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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这条新闻语焉不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4:05 新京报

  据《新京报》8月17日报道,嘉禾珠泉商贸城项目被拆迁户李会明状告嘉禾县房管局一案,将于9月7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报道披露,“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人士”对记者称,“此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了”。

  从上下文的联系来看,我们很难确切地知道究竟湖南省高院批准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案件本身,还未进入庭审,省高院怎能提前“批准”?基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对于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上级法院显然也无权“批准”;如果说是案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同样让人不解———郴州市中院有权自行决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那么,湖南省高院的“批准”究竟指向何处呢?笔者注意到,受理此案的法院是“郴州市中级法院”,而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案件的一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中级法院有权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此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许正是由于“嘉禾拆迁事件”在全国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力,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湖南省高级法院批准,由中院来主持一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裁判。

  当然,这只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个合乎逻辑的推断,笔者希望记者能在后续报道中进一步披露“湖南省高级法院”究竟在此案上“批准”了什么。仅从当天的报道来看,是极易引起人们误解的。

  王刚桥(湖南教师)[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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