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反对由公检法机关给媒体报道立规矩

2014年01月05日21:50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的发言实录:

  徐迅:在我看来,媒体传播的内容当中,大概案件的报道是一个绝对的好题材。因为一个好故事所需要的所有的元素,比如说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故事的情节、细节、悬念、心理斗争,到最后还得有一个大结局,等等等等,这是一个好的戏剧所必备的各种元素,一个案件的故事全都具备了,而且它是一部活剧,是真实的,而非表演出来的。所以,案件报道是媒体的一个富矿。所以,如果尊重传播规律,这个富矿不能被忽视。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的观察中,世界各国对于媒体报道案件又都视为一个最专业的领域,被认为是最有理由成为“专业报道领域”的第一个领域。当然可能专业化程度还比较高的,还包括科技和健康,因为里边涉及到很多科技的知识。还有比如说财经类的报道,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财经像证券等等,法律规定都比较严格,信息披露都依照法律规定等等,这都是比较专业的领域,记者的专业化程度应该跟得上。如果是一个仅仅把握在会讲故事的水准上,可能就会忽视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他报道的是一个法律事件,这个报道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是会产生冲突?有一个科研课题论证的结论,说案件报道的底线是什么?结论是要真实。我说这是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新闻报道真实肯定是重要的标准。但是对于案件报道来讲,底线仅仅是真实就可以吗?我不这么认为,恐怕还得合法,或者至少不违法,这也是最低标准,或者底线。这就是案件报道的独特性所在。

  我们也会注意到,在一些发达国家,案件报道或者叫法庭新闻报道的那些记者们,很多都有律师资格,是双重背景的训练,以确保报道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

  当然如果再进一步说,媒体的案件报道如果承认它的专业性,怎么能做更专业的报道,而不仅仅是一个讲故事的报道,那恐怕是需要有规范。我们看到今天的会议组织和主办方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也非常可贵。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些年我们都会发现,媒体和司法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它作为传统的传播法理论上的一个问题,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但是怎么样来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的格局是不同的,比如说我们会看到美国或英国,因为有藐视法庭法这样的制度,包括我们国家香港,还有像一些禁口令的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度有效的加以调整。中国新闻界有很多人都知道美国的新闻自由制度,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实行倾斜保护,但美国还是有藐视法庭法,经常会有一些记者受到这一制度的约束。中国是什么情况?我自己的看法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来调整司法与媒体的这种关系。我也听到比如政法机关的一些项目正在研究怎么给媒体的案件报道立规矩,我听说了以后,当着他们的面就说,“我坚决反对由公检法机关给媒体的案件报道立规矩”。为什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都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一条是给媒体定的。当然这不意味着诉讼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媒体的报道就可以胡来,这是两个意思。我通常的一个习惯是,在政法机关里,我总是说媒体的话。但是当媒体关着门的时候,没有政法机关的人在的时候,咱们得加强点自我检讨。我们到底做得怎么样?尤其是在中国的制度下,特别是传统媒体或者是官方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我们不可能公检法机关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做事,然后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唱反调的,这不合逻辑,更不要说进一步建设法制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哪一个行业、哪一个机构可以处在法治之外。所以,即便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调整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特别是直接规范媒体的行为,那么媒体也应该加强自我约束,在法治精神之下来做司法报道。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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