而下。

  2013年3月8日,赵艳锦到保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5月7日,保定中院就赵艳锦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裁定,赵艳锦被判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3788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因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暂按2011年日平均工资标准162.65元计算,待2012年度国家赔偿标准公布后,15日内以通知书的形式补足差额。

  赵艳锦认为赔偿太少,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复议。“他们(法官)还问我为什么要这钱,我说要不是被冤枉,我要得着钱吗?他们必须得给我恢复名誉。俺闺女大了,还得订婚、结婚呢,我不能影响孩子。”赵艳锦说。

  当赵艳锦在新闻中看到有关张高平、张辉叔侄的报道时,很是羡慕。因为张氏叔侄上了电视,外人都知道他们是被冤枉的。可赵艳锦却不同,虽然都是无罪释放,村里人却不知道她是被冤枉的。“2005年(我)第一次判无罪时,村里人都知道我没事。可是,后来又被抓,人们认为这是事实了。我这次出来,村里人根本不问我是有罪没罪,直接说我是刑满释放了。”赵艳锦的这段话很是苦涩。她觉得自己活在村里人的舌头底下,白天根本不敢出门;即使生病去输液,她也躲进诊所里屋的角落里。

  律师的坚持和法官的良知

  赵艳锦对12年来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宣东律师很感激。其实,连宣东自己都记不清去了多少次保定市和安新县了,“我光送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就送了12份,有段时间,我平均两个月去一趟”。

  在第一次会见赵艳锦后,曾经从事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宣东律师就认定赵是无罪的。再认真查看了卷宗后,宣东完成了2万余字的辩护意见。2008年6月12日,赵艳锦第一次被判无期徒刑后,宣东便无偿继续为赵做无罪辩护。他说:“从那时起,我就不是为了钱工作了,而是为了赵艳锦的公正、为了法律的公正而奋斗。”

  令宣东欣慰的是,在2008年赵艳锦上诉后,二审承办法官换成了河北省高院的石明辉法官。在宣东看来,石明辉与其他承办此案的法官有三点不同之处:第一,认真看卷,把案件的证据情况了解得非常清楚、细致。第二,多次到保定看守所提审赵艳锦,并详细询问细节。第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赵艳锦也记得:“石明辉法官第一次提审我时,开始他不说话,光听我说。最后他说‘我给你查去’,我‘哼’了一声。他说‘你不相信我呀,早晚你会明白我的’。”那次提审,石明辉用了3个多小时。

  当2010年赵艳锦第二次被判无期徒刑且上诉后,案件再次到了石明辉手中。这次,他没有再裁定保定中院重审,而是直接改判赵艳锦无罪。

  链接

  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

  张氏叔侄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致死案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张高平、张辉无罪释放。从死刑到死缓,从无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张高平和张辉被送往新疆服刑后仍坚称自己无罪,不断申诉……终于在10年后,他们得到了无罪判决。

  李怀亮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李怀亮案最引人注意的是一份“死刑保证书”。这份签订于2004年5月17日的保证书内容为“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2006年9月,河南省高院撤销李怀亮一审死缓判决后,他仍被羁押。直到宣判无罪,李怀亮被超期羁押12年。

  陈科云、吴昌龙等5人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纪委爆炸案公开宣判,判决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12年前,这起发生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的爆炸案的“主谋”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死缓。从死缓到无罪,公正迟到了12年。

  王什彩

  同为2013年无罪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有关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周村村民王什彩的报道被埋没了。这位今年已64岁的老实巴交的农民在5年前被指杀人。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处他死缓、无期、有期徒刑15年之后,他三次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王什彩终于被无罪释放。此前,他已被羁押了4年多时间。

  记者手记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从32岁到44岁,赵艳锦用12年的岁月等来了终审无罪判决书。带着一身病痛走出看守所的她发现除了亲人,她已经一无所有。而为她奔波上访12年的丈夫也因为身体透支,只能打小工做些零碎活儿了。

  沉冤10年的张高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再多的赔偿都换不了我们10年的青春。”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其实,早在沈德咏撰文之前的2013年年初,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对政法机关作出批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后的4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

  在律师宣东看来,今年一系列错案得到纠正,既是新领导层更重视法治的反映,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中“不自证其罪”等条款实施的结果。在此之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思考中,沈德咏提到,“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以后,任何案件都要重视律师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律师的意见,要写出充分的理由,不要简单地回复‘不予采纳’”。这是众多刑事辩护律师的殷切期盼。

  宣东提出司法人员办案不应承受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不能以维稳迁就他们”。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保定中院的法官不只一次提到“死者家属情绪激烈”,甚至在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保定中院仍迟迟没有宣判。保定中院回应:“法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死亡男童的姥爷)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正是这种维稳的顾虑,让赵艳锦本就迟到的正义又晚来了20个月。

  正如西方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虽然迟来的正义使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得以救济,但是,由于其迟来已经在事实上妨碍了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同时对当事人造成了种种伤害。因此,沈德咏强调,我们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3年,当一切回归法律的理性精神上时,一些纠葛不清的争议只需要常识就可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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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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