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岚:案件报道应采用伤害最小化原则

2014年01月05日22:01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的发言实录:

  刘岚:首先非常感谢新浪传媒邀请我参加这个论坛,这对我来讲也是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平时埋头做自己的案件报道比较多,说起其中的经验、不足和冲突,也有很多感触。因为媒体性质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媒体人,我们有自己的新闻理想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报》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确实还有喉舌的作用。对报道的要求,除真实、准确、及时之外,还强调客观、理性和权威,强调正确引导舆论。可以说,法院报的案件报道,很大程度上传递了法院和法官的声音,因而更准确,也更权威。我从事报道20年,深深体会到这一点。当然也常常有困惑。一方面,总希望重大案件庭审能对我们再开放一点儿,另一方面,作为比大多数同行更有机会接触法官的记者,又深深理解法院的难为之处,一些不够负责的媒体报道把他们折腾得够呛。但总的来说,司法越来越公开是一个大趋势,最高法院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并要求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网站,叫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7号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专门搞了个仪式,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亲自按下启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平台联通的按钮。最近很多法院都在做这件事,把往年的裁判文书整理上网,开通官方微博微信。最近我下去采访时听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在微博上发个案子,立刻引来很多拍砖的,他们觉得怎么听不到更理智的声音,问该怎么办,我也不知怎么办,就说慢慢来,期待这个社会有更多理性的声音出现。

  对于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来讲,确实要遵从真实、客观、准确、理性的报道原则。我们的采编队伍90%以上都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很多是法律硕士、博士,管理也比较严格。报社有专门的案件报道采编规范,比如记者绝对不允许以采访为名,由当事人出钱、代表一方当事人赴外地参加庭审,也不允许未经采访,直接编发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提供的新闻素材。目前我们的案件新闻报道主要着力点在法院开庭审理宣判这一阶段,一般是开庭时记者到庭审现场采访发回报道,或者宣判之后作消息和深度报道。

  主持人:法院供稿多吗?

  刘岚:法院里搞宣传的同志是我们的通讯员,他们会提供他们认为应当宣传的案件线索和稿件,但是重大的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是记者做报道。当然案件大小是相对的,相比紧跟社会热点作报道,我们更喜欢挖掘一些还没有形成热点,但是非常有社会意义和价值的案件。比如我们会关注产妇孕前检查知情权的问题,关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的问题,通过一个个的个案报道把问题提出来,让大家思考,最终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再比如,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见与不见》这首诗,大家都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诗作,但实际作者是广东的一位女子,她在自己博客上首先发表的,为此她到北京东城法院诉讼,最后也获得法院支持。这个案件其他媒体没有关注,但我们的记者就做了一个独家报道,详细采写了法官判案的思维过程。法官裁判说理层层深入,抽丝剥茧,很有说服力,我本人认为很有趣味,非常值得仔细阅读。后来这个案件被报社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说起案件报道经验,我们的做法是,对未结案件,比如铁道部张曙光案开庭,我们做庭审报道,把庭审的情况尽可能详细告诉读者。对于已宣判的案件,除了在一版报一个消息,还会在每天三版《现在开庭》——我们自己的案件报道专版上做更为详尽的报道,形式有“法官说法”或连线法官,以及专家点评等等,把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予以展示,起到一个“以正视听”的作用,也有一定的普法效果。这是我们多年摸索找到的定位,找到自己报道的价值所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几年前有个彭宇案闹得沸沸扬扬,说什么“一个判决引发社会道德滑坡”,后来前年天津又发生一个类似案件,一个老太太翻护栏时被车撞伤,车主却说是主动下车去扶摔伤的老太。案件一审宣判后也被热炒,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怕再度引起炒作,只肯给我们一个四、五百字的消息素材。前方记者觉得与其这样遮掩还不如不报道,她经过努力沟通,说服了法院,最后做了一个深度报道,详细报道了三个争议焦点和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还采访了人民大学的肖建国教授,请他作点评,效果特别好。结果法院也特别高兴,说早知道这样报道就不怕你们了。

  刘长:法院怎么会怕你们呢?

  刘岚:人民法院报虽然是法院“自家的”报纸,但也要靠自己客观、有专业水准的报道来赢得法院信任,现在这种信任感正不断增强,有了基本的信任以后作案件报道就顺很多。通常说来,法院更愿意你多关注它的工作经验、改革举措、队伍建设,这是欢迎的。但读者更感兴趣的是案件报道。我在采访或者有机会和法院领导沟通时就一直强调说,案件报道最能体现一个法院司法公开的程度,也最能反映一个法院的整体水平。法院离开了案件,何谈成绩?我很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比如,去年8月1号上海高院审理了北京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案,最终判决强生构成垄断,这是我国第一起由法院判决认定的纵向垄断案,是有标志意义的,我们用整版的篇幅作了报道,效果非常好。案件报道最能体现法官的水平。

  刘长:利用你们的报道专业让他们信任,而不是因为我们搞关系。

  刘岚:你要说搞关系,我联系工作算不算搞关系?我总得跟采访对象交流。

  刘长:你刚才说的天津的那个案子非常能够说明问题,法院一向怕媒体,甚至你们自己的媒体,但是如果你们的报道做得足够专业,他们会反过来说,早知道是这样,我们应该对你们更开放一些,所以还是靠你们的报道。

  刘岚:我没有求证过,但听说当时天津高院领导一把手对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很满意,不知道是对我们记者满意还是对他们下级法院的工作满意,反正是满意。我本人从事多年案件报道,而且法院报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作为课题去研究考察。我曾有机会访问美国几个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与多位法官当面交流,也曾访问过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报社,还在大学听过课程。为今天的论坛,我还专门翻了原来的笔记。那个美国教授在课上有这样一段话,她说,“如今刑事审判已经渗透到美国大众文化之中,新闻、杂志、电视、网络都致力于连续不断的法律问题的报道。在美国,媒体能够提供连续的最新的美国法院的未决案件的报道。任何看新闻、读报纸或跟朋友谈论时事新闻的人,都熟知这些可憎的犯罪细节。”那个教授进而说,“然而如此集中的媒体报道,对被追诉人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有着潜在的影响,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民意会威胁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当时这些话给我印象特别深,心想原来美国人也有这样的困惑和反思。之前看理论的东西比较少,但实践中的困惑特别多。

  比如,几年前西安药家鑫那个案子,第一次开庭时,我们派记者到了庭审现场,西安中院当时很开放,允许很多记者进入,但没想到引发了一场媒体的暴风骤雨。一些很不负责的记者报道说,法院让几百名音乐学院学生旁听庭审,并发问卷征求意见,为什么不请被害人所在村的村民旁听呢?一时间把法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结果你们都知道,第二次开庭时对媒体记者严格设限,仅有几家记者被允许进入法庭,药家鑫最后被判了死刑。后来我问法院相关人士,他气愤地说,有的媒体报道简直是胡说八道!事实是怎样的?当时陕西高院要求下级法院,案件开庭时,特别是那些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庭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结束时发放问卷,主要是征求对法官法庭表现的评价,包括驾驭庭审能力、司法礼仪,可能还有普通话什么的,另外还有你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法院让学生旁听本来是有普法教育的用意,并不是说只有这个案子采用这种方式。事实上,几百人旁听庭审,对法院人力物力都是一个麻烦和考验。庭审对媒体是公开了,结果收获却很恐怖。

  郭镇之:这种进步的步伐是不是太快了一点啊?

  刘长:这个事情被妖魔化、阴谋论了,细节被放大,并且被阴谋论了。当时有一种情绪认为,你看药家鑫家里的关系多么强大,邀请这么多人旁听,被妖魔化,可是事实不是这样。

  刘岚:所以说,一个记者如果带着偏见,或缺少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即使到了庭审现场,也不一定能掌握真相,做出真实准确的报道。而法院很多时候则有口莫辩,也不可能去一一澄清,怕越说越乱,所以只有沉默,沉默,最后就“怕”了。

  郭镇之:中国的法官地位也有点低,权威性不够,不太敢不理会舆论。美国的法官,我不理会就不理会。

  刘岚:是这样的。我曾当面问一位美国法官,如果媒体针对你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不实报道,损害了你的声誉,你会公开反驳或干脆起诉他么?他说不会,我不会受他影响,那个时候我不看报纸,不看电视,甚至不跟我的太太交谈,因为我的太太会不断告诉我电视上在说你什么,我没兴趣听,也不想让媒体的议论影响我的判断。

  十年前,我曾和新京报等几家媒体同行一起在云南采访过一个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是个大学生,因涉嫌残忍地杀害了女友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服刑八年后又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释放。当时云南发生了好几起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公检法压力都很大。跟他们聊,公安说一个小县城发生这么大案子,上面领导要求尽快破案,下面家属哭,群众也天天喊要我们尽快抓到凶手,我们压力极大,不破案好像都没法见人,所以觉得证据上即使有点小问题也不影响总的判断;法官说,二审时发现证据有瑕疵,也不敢轻易放人,一是怕放纵罪犯,二是那样等于把前面公检法的所有工作全否定了,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先改成死缓,想留下一条命再说,这也是顶着极大压力的。后来我还采访了最高法院刑庭几位庭长,写了6000字的深度报道《死刑到无罪,路还有多远》,还获得当年全国法制好新闻深度报道一等奖。记得那位庭长说:“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说起来清清楚楚,做起来可真不是那么容易。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不是所有的下级法院在现实的环境下都能够轻松地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一方面法官要自觉地、融会贯通地运用它,但另一方面也要敢于严肃执法。因为法官在判案时面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舆论往往顾虑重重,因此才会采用变通的手法判‘死缓’,等将来的某一天条件成熟时再说其他。所以一种先进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其中媒体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俗话说‘媒体杀人’就是指的这个道理。”具体到这个案件,被宣告无罪的大学生的父亲也是县城的一名官员,如果当年二审时被改判无罪,不知会不会引发媒体的炒作和公众的抗议?

  话说回来,对于涉未成年人和涉当事人隐私的报道,我们会在稿件中采用化名等方面,图片中也会遮住眼睛等,这是最起码原则的。在民事案件和一些小的刑事案件报道中是否一定要用当事人真实姓名,我也有一个认识过程。一开始觉得用李某、张某不符合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要求通讯员用真名,通讯员很为难,说人家以后还要在本地生活,不要让他们今后的生活受太大的影响,给人一条活路。比如有的老太太为治病,种罂粟,根据法律被判刑,报道时就没必要一定说她的全名。我们有专门的版面对案件作纪实报道、深度报道,是为了说清这件事,为了说明问题,没必要把名字说得那么清楚。

  主持人:刘岚主任刚才谈到一个媒体报道很重要的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我们的报道要尽量减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和干扰。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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