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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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7:0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 暂行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黄金时间播放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从2004年开始,观众在黄金时间收看电视剧,不用再担心被广告打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插播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 播出广告不得超过总量五分之一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广播电视中广告数量太多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故意使用错别字不可!用谐音乱改成语不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种经常在广告中出现的现象在以后的广播电视广告中不被允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用餐时间不得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广告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播电视广告,以后将不得在人们用餐时播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