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4: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1日电目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已成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法制日报报道,昨天在重庆举行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就该问题强调,目前在水资源保护领域既存在着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对于前者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逐步完善,对于后者关键是要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毛如柏在《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主题报告中,对当前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他说,现在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意投资建处理设施,甚至有的企业建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

  毛如柏指出,通过收缴现行规定的排污费或罚款,已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扭转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毛如柏在分析当前依法治水、依法治污工作面临课题的时候说,目前对于节约用水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建议着手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有关方面把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新水法已于2002年颁布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急需政府部门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

  毛如柏强调,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执法。特别要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和刑事诉讼作用,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毛如柏说,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作出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引咎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张亚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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