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6月15日11点3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对二人问题描述的第一条都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新浪《新闻极客》梳理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落马省部级官员的通报发现,中纪委如此高调通报违纪违法事项中,提及其“隐瞒有关个人事项”,尚属首次。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此前的落马官员通报中,相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问题,很少披露其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的问题。这跟个人事项不如实申报带来的后果,以及相对其他违法等犯罪情节来说比较小,有一定关系。
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十八大以来,中央组织部对个人事项申报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外,从原来的4项增加如今的14个项。同样,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的申报,不仅开始核实,而且还将加大抽查核实力度,由此前的3%-5%提高到10%。
庄德水还表示,此次中纪委的两起通报中,传递了领导干部要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信号。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是“稻草人”,它对干部监督违法违纪也有威慑力。
十八大后,加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抽查核实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根据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
但规定真正发挥作用,则是从十八大后开始。
2013年11月底,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刊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文章《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文章指出,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
不到一个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与此同时,组织部门开始对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有关事项核实。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中央纪委在三次全会申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这背后与规定在此前连续4年执行不力有很大关系。
“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
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2015年3月23日,中组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说介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的背景。
该负责人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
十八大后,抽查的成效颇为明显, 申报制度才真正长出了“牙齿”。2014年12月5日,据新华社消息,中组部首次公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5名拟提拔的中管干部被发现报告存在问题而被取消提拔资格。这一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 60170名。
此外抽查核实力度逐渐加大,并对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人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2014年12月,中组部再发出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由此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20年来,申报事项由4项增加至14项
目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依照的是2010年中央印发的规定。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需报告的内容有14项。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 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其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20年前。
1995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四类收入:一、工资;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四、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在报告制度“试水”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不断增加。
2006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需要申报9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2006年的规定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中央组织部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2010年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有关领导干部的申报范围仍在扩充。2015年,报告表格新增14项有关填报项目的“说明”。其中,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说明指出,房产包括住宅、商品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新闻极客 王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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