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讨论案件报道规范 呼吁设网络遗忘权

2014年01月05日22:08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主题讨论三:当前最应该确立的基本报道规则的发言实录:

  主持人:针对目前的情况,最终能不能结成共识,确立基本的报道规则,或者是总结出较好的做法,在当前的状况下,就媒体报道案件的报道规范有所推进。接下来请各位继续讨论。

  徐迅:这是搭建一个平台,媒体希望把自己建设成负责任的媒体的努力。有一些报道可能新浪做得不那么好,比如说李某某的案件,娱乐记者去做。还有很多很不专业的一些传播。但是不论怎样,现在组织这样一个活动,你会看到生机勃勃的状态,一个方面是问题也很突出,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努力是真实存在的。

  说到对规范承诺的具体意见,第一条里面涉及到的“并将这些作为职业信条”,这句话应该放在第一自然段的结束,因为除了第一条是“信条”,其他条也都是。第一条还有“谨守中立立场,避免利益与新闻的交换”,建议改成“新闻与利益的交换”,突出新闻是主动方。第三条,这个我没太想成熟,我觉得这个是挺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了解到的这些东西,也许重要,但是它在程序中是有价值的东西吗?是证据吗?可以得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吗?我们好像有一套自己的评价体系,那么在司法报道中会不会成为两套体系呢?法院的庭上裁决是一个体系,媒体上我们做出结论论又是一个体系。这是否恰当?有没有更好一点的表达方式。第9条,未成年人身心的内容,是不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10条,“敢于揭露新闻行业内的不道德行为”,仅仅是不道德吗?也许还应当包括违法犯罪。

  刘刚:我代表个人,不代表公司,授权有限。市场化媒体都有严格的规范、规定,我们有自己的规范和手册。如果以后有形成详细的手册,可以通过法人、单位的形式全国或者说各省来推广。

  郭镇之:这个是个表态,我觉得宜粗不宜细,具体的一些措词,是不是最后请徐老师这些专家在文字方面再推敲一下。但是这个表态还是非常重要,非常好的。

  我感觉中国的一些职业规范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以为我们这个规范做出来了,大家都会遵守,实际上执行力,或者是强制性这些可能会有问题。第二个是可操作性不强,还是比较粗。不妨分为两块,一个是表态性的东西,就可以粗略一些,表达一个态度,至于说具体的职业规范的话,就要很细。比如说圣诞节的时候收到小礼品,这个礼品价值多少可以收,否则不能收,应该怎么处置,都要做得很详细。所以可以分两块,一个是表态,一个是可操作性的细则。

  徐迅:司法案件的评论的问题,是一特别专业的问题。在日本,就司法案件的评论问题,争论了十年。首先是报道和评论要分开,然后再说评论的原则是什么。有一个案子,最开始是20个被判有罪,5个死刑,最后都全免了,全员无罪,社会十分关注。争议的结果是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体问题叫做言论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独立。然后针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司法独立不能侵犯言论的自由。也就是说,你要评论、要批评,就批评程序好了,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评价。这个结论是日本人形成的他们的共识,被台湾人提炼出来的。

  郭镇之:一方面公众有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法律界有司法自治权,专业的媒体要留意怎么样把握尺度。

  徐迅:当然程序问题是随时可见,公开审判不让公民和记者进法庭,法庭里都是被组织来的;虽然被告人有辩护权却不让人家说;开庭审判不能提前三天公告,等等,这些都是程序问题,随时可以批评、可以评论。但实体问题,有罪无罪,侵权与否,该不该判,该判多少,该不该赔,该赔多少,都是法庭和法官的权力。特别是在程序中时,他人不宜评价。而判决一旦做出,不存在妨碍公平审判的问题了,这应当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任人评说。

  高鑫:我和同事们也讨论过,现在跑法制口记者群体最缺什么,许多同事们认为,在案件报道上,媒体最缺的是法治思维的运用,十八大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记者要不要运用法治思维,去理性地看待一个事情呢?当然是需要!做任何报道,若都能从这个角度出发,可能结果会更好一些。如对待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事件。前期舆情几乎一边倒,如果大家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来进行解读,相关部门就不会那么被动了,老百姓也不会误解公安机关了。我们《检察日报》报社当时就发表评论,《记者被拘案 慢说“乱抓人”》,最终结局应验了。

  还有一点,关于案件报道用不用真实姓名的问题,我们有一些规定,如进入公诉阶段案件,要求尽量都能够用真人姓名。这会带来一个问题,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有没有“网络遗忘权”,过一段时间,我这个名字应不应该再出现在网上,我有没有权力向相关部门反映,能不能删除,关于这种“网络遗忘权”或叫“数字遗忘权”,想听听各位老师和专家的建议。

  另外,媒体报道出现了失范的原因,还涉及一些媒体在报道中过多地参与了主观态度,如在李某某案报道中,有报纸的大标题就是:“李天一他妈的要求太高 律师不干了”,还有包括大兴摔童案韩磊的报道,说他“求死得死后上诉”,上诉是他的权力,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

  当然,许多媒体都会有立场,我在报道一些腐败案件,除了将贪官的腐败轨迹、腐败特点清晰呈现,还会特意将那些身为行业“宠儿”的涉案企业予以披露。

  关于之前提到的“网络遗忘权”问题,要不要给贪官“网络遗忘权”?有的当事人或家属会来电反映,说我该接受法律制裁的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已改过希望重新生活,你们之前的报道给我现在的生活还有巨大影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若不删除,这会不会与“最小伤害原则”向矛盾?当然,也有同事认为,删除的话,不利于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最主要的作用不是惩罚,而是威慑。

  郭镇之:我觉得网络遗忘权主要是指自己发布到网上的东西,特别是未成年人,当时是率意而为的幼稚行为,如发照片啊等等,过了若干年以后,他成熟了,后悔了,可以要求删除。跟贪官的情况不太一样。那是历史,属于公众知情权。至于时间跨度、信息更改的问题,也可以讨论,应该属于更专业的问题。

  高鑫:贪官的报道,过了一些年,他可能出来了,我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了,我面对新的生活,过去那个报道的存在,会对我现在的生活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在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该去选择出于人道考虑,把名字隐去或将报道删去?

  刘长:关于承诺的文本,我没有什么意见,如果是做案件报道的话,这些都是要遵守的,比如说尽最大努力接受每一方当事人这些,不仅是案件报道,而是我们做报道都要遵守的东西,这个我没有什么要说的。像郭老师说的,这个本身是表态,做得更深没有意义,更多是像一个宣言。高鑫老师说的我很认同,随着中纪委的反腐深入下去,我们将看到官员的人权问题,是完全得不到保护的。任何一个人落马两天,什么事情都出来了,多少个情人,多少个孩子,根本没有给他分辨的机会,然后是没有办法核实,说有20个情人大家都相信。

  郭镇之:网络上的东西都可以视为传言,不一定非要相信。

  刘长:记者去到任何一个地方,都会有人讲这个干了多少的坏事,我们所谓的坊间传言。我们都做过这种稿子,这种信息用不用?市委书记倒台了,副市长跟你说这个人干过什么坏事。

  刘刚:具体的犯罪细节很难拿到,纪检部门会查很长时间。

  刘长:刘刚写的江西的副部级官员落马,大家不知道为什么落马,你写的跟什么有关系,大家都说这个跟他有什么关系。

  刘刚:都有消息源的。

  杨迪:所谓原则上的东西,任何一个从业的人都是有的,对我来说更多是希望有技术上的更细致的东西。

  孙兆华:我赞成内容具体为好,因为现在原则性强、笼统不可操作的要求条文已经太多了。徐迅在十年前关于媒体、记者在司法报道中的10条自律规则就非常具体实用,我给大家念念:第一,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做定罪、定性的报道。第二,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三,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报道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应使之不可辨认。避免搅乱与犯罪无直接联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第四,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宜详细报道。第五,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第六,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第七,评论一般应该在判决后进行。第八,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评性的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第九,批评性评论应当合法、公正、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第十,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案件的事实和观点。每一条都有案例支持,不是空穴来风,大家如果共同遵守,媒体和司法的矛盾就会减少,平衡就会增加。

  刘岚:孙主任说的几条,法官听到了肯定是太高兴了。

  徐迅:十年前我们开会的时候,河南有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说:如果新闻媒体和记者们能做到这样,我们之间就没有冲突。但是十年过去了,我们全行业并没有形成共识。比较专业的媒体和比较专业的记者,可能做得比这个要更好。但是有大量的媒体和从业者没有什么专业规范做。而整个行业也没有一个共同的规矩。如果有一个行规,如果有人不守规矩,我们行业内可以发出声音:因为他坏了新闻界的名声,让大家一块跟着都不受尊重,所以我们不认为他是我们群体中合格的一员,以后不带着他玩了,大家一起把他逐出去,以净化我们的队伍。

  孙兆华:我认为,今天大家的承诺和将来《手册》的推荐使用,有三个意义,一是成为媒体人规范案件报道的表率;二是代表行业自律的期待;三是可以成为查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据。

  刘岚:我都同意各位老师说的,包括孙主任说的,我理解您的想法和用意,这10条归纳也挺好。

  我想,对于新入行的媒体记者来说,可能更容易记住比较好。您说的很详细的规范,可以作为考试内容,或者是书面的手册发给大家,但是如果是一般性的承诺,是不是琅琅上口比较好。我也看了一些国际上通行的准则,归纳起来有这么几条比较好记,第一,真实的报道;第二,公平的进行批评性报道;第三,尊重隐私;第四,应当区分事实与评论;第五,不能对他人造成危险。我想起前阵子上映的美国大片《惊天危机》,电视台把报案的小女孩的身份直接播了出来,使她马上落入了劫匪的手中,这就对她造成了危险,一旦出事,电视台难辞其咎;第六,不因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等产生歧视和挑起仇恨;第七,应当具有通常的庄重姿态和鉴赏标准,比如,像“某某他妈的要求太高”这样的标题恐怕就欠妥;第八,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有罪预断。我觉得有一些琅琅上口的规则也挺好。

  孙兆华:我有一个关于平衡报道的疑惑请教大家,批评报道,要求采访各方,但有许多报道说,我要求了打电话了他们不接受采访,所以稿子还是照发,这样算不算平衡报道?

  徐迅:每个新闻记者自己内心都知道。

  刘刚:我补充一个在一线做的现实。他们知道媒体对专业性的要求,要求他们对敏感问题第一时间回应、答复、采访,大部分不可能做到,往往只有你报道出来了,引起关注了以后,他被迫或者是上级领导批示以后,被迫才会做回应。我们做过很多这种的,他就是不回应,你没法做。

  孙兆华:因为媒体的报道太不负责任,想怎么报就怎么报,所以大家才怕记者,见了记者三缄其口。

  刘岚:我问过一位州法院的首席女法官,她说会定期接见媒体记者,一年一次,还说这是她最不愿意做的工作之一。要求法院接受采访、给回应、给答复,在记者看是正当要求,在法院一方看,如果记者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它可能会集中答复,比如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或接受集体采访的方式作答,但是对于个案,如果你想给个传真就要求回应,恐怕比较难,没有授权,工作人员不敢回答,一是不可能马上对情况都了解,还有,我说了算我个人的观点,还是法院的观点?

  刘长:案件报道最理想的方式的就是去公开审判的现场采访,没有媒体是有意去丑化什么事情,很多情况是因为信息拿不到。

  徐迅:所有的法院公开开庭审判的时候都能确保至少有一个记者席,人民法院报敢不敢做这样的报道?

  刘岚:太敢了。

  徐迅:我的学生实习,跟着老记者去法庭采访,被法院宣传处的人领着办好了进入法庭的手续,然后站在法庭门口等待,准备一开门立刻去进去,好有一个座位,对宣判情况做记录,没想到这边一开门,那边忽啦一下进去一大堆人,立刻把所有的座位占满了,记者都被挤在门外了。记者们很疑惑他们的身份,就问“你们是哪个学校的?”因为他们猜测这些人是实习生,他们说“这跟你们有关系吗”,结果记者们的任务就没完成。要不然你把席位留给记者,哪怕有一个记者进去了,也算是一个标准的公开审判。

  刘岚:不是每个案件媒体都感兴趣。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媒体,重大案件都会有记者旁听。

  郭镇之:媒介与司法的关系不一定能完全和谐,之所以说第四权,就因为新闻界是一种站在一定距离之外的监督,如果大家关系过于和谐的话,就可能失去制约的作用。

  郭镇之:不可能双方是亲密无间的关系,但是有一个健康的关系,是我们应该期望的。就是说,大家能相互谅解,每一个界,法律界、新闻界都能恪守自己的职业规范。但是大家好到不分你我,那么好,这个不可能。

  刘长:有视频的转播,开几个房间让你听,来几百个不是事,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

  徐迅:可以跟记者提出要求,记者自己选代表,谁进去。我法庭里面只有4个座,是记者的。谁是最专业的,谁是公信力最强的,大家来选,可以进一个摄影记者,一个文字记者,两个电视记者。

  郭镇之:这个协调的工作应该是记协的事。

  徐迅:大家都承认这样的逻辑和原则,你的料你要供大家使用,你还不能从中收钱。不是做不到的,关键是有些法庭就是不让记者进入。

  刘长:我客观地说,法院是在逐渐的公开。这一点大家要相信。

  刘岚:我曾看到美国法院一个大审判庭里面有12个记者席,跟普通的旁听席是分开的。他们说一般是留给主要的媒体,并且记者是相对固定的记者。

  朱海峰:我想说的是把文字更好记一点。第7条,不知道为什么要把性侵害单独提出来。如果是规范的话,性侵害没有必要特别的强调。

  郭镇之:性侵害这种问题是比较有故事,比较吸引眼球的,所以炒得就会特别厉害,违法的情况也会比较多,所以这里可能就强调一点。我是这么理解的。

  主持人:有没有可能在重大报道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我们的报道方式,把我们的表述做的更好一些,让它更加的吸引观众和读者,在大要案报道上,有关司法部门跟法院报、央视、新华社等等各个媒体公信力比较强的一些媒体工多地合作和沟通,让主流的声音放大之后,小道消息就降下来。其实这个是共赢局面。感谢各位精彩的讨论。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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