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周消费高峰警惕促销误导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4:3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十一”黄金周快到了,又一个消费高峰即将来临。一段时间以来,商家在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广告中,大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的提示。其实,许多商家是为了拿“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糊弄消费者甚至是欺骗消费者。目前,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投诉案件不断增加,为此,崂山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各商家: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商家是活动的策划者,有解释活动的义务,但作出解释的前提是“诚信”二字。商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促销活动的内容和细则。而不是把解释当成权利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另外,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也要科学理性地消费,要仔细把“优惠”内容、条件弄个清楚,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因“最终解释权”与商家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向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而不能听取商家的一面之词。(冯云张汝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