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部分媒体为了关注度忽视嫌疑人权利

2014年01月05日21:52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资深记者刘刚的发言实录:

  刘刚:我是一线的记者,理论方面平时关注不多,我可以讲一些平时工作中的思考。

  今年确实是很多案件,尤其是冤案频繁高发的年份,包括浙江萧山案、浙江叔侄案等。

  这些一线案件选题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我挖掘、自我发掘,包括何兵老师在微博上引发的萧山案,17年前,萧山5个当事人涉2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分别被判死刑或者死缓,17年后真凶现身,沉冤得雪。媒体挖掘过程中,我们坚持按照新闻的专业、客观性来操作。

  此外,有关部门(比如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会组织案件团队报道,带有宣传性质,但在报道时会出现一些信息是否适当、嫌疑人的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困惑。

  可以分享最近遇到的一些真实案例。

  今年大概年中的时候,我亲身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采访团,采访非常大型的案件,涉及的嫌疑人很多,对这些嫌疑人的照片、身份、姓名,甚至看守所或者讯问室接受采访的信息,不同的媒体报道的尺度是不一样的。

  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专业要求较强的媒体来看,还是会按照之前的操作方式操作。但是有一些别的媒体在这方面做的不是很好。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前段时间,一些嫌疑人被放了出来,获得了自由。一个年轻的女嫌疑人,年纪不大,刚做妈妈,看到网路一些转载的报道后,打电话来说,媒体刊发的她的照片,对她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几乎没勇气出门。

  另外,她还提到一个让我觉得不可思议的问题,她说,很多媒体引用的她的话,她并没有讲过,但是为什么媒体报道了呢?

  我要说的是,包括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在内,为了点击率、噱头或者关注度,尤其是在无罪推定或者是保护嫌疑人的法定可以保护的权利上做得不够。还有涉及未成年人或者是女性的案件。在网上广为传播的,不是被处理,而是尽可能扩大化。

  包括我说的上面的案子,很多门户网站标题的制作、图文的运用上,都极尽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有多没底线就多没底线,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传播。

  我前几年工作时,参加了一起扫黄打非的案子,也是集体行动,警方破门,摄影一拥而上。后来我们发了一张头版,警察站在前面,前面是被查处的卖淫女裸体呈现。但是我们裁减的时候还是比较克制,但是反响比较大。

  同事们说,如果这个图往下面少裁1厘米,发行量可以大一万份。但是过几天收到一封信,一个母亲写信来,如果你的对象是母亲,如果读报的对象是孩子,会问大人什么是扫黄,我们怎么讲?作为从业者,我们这方面还是会有一些思考。

  包括我讲上面的案子,至少在我用图、拍图或者是用文字的时候,会尽可能从保护他们权利的层面来做,几乎没有用过他们的正面照。我印象中,周克华被击毙,新京报头版的大图,还做了马赛克技术处理。

  2010年我做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州长落马案,是云南史上第一个吸毒州长,云南纪委为他罗列了一大批罪名。我们当时做,也是比较早的刊发报道,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是也接到了电话反馈,一个可能是落马州长的亲朋来电话,他说,我在网上看到媒体的转载报道,全都是给落马州长以定罪的形式报道,说他贪污受贿,接受性贿赂等等。但当时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而实际上,我们的报纸在版面呈制作时,统统都是有一个涉嫌的字样,但是网络转载的时候,把这“涉嫌”这两个关键的字漏掉了。

  这说明,随着这些年法律意识不断普及,当事人或当事家庭对自身的权利还是很重视的。

  我想,作为一线记者,只要每一条尽可能在自己职业的范围里面能够坚持,相信会做得更好。

  主持人:其实,刚才刘刚谈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侦查机关过多或者不当披露信息,媒体不做独立判断就引用刊载,可能引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这也是媒体案件报道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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