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收容教养问题值得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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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06:44 中国青年报 | ||
魏文彪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辽宁葫芦岛市9名被羁押的劳教人员在某个教养院用塑料棒、锹把、镐把等对另一名劳教人员张斌施以种种酷刑,活活将被害人折磨死。(7月9日《辽沈晚报》) 凶手是9名暴徒,但该教养场所的管教人员也难辞其咎———如果他们很好地履行了管教之职,打死人的惨案不致发生。 种种酷刑被轮番施用了快一个月,管教们却未有任何作为。如果是不知道,那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因为作为管教人员有职责在劳教人员活动处巡视,必须了解劳教人员的动向。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就是一些强制场所管教人员倾向于“以恶制恶”,让“恶人”充当“管理”者。另外,这里面还存在腐败的可能。有的被管教人员因为行过贿,就变得肆无忌惮。张斌之所以被打死,就因为他扬言要花3000元钱把自己挪到一个比较好的“伙夫位置”,而涉案主犯张树力“暗下决心要把钱弄到自己手中”。一个伙夫位置要3000元。在一些强制性场所,被强制人员劳务的轻重确是与管教“关系”的好坏决定。还有一种情况,即管教人员指使被管教人员殴打他人,即便被追究也能推卸责任。 不管事情真相属于以上哪种情况,管教人员失职都是命案酿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原先的收容遣送站、劳教场所等强制性场合,似乎要较正规监狱更易发生恶性事件。这与前者管理无序直接相关。 劳教制度像收容遣送一样,并未得到法律授权。立法法规定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须由法律规定,但现在支撑整个劳动教养制度的,仅是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全国人大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对象是有违法犯罪现象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这个笼统的“不够刑事处分”内涵太大,它包括需要收容教养和不需要收容教养仅作一般性治安处罚两种情形,而两者之间又没有明确的界线规定,这就导致有关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够不上收容教养的被收容教养了,该收容教养的却逃脱了管教。也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管理远不如监狱那般规范,恶性案件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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