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九个月谱就法治大国路线图

2014年10月28日22:10     第25期      我有话说(0人参与)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5天后,中央全会史上第一次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全文公布。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执政党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承诺的必然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路线图所呈现的是一个宏大目标的法治未来,实现这个目标显然是个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更多具体的制度设计,更为关键的是所有制度都能切实地得到执行。

9个月前即确定依法治国主题

  今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结束后发布的消息上,公布了四中全会的议题,同时公布的还有中央决定中纪委对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立案审查。

很多解读将这两起事件联系到一起,虽然公开消息并没有两个事件有关联的确切证据,但周永康在政法系统的作为的确对法治形成严重的破坏,对两者关系形成联想亦无可厚非。

直到发布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四中全会上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时,这个问题才最终明晰。

习近平在说明中表示,在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即决定,四中全会重点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并成立了习近平为组长、张德江、王岐山为副组长的文件起草组。

对于为何选择这一议题,习近平在说明中亦有所解释。

中共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顶层设计。

习近平表示,要实现奋斗目标,落实顶层设计,就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小康目标是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十七大延续了这个提法,但表述都是全面建设。

在十八大时,表述发生了变化,“全面建设”变成了“全面建成”,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已经从过程目标变为结果目标。

这意味着2020年将是考察这个目标是否实现的时间节点,而这个交答卷的人,则是总书记习近平。

法治既是小康目标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制度保障。

  分析人士认为,先做改革的顶层设计,再强化法治建设,以确保改革设计能够实现,并最终达成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这一届领导人的整体布局。

宪法至上统领法治改革

翻阅1.6万字的决定全文,法治体系路线图的骨干脉络是尊重宪法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在宪法之下运行,同时改革行政权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行政权呈现明显的限权趋势,而司法权则重在以恢复司法公信,以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在十八后后,宪法得到了比以前更多的重视。习近平在多个场合表示要维护宪法权威,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他在此次决定的说明中也明确表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决定引入了世界通行的宪法宣誓制度。习近平专门就此解释,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引入宪法宣誓制度,显然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和宣誓制度同样旨在强化宪法意识的是,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这一内容已在2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有所落实。

与强化宪法权威观念的改革并进的是人大作为宪法监督机构,在具体监督制度上的推进。

  决定提出人大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于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和纠正。

行政、司法权力运行改革构建法治框架

在宪法至上原则下,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改革,则更多的具有现实意味。

行政权改革呈现明显的规范和限权趋势。习近平表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决定涉及到的权力法定、权力清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公开等改革内容,均在控制已呈现泛滥趋势的行政权。

与行政权的失控趋势相比,司法公信显然是个更为关键的问题。

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都不能保证公正,那么所有的权力都将不受制约,所有的规则都沦为空文。

习近平甚至援引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习近平的说明中,对司法不公问题的表述相当严厉“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决定涉及到的改革诸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等,均剑指恢复司法公信,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上。

值得注意的,决定中提到的“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这甚至比现在宪法中的规定更进步,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实际上有争议,是不是说除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就可以干涉,比如党委和人大?

而决定这次则明确了这一问题,任何党政机关当然也包括了党委和人大,都不能干预法院审判。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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