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大年的点点亮色

2013年12月31日09:36  法律与生活

  新民诉法首案——

  修法大年的点点亮色

  执行记者/史琳玉

  2013年,在每一位法律人眼中,都是一个法律大修的年份——出台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订,格式条款拒绝“霸王”内容、“三包”服务扩大适用范围、召回制度写入基本法律;刚施行4年的《食品安全法》被推上完善之旅,网络食品经营安全问题成为此次修法重点探讨的对象;混乱多年的劳务派遣市场成为新《劳动合同法》重点调整的对象;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和“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入法成为最大亮点……

  自从“开门立法”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逐成常态、民众从旁观者变成参与者后,相应的司法活动也变得更接近实践,可操作性更强。比如,备受关注的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类与新规挂钩的首案就在全国各地踊跃呈现。新法接近民生、便捷易行的特点彰显无遗。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苏州借贷案在短期内和解息诉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认为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中众多惠民便民、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系列条款里最坚实有力的一项。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对缓解“面广量大”的民事审判压力同时便利当事人依法维权有重要作用。

  2013年1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起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从而使得案件在短期内和解息诉的借贷案件。

  2012年年底,昆山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欠款问题将泰州某建筑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太仓区人民法院,涉及贷款及违约金300余万元。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所以,法院在立案时以普通程序受理。当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而适用普通程序则需要较长的答辩期和举证期,还会影响双方的正常经营。所以,法官主动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讲明简易程序规则,在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把该案转向了简易程序。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法官又了解到被告对所欠贷款金额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表示近期内即可还款,这让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希望。最终,在法官的悉心沟通下,涉案双方于1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

  相比普通程序,走简易程序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期限缩短,当事人诉累也减少了,司法资源也得到了合理利用。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

  江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两个多小时解决

  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设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使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措施如虎添翼。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在《民事诉讼法》实行刚满一个月时,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从立案到兑现仅用时2.5个小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3年2月2日上午8点,涟水县人民法院专职负责小额诉讼的法官接到一名农民工打来的电话:“包工头欠了我们4个农民工近5万元,快过年了还没有还。”简单了解完案情后,8点30分,该案即在涟水县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速裁庭完成立案;9点,法官和书记员到达包工头家中。

  为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没提开庭而是直接进入调解状态。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包工头之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为他承包工地的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还在发包方手中,没有结算。于是,法官与涟水县住建局清欠办取得联系,请求解决被告的资金问题。清欠办主任表示,只要被告全部结清拖欠农民工工资,他们就会全力以赴帮被告结算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这样的承诺让包工头吃了定心丸。后经过法官的沟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包工头的妻子立即到银行取款当场兑现了全部义务。10点35分,案件审理结束。4名农民工仿佛还在梦中,他们怎么也想不到索要2年多未果的工钱竟然在2个多小时内得以解决。

  其实,纵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60项条目中涉及惠民便民、节约司法资源的款项比重很大。这正是在面对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民事案件显著激增导致的当事人诉求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时,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

  广州法院改判首宗虚假诉讼案

  诚实信用原则首次被以条文方式写进《民事诉讼法》,而且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13条中,了结了众多司法人员和民众群体希望解决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多年夙愿,也当之无愧地成为此次修法新增条款中最闪亮的一颗明星。

  近年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常有当事人与他人串通、炮制“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同伙”,以此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执行之目的。2013年2月,《民事诉讼法》实施近2个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改判了首宗虚假诉讼案。

  刘某经营着一家公司,其父和祖父经营着另一家公司(澳嘉公司)。近年来,因其父和祖父相继病故,公司股东只剩刘某的继母一人,且继母不会经营。于是,刘某接手了澳嘉公司的管理。然而,由于公司亏损,刘某就把自己的个人存款和自己经营的公司的资金拿出来为澳嘉公司垫付贷款。但是,澳嘉公司依然没有起色,仍然欠下巨额外债。

  无奈之下,为逃避欠款,也为了方便东山再起重振父业,刘某采取了虚假恶意诉讼的方法伪造了完备的借款协议、对账单、催收函等全套证据。他还特意用不同质地的纸张进行打印,制造这些证据为不同时间形成的假象。同时,刘某还在诉讼过程中让澳嘉公司既自认“借款”事实,又拒绝调解,还提不出实质性的辩解理由。直到2011年6月,案外人富阳鼎顺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称其与澳嘉公司之间已经生效的还款判决因澳嘉公司已无余款承担债务而无法执行。检察院历时3个月重新调查时,才证实了刘某虚假诉讼的事实。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虚假恶意诉讼既损害无辜者利益,又破坏社会诚信,还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诚实信用原则入法提供了法院裁判的解释基础和根据,对遏制不良诉讼活动意义重大。

  证据制度完善——

  接连亮相的各地适用新法首案

  除了一些重磅级条款在司法舞台上首度出演,一些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功不可没的细微规则,同样在这个年度,在民事审判和人民群众维权的过程中接连登台亮相,让人们真切地体会到立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实质。

  2013年1月10日,俞某通过QQ视频为一起侵权重审案件当庭作证。此案成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河南省适用的首例案件。而此前,俞某曾因在上海工作未能到庭作证而导致一审时的证人证言未被采信。

  2013年1月15日,在一起因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庭审现场,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了十余次询问,使得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大大提高,成为江西省新《民事诉讼法》适用案例的首例。

  以上这些证据制度的完善之举不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度,而且为群众维权提供了极大便利。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仅过去被归为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而且当遇到专业性极强的医疗事故、知识产权等案件时,为查明事实、分辨是非,专家可以出庭提供专业意见。此外,当事人被要求为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逾期将有可能不被采纳或予以训诫、罚款。同时,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要予以签收注明,避免证据材料的遗失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

  新《民事诉讼法》在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各项或修改或新增的条款都在实际司法第一线彰显成效,为司法者和维权者带来有目共睹的实效。这是每一位立法者期许的结果,更是所有现实生活中与民诉法息息相关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改变。由此可以断定,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2014年3月15日即将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必将同样取得积极而广泛的成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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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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