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就“反倾销”连发公告 都与美国有关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1.7 %-97.3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项下。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不在本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
2018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该产品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项下。本次调查应在2019年6月16日前结束。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2018年5月10日,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9号[发布日期]2018-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
英文名称: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或Hydrogen Iodide,简称HI。
化学分子式:HI 。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氢碘酸是碘化氢的水溶液,新鲜时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在空气和日光下很快析出碘而变为棕褐色。分子量为127.91,常压下沸点在100℃—130℃之间,熔点范围在-50.8℃—0℃之间。具有强腐蚀性和强还原性,稀释的氢碘酸与许多金属(包括铝、锌、钙、镁、铁、锡和所有碱金属)反应产生易燃氢气,并与这些金属的氢氧化物、碳酸盐和盐反应产生金属碘化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剂、制备碘化物、还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化学和医药中间体、消毒剂、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试剂等,是有机化学中重要的还原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除氢碘酸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18.8%
(Iofina Chemical, Inc。)
2。 其他美国公司 118.8%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41.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8年6月16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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