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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书侵权的图书当销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6:42 新京报

  《新京报》3月27日报道,著名辽金史学家陈述先生逝世后,其著作《全辽文》著作权遭侵犯。陈先生的女儿陈正称,两个多月前法院就作出了侵权判决,但被告方却没有履行。作为熟悉此案的学者,笔者认为,对净化学术风气而言,此案判决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全辽金文》主要参考陈述先生点注的《辽史》和《全辽文》,但却在书中可以有上千处按照学术规范注明作者名字的地方故意回避,在书前“凡例”惟一一处实在躲不过去
的地方,把陈述名字“误写”为“陈衍”。在该书出版后的两年内未有任何对“误写”的修正,如通知作者家属、在书中夹带“勘误表”。

  对这一严重“误写”,主编、副主编及编委20多人不可能没有人发现,所以同行人难以对其“不是故意”表示赞同。因为《全辽金文》的“伪整理”,项目主持方得到了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重点项目”和“山西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资助项目”的专项资助,该“伪整理”成为“山西省重点学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研究所还公开宣传“辽金文献整理的新成果”,却对“误写”和“侵权”没有任何说明。目前,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许多相关研究机构和网站,都将《全辽金文》覆盖《全辽文》,其恶劣的学术影响已经在蔓延。

  2005年年初,一些学者发现《全辽金文》项目居然是对陈述《全辽文》的整书剽窃和恶意歪曲。为此,陈述先生的子女首先与出版社交涉,而项目主持者却一直陆续以“校对失误”、“成稿之后未统看”、“打印选错字”等理由搪塞。出版社则认为“即便是构成侵权最多也就是补点稿酬”。这种现象值得反省。

  在起诉书中,陈述子女要求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依据是按照近5年出版界有关稿酬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因为《全辽金文》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若依据版权局在1999年发布的稿酬标准,事隔7年之后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则侵权三方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现在,侵权书《全辽金文》还在继续销售,就证明侵权三方没有受到最基本的法律制裁。难怪有的学者说,花三万块就可以随意剽窃盗版全国知名学者的著作而骗得名誉、地位和金钱,这可能是一种很有诱惑力的“黑色产业”,如此下去中国学术界的发展和创新令人担忧。

  像《全辽金文》这样整书侵权的书籍,被侵权方是要求销毁的,因为不销毁,未卖出的侵权书放着就是威胁,就是继续侵权的隐患,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此类规定。对盗版光盘可以销毁,对这种恶劣的学术侵权书籍,为什么不能销毁?在这方面的学术造假危害是巨大的和潜在的,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全辽金文》的作者侵害《全辽文》作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应该包括精神方面。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可获精神赔偿的情形有“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原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其中本案被告至少涉及以上所列三项情形。但是,判决没有支持受害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重心刚刚从海外转回到国内,研究的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禁不住类似的整体剽窃、盗版和故意“误写”原作者姓名等伤害。2005年,著名学者任继愈先生在谈及《魂归峭壁》一书的

知识产权案时指出,“抄袭是知识产权中的偷窃行为”。对此,如果我们的学者和出版者没有明确认识,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则从何谈起?

  □程方平(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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