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段限定引发争议。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6岁孩子无论是打酱油还是打网游中的买卖行为,都将被法律认可,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是“六周岁”的下线,多位委员提出应提高到八周岁或十周岁。
此外,委员对监护、无户籍人员的住所,以及法人的分类等问题上也提出不同建议。
此次是对民法总则的第一次审议,按照安排,这份草案将在明年3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获得通过,将成为《民法典》的“总则”,起到统领、协调《物权法》、《婚姻法》等各分篇的作用。民法作为私权法,规定并且保护公民和企业的行为。
6岁还是8岁 “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6岁还是8岁 “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条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在限行《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中,这一年龄段为十周岁至十八周岁。下线降低4岁,上限没有改变。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曾对此解释,现在的孩子心智成熟比较早,比如6岁孩子网购是常事,如果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则可以不承认这个买卖行为,这就会损害企业利益。
在此次分组审议中,对“六周岁”的下线有很多争议。
苏泽林委员认为,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6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
苏泽林表示,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也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有两个方案,一是回到民法通则的写法,改回10岁;二是建议降到8岁,8岁小学二年级,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表示,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借口。
校园暴力频发 委员建议不能用经济收入界定未成年人民事能力
校园暴力频发 委员建议不能用经济收入界定未成年人民事能力
草案第十八条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此,许为钢委员认为,对16岁至18岁按收入判断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合适,比如这个人没有考上大学,去工作了,他有收入了,就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任了,但另外一个,考上大学的人,应该是判知能力更强的人,但是他因没有收入就可以对他的行为不完全负责任。
许为钢认为,经济收入并不能说明这个人对他自己的民事能力的控制能力,只能是一个偿还能力,是经济上的,而不是对他自己的民事行为有主观的控制能力,依据经济收入来划分不合适。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表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是否劳动和不劳动界定,在校园暴力频发的当下,此法条更应审慎。
委员称法人分类可能导致大批民办学校关门
委员称法人分类可能导致大批民办学校关门
此次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以公益性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多位委员对此提出异议。王佐书委员说,我举两个例子,假如某一农户节衣缩食盖了三层小楼,为了解决入园难的问题,准备拿出两层办幼儿园,若选择营利性的,他小本经营,纳不起税,他不能选择。若选择非营利性的,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剩余财产用于公用目的。办了幼儿园给社会解决了一些问题,到最后两层楼办没了,显然这样的幼儿园不能办,人家不能选择。
大家还可以想象,现在已经拿出两层楼办的幼儿园,必须选择今天营利或者是非营利的机构,若选择营利性机构,不知道纳税多少,能不能办下去,一切不知;若选择非营利的,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今天的两层楼也没了。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只有选择营利,当办不下去的时候,他财产保不住了,而幼儿园的所接纳的儿童必须转入他园,社会有能力接纳这些儿童么?这样的幼儿园如果多了,倒闭了,将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如果相当多的幼儿园都选择了营利的,当办不下去的时候,个人财产是保护住了,而幼儿将无园可入。这将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难以解决的矛盾。
王佐书建议,法人分类应给予足够、慎重的考虑,因为它决定法人及其组织的命运,从而决定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严以新委员也提到民办教育。严以新表示,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多所,在校人数数千万人,这么大的群体在民办学校念书。按照现在的分类,会给大批的办学群体带来很大的问题,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登记为营利性,但是这样他们就担心公平竞争问题,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很多学校说如果这个法律通过的话,他们可能就会关门了。因为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清算,清算以后就关门了,那这上千万的学生怎么办?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
委员发问 精神病人监护如何启动?
委员发问 精神病人监护如何启动?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王刚委员表示,在现行的体制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小学9年时间里,大部分时间都是学校在实际上做这些孩子包括人身安全等等的管理监护。
王刚认为,学校这种管理属不属于监护,是否是一种临时监护,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与?建议在“监护”一节里面有一个适当的表示,更符合现在寄宿制学校长时间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现状。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任茂东委员建议,对这类监护人如何启动应该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明确的规定。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随着我国老年人的增多,老年痴呆病人也在增多,年轻人的负担在加重,有可能发生许多我们都想不到的事情。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何可操作性启动没有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相对人受害、受苦的问题就会发生。
任茂东举出案例,2006年,李女士因为屡次怀疑丈夫外遇,被丈夫视为精神分裂症。丈夫前后将妻子李女士四次送入精神病医院。最后李女士找到司法机关为自己鉴定,结果没有发现她患有精神病。
同时,任茂东建议,起草人进一步研究监护制度问题,精神病人的监护启动问题,如何界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监护?主体程序是什么?对于精神病人设立监护的前提是使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宣告?医院能否在家人的要求下接诊本人拒绝治疗的所谓精神病人等等这些问题。
此外,任茂东表示,本草案也应当做出相应规定。特殊病人的治疗决定程序问题,比如植物人是否需要治疗,连体人是否可以动手术,未成年人被携带乞讨等等这些问题怎样规定,法律似乎应该有个说法。
(新浪《新闻极客》 刘洋 报道)
责任编辑:刘洋 SN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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